第四节 存货
一、存货的确认与计量
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高等学校存货具体包括在途物品、库存物品、加工物品等。
(一)存货的确认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1.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2.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
1.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2.高等学校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3.高等学校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
4.高等学校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和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5.下列各项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
(2)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6.高等学校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7.高等学校接受捐赠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8.高等学校无偿调入的存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9.高等学校盘盈的存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三)存货的后续计量
1.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价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加工的存货,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2.对于已发出的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费用或者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的存货,应当将其账面余额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3.高等学校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进行摊销,将其成本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4.对于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存货账面余额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毁损存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
5.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二、在途物品的核算
(一)科目设置
高等学校为核算采购材料等物资时货款已付或已开出商业汇票但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品的采购成本业务,应设置“在途物品”账户。该账户借方登记取得的在途物品成本,贷方登记验收入库的在途物品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学校在途物品的采购成本。
该账户可按照供应单位和物品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二)账务处理
1.高等学校购入材料等物品,按照物品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在途物品”,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所购材料等物品验收入库,按照库存物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物品”科目,按照物品采购成本金额,贷记“在途物品”,按照使得入库物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库存物品的核算
(一)科目设置
高等学校为核算学校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各种材料、产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成本,以及已完成的测绘、地质勘察、设计成果等的成本,应设置“库存物品”账户。该账户借方登记验收入库的物品成本,贷方登记耗用或出售的物品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学校库存物品的实际成本。
该账户应当按照库存物品的种类、规格、保管地点等进行明细核算。学校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较多的,可以在该账户(低值易耗品、包装物)下按照“在库”、“在用”和“摊销”等进行明细核算。
学校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以在购进时直接列作费用;学校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和受托转赠的物资,应当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学校为在建工程购买和使用的材料物资,应当通过“工程物资”科目核算。
(二)账务处理
1.取得的库存物品,应当按照其取得时的成本入账。
(1)外购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在途物品”等科目。
(2)自制的库存物品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贷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科目。
(3)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贷记“加工物品——委托加工物品”等科目。
(4)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按照名义金额,借记“库存物品”,贷记“捐赠收入”科目;同时,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无偿调入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6)置换换入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还应当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置换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涉及补价的,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支付补价的,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还应当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支付的补价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收到补价的,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按照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还应当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置换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补价扣减其他相关支出后的净收入,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2.库存物品在发出时,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学校开展业务活动等领用、按照规定自主出售发出或加工发出库存物品,按照领用、出售等发出物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加工物品”等科目,贷记“库存物品”。
采用一次转销法摊销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的,在首次领用时将其账面余额一次性摊销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库存物品”。采用五五摊销法摊销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的,首次领用时,将其账面余额的50%摊销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库存物品”;使用完时,将剩余的账面余额转销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库存物品”。
(2)经批准对外出售的库存物品(不含可自主出售的库存物品)发出时,按照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库存物品”;同时,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3)经批准对外捐赠的库存物品发出时,按照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和对外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合计数,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按照库存物品账面余额,贷记“库存物品”,按照对外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经批准无偿调出的库存物品发出时,按照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库存物品”;同时,按照无偿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经批准置换换出的库存物品,参照本科目有关置换换入库存物品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3.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库存物品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后续账务处理。
(1)盘盈的库存物品,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的库存物品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盘盈的库存物品,按照确定的入账成本,借记“库存物品”,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库存物品,按照待处理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库存物品”。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学校,若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的库存物品盘亏或毁损,还应当将与该库存物品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照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四、加工物品的核算
(一)科目设置
高等学校为核算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品的实际成本和未完成的测绘、地质勘察、设计成果的实际成本,应设置“加工物品”账户。该账户借方登记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品成本,贷方登记验收入库的物品。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学校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完工的各种物品的实际成本。
该账户应当设置“自制物品”、“委托加工物品”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并按照物品类别、品种、项目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自制物品”一级明细科目下应当设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费用”等二级明细科目归集自制物品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专门从事物品制造人员的人工费)等直接费用;对于自制物品发生的间接费用,应当在本科目“自制物品”一级明细科目下单独设置“间接费用”二级明细科目予以归集,期末,再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和方法,分配计入有关物品的成本。
(二)账务处理
1.自制物品的账务处理。
(1)为自制物品领用材料等,按照材料成本,借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直接材料”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科目。
(2)专门从事物品制造的人员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直接人工”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为自制物品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其他直接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4)为自制物品发生的间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间接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等科目。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生产人员工资、生产人员工时、机器工时、耗用材料的数量或成本、直接费用(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或产品产量等进行分配。高等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5)经制造完成并验收入库的物品,按照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其他直接费用和分配的间接费用),借记“库存物品”科目,贷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科目。
2.委托加工物品账务处理。
(1)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等,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加工物品——委托加工物品”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科目。
(2)支付加工费、运输费等费用,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加工物品——委托加工物品”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委托加工完成的材料等验收入库,按照加工前发出材料的成本和加工、运输成本等,借记“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加工物品——委托加工物品”科目。
3.受托加工物品的账务处理。
(1)高等学校收到委托单位支付的资金用于加工设备、材料等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2)高等学校对受托加工物品进行加工时,按照加工消耗的料、工、费等,借记“加工物品——受托加工物品”科目,贷记“库存物品”、“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
(3)高等学校将加工完成的产品交付委托方时,按照受托加工产品的成本,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研费用”科目,贷记“加工物品——受托加工物品”科目,同时,确认委托方的委托加工收入,按照预收账款账面余额,借记“预收账款”科目,按照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事业收入”等科目,按照委托方补付或退回委托方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