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经营体制改革
从20世纪80年代初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浙江省的农业经营体制,实现了从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再到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从农户分散小规模经营到发展适度规模经济的转变。
(一)进一步发展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的一项基本制度,必须长期稳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各地都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浙江省从实际出发,不断深化农村改革,进一步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进一步加强家庭联产承包合同管理
从1984年开始,浙江省一直没有间断过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合同的工作,重点是解决合理确定承包指标、规范合同书、生产物资分户订入承包合同、推进合同公证、要求承包双方信守合同等方面。1986年,浙江省农村研究室下发了《关于健全和完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若干意见》(浙农研〔1986〕1号),明确“土地承包以后,因人口增减、农田基本建设、国家集体征用、社员建房等带来土地的变化,一般可以采取经济找补、不动土地的办法,使土地承包稳定下来。土地变化过大、群众意见较多的地方,也可以根据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同年10月,浙江省农村研究室、浙江省林业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意见》(浙农研〔1986〕15号)。1987年,浙江省政府印发了《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浙政〔1987〕61号),明确了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承包合同纠纷的调处和仲裁等,使浙江省的农业承包合同有法可依。1991年6月,浙江省农村研究室、浙江省农业厅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浙农研〔1991〕23号),进一步加强了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建设和档案管理制度,并且明确各地要认真办理农业承包合同签订和妥善调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同时抓好农业承包合同结算、兑现。到1992年,全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规范的农业承包合同达833.81万份,占总数的87.6%,合同兑现率提高到88.1%。
2.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1997年12月,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 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委办〔1997〕70号),要求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同时,要求各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严格规范土地调整的范围,合理确定土地承包款标准,严格控制和管理“机动地”,正确处理好土地权属关系。1998年3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发放管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1998〕39号),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承包权证发放管理的主管机关、发放对象、有效期限、发放程序、变动登记、换发收回等。1999年6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浙江省妇女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浙农办〔1999〕37号),要求各地切实保障对农嫁女、入赘男、离婚或丧偶妇女的合法权益。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走上了法制化管理轨道。2003年12月,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浙委办〔2003〕76号),要求各地切实稳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严格按照“四到户”要求落实农户承包地,认真落实“农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妥善解决“定销户”、“外来户”等历史遗留问题,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合同的管理,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行为,切实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的权益保护,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中的有关政策。截至2006年6月底,全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911.85万份,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896.63万份,分别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的98.5%和97.6%。2007年1月1日起,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浙江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开始正式实施。
3.切实做好山林延包工作
1981年以来,浙江省全面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林业双层经营体制,极大地调动了全省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林业收入已成为浙江省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但随着各地山林承包合同已经到期或将陆续到期,少数地方农民保护和开发山林资源的积极性受到影响,乱砍滥伐林木现象逐渐增多,因承包引发的纠纷事件时有发生,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2006年1月,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切实做好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6〕5号),要求按照“调查摸底、分类指导、先易后难、全面落实”的要求,积极做好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已经划定的自留山保持长期不变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继续由原承包户承包再延长50年,通过延包、统一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确认并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并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到2007年底,山林延包工作顺利完成,全省完成换(发)林权证面积8654.5万亩,占应换(发)证面积的96.8%;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425.9万本,占应换(发)林权证的99.0%;共签订责任山承包合同143.9万份,占应签订承包合同147.6万份的97.5%。通过山林延包,稳定和完善了林业生产责任制,对自留山、责任山都依法核发了林权证,规范和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进一步明确了经营主体和责任主体,确认和保护了林农的合法权益,使广大林农真正实现了“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职、责有其利”。
(二)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浙江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起步早、发展快。1983年桐乡青石乡东田村率先成立了农业综合服务公司,为全村农户开展机耕、排灌、植保、加工、运输、电工等6项服务。1985年,金华地区围绕农业产中服务,办起了一批机耕、排灌、植保服务公司,掀起了一股“服务热”。1987年7月,中共浙江省委发出的《关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通知》(浙委〔1987〕8号)中,提出要“加强社会化服务工作”,“把村级服务体系建立和健全起来,做到组织、人员、措施、报酬四落实。当前应把农户急需的机耕、机灌、植保和良种的服务工作搞起来,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服务领域、增加服务内容”。1992年6月,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浙政发〔1992〕177号),明确提出要“争取经过三年、五年努力,在全省形成以乡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以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为依托,以农民自愿服务和群众性科普组织为补充,覆盖农、林、牧、渔各业的多层次、多成分、多形式、多功能、高效率的社会化服务网络”,“重点加强乡村集体服务,转换县级涉农部门职能,兴办服务实体,加强服务功能,积极发展产供销一条龙服务”。1997年12月,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学习蔡卢经验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通知》(浙政办发〔1997〕298号),进一步提出“引导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参与和开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努力实现服务体系网络化、服务手段现代化、服务市场规范化、服务内容综合化”。2007年,全省机耕面积已达1513.6万亩,机收面积达1848.5万亩,机播面积达32.11万亩。
(三)积极推进适度规模经营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浙江涌现了一批以种粮大户为主的粮田适度规模经营实体。实践证明,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为浙江省粮食生产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由于经济发达地区发展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的条件基本成熟,浙江省多年来一直积极稳妥地推进粮田适度规模经营。1987年4月,浙江省召开土地规模经营试点会议,会议把探索农业规模经营作为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农村生产力诸要素最佳组合的新尝试,并且选择了已有一定程度规模经营基础的鄞州邱隘二等15个村和萧山红山农场进行第一批试点。1988年初,浙江省在村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到15个县(市、区)的范围进行试点。1988年10月,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经济发达地区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若干政策规定》(浙政〔1988〕48号),“在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变、双层经营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分离”,并规定在商品粮地区逐步推行“双田制”。1994年9月,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发展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的决定》(浙委〔1994〕14号),决定选择条件相对成熟、工作基础相对较好的25个县(市、区)和湖州市本级,作为全省推进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的重点,并且明确按照“稳制活田”原则,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稳制活田”和“三权分离”是实行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的一项基本政策。2001年9月,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积极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通知》(浙委办〔2001〕53号),坚持“条件、自愿、有偿、依法、规范、引导、管理”的基本原则,可以采取转包、反租倒包、股份合作、租赁等多种形式积极鼓励、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特别是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档案,推行合同管理,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有序推进。到2007年底,全省土地流转面积达476.28万亩,土地流出的农户数250.82万户;36个市、县(市、区)建立了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
(四)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浙江人多地少,长期以来为了解决温饱问题,农业生产主要是抓粮食生产。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浙江省农业历史性地解决了温饱问题和农产品供应长期短缺问题之后,浙江省充分利用市场化改革起步早,农村经营机制活,第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优势,坚决放弃“小而全”和“自求平衡”的农业生产格局,在继续抓好粮食生产的同时,按照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思路,把培育农业支柱产业与区域结构优化紧密结合起来,把发展种养业与推进农产品加工、营销业紧密结合起来,把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与发展外向型农业紧密结合起来,有效拓宽了农业经营领域。如果说家庭联产承包使改革开放后农业生产出现了第一次飞跃,那么农业产业化经营使农业生产出现了第二次飞跃,并且使农业发展的领域大大拓宽。
为适应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的新形势,进一步推进农业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竞争力,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就实施“百龙工程”,重点培育产业化龙头企业。2001年开始浙江省开展了省、市、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工作,加强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并且制定出台《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2002年1月,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竞争力的若干政策意见》(浙委〔2002〕3号),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一批竞争力和带动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大力扶持与农民签订订单合同,形成紧密利益关系的农业龙头企业”,省重点扶持一批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欠发达地区1500户以上)的外向型、科技含量较高的加工型龙头企业,扶持一批重点农副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省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在原有基础上再增加2000万元,并且要求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思想,不断加大扶持力度,为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多作贡献。同年8月,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通知》(浙政发〔2002〕18号),提出要“以市场为导向,以增强产业竞争力为核心,坚持发展与提高并重,注重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外向拓展,加快推进农工科贸一体化,通过若干年的努力,把浙江省建成农产品加工业强省”,并且围绕主导产业,培育壮大一批农产品加工的龙头企业。“省里重点支持水产、果蔬、畜禽、乳品、粮油、竹木、茶叶、中药材、皮革羽绒、茧丝绸、饲料等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和提高。”
到2007年底,全省已经累计发展产业化基地面积1569.7万亩,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达1.03万个,种植业大户10.3万户,新增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425家,其中粮食专业合作社61家,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社员33.4万人,农业产业化带动农户530万户。全省认定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综合强县21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单项强县88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镇(乡)21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