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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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注说明

薛己(1487—1559),字新甫,号立斋。吴县(今江苏苏州)人。出身世医之家,父薛铠乃一代名医,明弘治年间征为太医院医士,著有《保婴撮要》八卷问世。薛己幼承家训,精研医术,兼通内、外、妇、儿各科,名著一时。正德元年(1506)补为太医院院士,九年(1514)擢升为御医,十四年(1519)授南京太医院院判,嘉靖九年(1530)以奉政大夫南京太医院院使致仕归里。薛己学术思想受张元素、李杲、钱乙等影响较大,在前人经验及个人研究基础上,自立一家之言,融脾胃学说与肾命水火学说于一炉,重视先后二天的辨证,临床用药倡导温补,治疗尤以外科见长。著述甚丰,自著《内科摘要》《外科枢要》《女科撮要》《疠疡机要》等十余种,校注、校勘《妇人良方大全》《小儿药证直诀》《十四经发挥》等十余种。

《本草约言》四卷,成书年代不详。卷一、卷二为《药性本草约言》,分草、木、果、菜、米谷、金石、人、禽兽、虫鱼等九部,共收药285种,每药主要记述功效及用药法。卷三、卷四为《食物本草约言》,分水、谷、菜、果、禽、兽、鱼、味八部,共收物品391种,多为日常食物,每一物品注出性味功效,间或记有物品形态、产地,内容与元·贾铭《饮食须知》、元·李杲(明·钱允治补订)《食物本草》、明·卢和《食物本草》、明·汪颖《食物本草》、明·吴禄《食品集》、明·佚名氏《食物本草》、清·朱本中《饮食须知》等多种本草文献大同小异。是书原题明·薛己编辑,然张志斌先生以今存明刊本《薛氏医按二十四种》《薛氏医按十六种》《家居医录》等丛书中,均不见收录是书;李时珍《本草纲目》引用了薛氏之书,但却未著录其本草著作;《药性本草约言》大量引用皇甫嵩于明万历六年(1578)所撰的《本草发明》,其时已距薛己逝世20年;多将其中常见的“又云(曰)”“一云”妄改为“江云”;《食物本草约言》中“然人之身,阳常有余,阴常不足,阳足而复补阳,阴益亏矣”(禽部五结语)、“常见人食犬者,多致病,南人为甚。大抵人之虚,多是阴虚,犬肉补阳,世俗往往用此,不知其害,审之”(兽部六“狗肉”条)等语明显地反映出滋阴主张,而作为温补派的薛己其他著作中常见的“命门”“元阳”“温补”之类术语在此书中一概不见等,考定是书为后人托名薛己之辑,《食物本草约言》实源出于卢和初撰、后经汪颖编类增补的《食物本草》(详张志斌《明〈食物本草〉作者及成书考》,《中医杂志》2012年9月第53卷第18期)。

清·皮锡瑞《经学通论·书经》曾云:“伪孔《古文尚书》自宋至今,已灼知其伪矣,而犹相承不废,是亦有故。”《本草约言》虽为托名之辑,然除其中妄改“又云(曰)”“一云”为“江云”外,无其他妄改的内容;且“又云(曰)”“一云”与“江云”同样,都没有为我们提供更明确的引文来源,不会对文本的理解产生更大的障碍;进而言之,上述与卢、汪《食物本草》大同小异的多种本草文献其实也是承袭前人而增改、删节的沽名之作,不能因此而一概打入冷宫。同样,是书虽未必有“其径捷,其功逸,其神不劳,寓目之余,条分缕指,无不备具”(《药性本草约言序》)之全功,但毕竟也有其可取之处,有其存在的价值,故此一并予以整理。

现存主要版本有日本万治三年庚子(1660)田原二左卫门刻本、明刊本。明刊本不著刻书年月,目录不完整,只卷一“草部”列三级目录,二级目录亦只列至卷四“兽部”,且目录中所计药物数量与正文所载多有不符,目录后节录《医学启源》之《药性旨要》《脏气法时补泻法》《用药各定分两》《药性生熟用法》《药用根梢法》诸文,卷二“金石部”缺“硼砂”“珍珠”“胆矾”“水银”“轻粉”“铁浆”“金箔”“食盐”八条,卷四“兽部”缺“獐肉”“麋肉”“獾猪肉”“豪猪肉”“兔肉”“驴肉”六条,“酥”条缺“无食尽饱”以下文字。相较之下,日本万治三年庚子(1660)田原二左卫门刻本目录虽也有讹误,然内容完整,总体上优于明刊本。

故本次校注整理以中国医学科学院藏日本万治三年庚子(1660)田原二左卫门刻本为底本,以中国中医科学院藏明刊本(简称“明本”)为主校本,以《重修政和经史证类备用本草》(简称《政和本草》)《本草发明》《本草蒙筌》《本草衍义》等相关医籍为他校本。卷三、卷四《食物本草约言》部分另以明·卢和《食物本草》隆庆五年(1571)一乐堂后泉书舍重刊本(简称“卢本”)、明·胡文焕精抄本《食物本草》(简称“精抄本”)、明·彩绘本《食物本草》(简称“彩绘本”)、明·钱允治补订校刻本《食物本草》(简称“钱本”)为参校本。校注整理中遵循以下原则:

1.底本原为繁体竖排,今改为简体横排,并以现代汉语标点符号进行标点。遇有间隔符号“○”多回行另起,若因回行阻断文义者,则不遵此例。

2.底本有误,据校本改之;底本与校本文字互异,但于义皆通,底本不改,出校存异;底本与校本虽文字上有出入,但无碍于文义的理解,不改、不补、不删。

3.《食物本草约言》部分妄改“又云(曰)”“一云”为“江云”之处,本应据校本改回,然鉴于《药性本草约言》部分无版本依据可改,或改或不改,有体例不一之嫌,故除其中“江曰:肉虽多……”一处明显有违事实而改外,其他皆保持原貌,同时亦以证其为托名之作,读者但心知可矣。

4.底本文字属一般笔画之误,如属“太”“大”混淆,“己”“已”“巳”混淆,“但”误作“伹”,予以径改,不出校。

5.底本中“归”多写作“皈”,“药”多写作“”,统一以规范字律齐,如“皈”改回“归”、“”改回“药”,不出校。

6.底本中的异体字,如“痺”与“痹”、“羶”与“膻”,统一以规范字律齐,如“痺”改为“痹”、“羶”改为“膻”,不出校。

7.底本中后世习用的古字,保留原文不改,于首见处出注说明,并征引书证。如“煎浓汁洗之立差”之“差”字,为“瘥”之古字,注为“差(chài瘥):‘瘥’的古字,病愈。《广韵·卦韵》:‘差,病除也。’”

8.底本中的通假字,保留原文不改,于首见处出注说明,并征引书证。如“班:通‘斑’。《说文解字注·文部》:‘斑者……又或假班为之。’”

9.底本中个别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字,代之以“囗”。因竖排改为横排之故,底本中原表示“以上”意义的“右”字径为“上”字,不出校。

10.底本中的生僻字、歧义字、疑难字、引文酌情于首见处音注、义注,并征引书证。如“差(chā插):颇。《汉书·匈奴传下》:‘从塞以南径深山谷,往来差难。’”

11.目录据校勘后的底本正文重新提取,标题原注小字回行另起、不上目录,标题附药之名小字上目录;底本中汉字旁注日本片假名不录;明本节录《医学启源》之文不录。

12.各卷下“古吴薛己编辑,武林燕志学校正”及各卷末“《药性本草约言》卷一终”“《药性本草约言》卷二终”“《食物本草约言》卷三终”“《食物本草约言》卷四终”等字样并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