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精神与法律生命:梁漱溟新儒家法律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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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研究对象与选题意义

关于梁漱溟思想研究的专著,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关于梁漱溟生平思想的研究,代表作有《最后的儒家——梁漱溟与中国现代化的两难》(艾恺,2013)等;二是关于梁漱溟各领域思想的研究,代表作有《梁漱溟哲学思想》(郭齐勇、龚建平,2011)等;三是梁漱溟与其他著名学者思想的比较研究,代表作有《梁漱溟与胡适——文化保守主义与西化思潮的比较》(郑大华,1994)等。

梁漱溟新儒家法律思想属于第二种类型,即梁漱溟各领域思想研究的内容。到目前为止,虽然研究梁漱溟法律思想、新儒家思想的学术专著已有不少,但系统研究梁漱溟新儒家法律思想的著述却不多见。

以梁漱溟新儒家法律思想作为本著作的选题,可能会遇到如下两个质疑:第一,作为现代新儒家开山鼻祖的梁漱溟,有法律思想吗?第二,如果梁漱溟有法律思想,那么,专门研究其新儒家法律思想有何意义?在开展研究之前,很有必要对此质疑予以回答。

一、研究对象

根据《辞海》的解释,所谓“思想”,亦称“观念”。思维活动的结果。属于理性认识。《辞海》(第六版)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71页。也就是说,考察梁漱溟有没有法律思想,就看他有没有关于法律的理性认识,有没有形成关于法律的理性认识的结果。

与此同时,梁漱溟对一些重大法律问题如中西法律差异的文化思考等有深入的研究,对中西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与法律现象的区别,如礼俗与法律、权利与义务、好讼与厌讼、和奸是否为罪等,也有精彩的解释。

尤为重要的是,在近代中国秩序失范、法律无用的前提下,梁漱溟将法律与文化紧紧联系在一起,做出了有异于一般法学家视角的深刻的理性思考,以返本开新、“老根发新芽”的方式,构建新儒家理想的法律秩序,产生了新儒家法律思想,形成了一系列独特的观点。其成果散见于《中国民族自救运动之最后觉悟》、《我们政治上的第一个不通的路——欧洲近代民主政治的路》、《乡村建设理论》、《中国文化要义》等相关著述之中。

当然,这里还涉及另一个重大问题,即儒家思想体系中有没有法律思想的问题,再具体一点,即“礼”是不是“法”的问题。如果将“法”单纯理解为法家的“刑”,儒家思想体系中就没有法律思想,而如果将“礼”理解为“法”之源,即“出于礼而入于刑”,则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礼”才是传统中国真正意义上的“法”,作为名义上“法”的“刑”,只不过是对“礼”的确认与保障而已。又由于“礼”与“法”在传统中国社会秩序的维护中,二者是同时并存的,因而也有学者将传统中国的法律称为“礼法”。关于这一点,以俞荣根为代表的法学者已有相当深刻的研究: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礼法社会。礼法是中国古代法的基本形态。其基本特征就是将礼作为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方针,以礼率法,以礼摄法,‘礼’与‘法’既糅合又并存,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用于规范社会、管治民众、治理国家。由于对礼法的提倡、研究多为儒学家或与儒家思想密切相关,儒家思想在古代思想领域一直占主流地位,被历代奉为正统,因此,中国古代法家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礼法学,而礼法学也可称为儒家法学。”俞荣根、龙大轩、吕志兴:《中国传统法学述论——基于国学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3页。关于此方面的研究,还可详见儒家法思想研究的代表人物俞荣根的相关著述,如: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俞荣根:《礼法传统与中华法系》,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俞荣根:《礼法传统与现代法治》,孔学堂书局2014年版。

解决了儒家思想中有法律思想的问题,现代新儒家思想中有法律思想的问题也就不在话下。与传统儒家法律思想一样,作为现代新儒家开山鼻祖的梁漱溟其新儒家法律思想的重心也在“礼”,更确切地说在于其“新礼俗”思想,在于其“礼的路为人类未来社会所必由”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载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梁漱溟全集(第一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81-383页。思想。当然,梁漱溟新儒家法律思想也不限于此,还有对西方法治与中国人治如何融合的思考等。

本书研究的对象是梁漱溟的法律思想,具体地说是梁漱溟对新儒家法律秩序的构想。但是,梁漱溟是思想、文化大家,而非法学家,他没有专门地、系统地研究过法律问题,他专门、系统地研究的是文化问题,法律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他文化思想的副产品。所以,本书从其文化思想中去探讨其新儒家法律思想。或者说,本书研究对象是梁漱溟文化视角下的新儒家法律思想。

二、选题意义

清末修律、辛亥革命,标志着传统中国儒家化法律在国家层面、制度层面的消亡。近代中国的法律走上学习英美、苏俄等西方国家的道路,中国试图以模仿、移植西方法律的方式实现中国法制的现代化。但近代以来的事实证明,这条道路在中国没有效果,中国法制现代化尚在完善中。

为什么中国法制现代化尚需完善?原因是多方面的,重要的原因之一在于,近代以来的中国人没有很好地对待传统的儒家法律思想中的优秀成果,往往是将其作为糟粕予以废弃,没有对其进行创造性的转化。与之相反,“而同具有儒家法律思想传统、曾为中华法系一员的日本为何能迅速地成为法治强国?从法律文化角度而言,关键的问题在于能否对传统的儒家法律思想适时地进行改造,从而正确处理好传统儒家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的关系”夏锦文、唐宏强:“儒家法律文化与中日法制现代化”,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1期,第78页。。所以,“中国要实现法制现代化,至关重要的是如何重新确立儒家法律思想价值取向……可以说儒家法律思想在中国的兴衰历史犹如罗马法的兴衰史一样,有其存在的历史合理性和必然性”同上,第84页。。新儒家法律思想正是试图重新确立儒家法律思想价值取向的一种最为积极的尝试。

作为思想、文化大家而非法学家的梁漱溟虽然没有专门针对传统儒家法律思想的创造性转化进行研究,但他在对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研究从而创立新儒学思想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对传统儒家法律思想进行创造性转化的研究问题。对于中国法制现代化而言,在人们还没有认识到儒家法律思想创造性转化的重要性的情况下,将梁漱溟的新儒家法律思想系统整理出来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本选题对法学研究的方法论也具有重要价值。怎样才能探索出中国自己的法制现代化道路?“求本真于法外”刘进田、李少伟:《法律文化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何谓“求本真于法外”?它是指分析、探究法律与其他相关因素的关系,特别是法律与其决定因素的关系。法律背后的决定因素相同,法律必定大致相同,而如果法律背后的决定因素不同,即使法律表面形式上相同,实际运作起来,也可能会相差十万八千里。梁漱溟的贡献在于,他深刻地、成功地探讨了其中的一个因素——文化因素。在此基础上,梁漱溟构建了新儒家法律秩序。这对探寻近代以来中国法律发展的出路,如何使中国的法律具有实效,有强烈的方法论上的启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