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年鉴(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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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件

关于理学院设置党总支的通知

人大校党字 [2009]3号

理学院: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党字 [2001]18号文件精神,经中共中国人民大学第十三届委员会第26次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批准理学院设置党总支,取消原直属党支部设置。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大校党字 [2009]10号

根据中央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第二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部属高校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将于2009年上半年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下简称“学习实践活动”)。为切实做好学习实践活动各项工作,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学习实践活动总体要求,组织全校全体党员特别是校和院系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员骨干教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刻领会、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学校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学校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提高领导学校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稳定的能力,积极探索我校“内涵提高谋发展,特色强校创一流”发展模式的有效途径,努力实现“提高思想认识、解决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促进科学发展”的活动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为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健康开展,在活动中要着重把握以下原则:

(一)坚持解放思想。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及时更新发展观念、转变发展思路,使思想和行动更加符合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更加符合学校创建“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的工作实际,进一步增强推进改革创新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形成加快发展、创新发展、科学发展的强大思想共识。

(二)突出实践特色。深刻总结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人民大学在实践科学发展观、“办出特色、办出水平”方面取得的重大成就和成功经验,不断探索推动学校“内涵提高谋发展,特色强校创一流”的有效途径。把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与推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全方位工作结合起来,与全面提升国际性、谋划学校未来发展结合起来,与切实加强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建设、提高治校理教能力结合起来,与切实改进校风、教风、学风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环境结合起来,确保“看得见、摸得着”的效果。

(三)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吸收师生员工全程参与,认真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真诚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把师生员工的满意度作为评价学习实践活动成效的重要依据,让师生员工亲身感受到学习实践活动带来的变化和取得的实效。

(四)正面教育为主。组织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实事求是地查找学校和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

(五)解决突出问题。在推动解决影响和制约学校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上下工夫,在解决师生员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下工夫。解决问题要从实际出发,确保取得实效。

三、需要研究解决的重点问题

按照胡锦涛同志“办出特色、办出水平”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刘延东同志建成“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实验区、培养创新人才的试验田和推进中外文化交流的排头兵”的殷切希望,通过我校“内涵提高谋发展,特色强校创一流”的学习实践活动载体,着力查找、解决在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围绕我校在本世纪20年代初步建成“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的总体战略目标,进一步谋划和完善未来10年的发展战略,努力成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实验区。重点是全面总结进入新世纪以来学校改革发展的成绩和经验,紧密结合建设创新型国家、人力资源强国等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观审视过去、研究现在、规划未来,进一步完善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以及学校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国际性等方面的战略规划;进一步提升全校师生对创建“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树立“一流意识”、“基地意识”、“特色意识”的自信心和紧迫感。

(二)按照“国民表率、社会栋梁”的要求,培养德、智、体、美、雅全面发展的人民共和国的建设者和各行各业、各个层面的领袖人才,努力成为培养创新人才的试验田。重点是坚持教育以育人为本、“一切为了学生”,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着力解决学校在育人环节中与创新型人才培养要求不相适应的观念和体制机制问题;坚持质量第一,深化教学改革,着力解决我校在教材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管理等教学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进一步完善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工作格局。

(三)进一步狠抓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重点是牢牢把握教育部一级学科评估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契机,重新深入审视下一步学科发展的思路和重点;结合“985工程”和“211工程”三期启动的契机,进一步巩固传统优势学科,发展应用学科,扶持基础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进一步促进和推动学科整体水平全面提升;坚持办学以人才为根本、以教师为主体,着力解决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高层次创造性人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四)发挥学科优势加强科学研究,结合国计民生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加大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研究成果的转化力度,提高为国家和地方服务的能力;继续弘扬传统文化,努力成为推进中外文化交流的排头兵;密切关注科学研究中意识形态领域问题,保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时俱进的品质,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人文社会科学体系作出更大贡献。

(五)继续加强校园规划与建设,推进实施“东北区改造工程”;采取周边拓展和内部置换等多种方式,积极探索有效途径拓展学校办学空间,着力解决制约学校发展空间的瓶颈问题;充分吸收利用各类社会资源,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

(六)深化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认真梳理学校现行体制和机制,逐步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探索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学校行政及学术管理体制、业绩评价机制、人事分配机制和资源配置机制。

(七)围绕“和谐校园”、“宁静校园”、“平安校园”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着力解决广大师生员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改善校风、教风和学风,营造更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维护校园的平安与稳定。

(八)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全面推进学校党的建设。重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及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的建设;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培养,着力解决部分领导班子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增强宗旨观念,提高党员干部的实践能力,强化服务意识;按照中央对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继续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四、基本步骤和方法

学校定于3月16日召开全校动员大会,学校党委书记作动员报告。在此基础上,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召开全体党员会议,传达动员会议精神,讨论通过学习实践活动计划。

按照中央统一要求,学习实践活动分三个阶段、六个环节进行。

(一)学习调研阶段(3月16日—4月19日)

重点抓好学习调研、解放思想讨论两个环节。

1.学习调研。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辅导、个人自学等多种形式,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各种指定的学习材料和有关辅导材料。对党员干部进行集中培训。邀请有关领导以及校内外专家学者作专题辅导报告。

制定调研方案,围绕学校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确立调研重点和若干专题,由学校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领题带队,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进行调研;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师生意见;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在征求校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调研成果交流会。

2.开展解放思想讨论。结合学习和调研成果,以解决影响科学发展的认识问题为目标,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开展解放思想讨论。讨论要坚持领导带头,坚持实事求是。

(二)分析检查阶段(4月20日—6月7日)

重点抓好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两个环节。

1.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会前做好三项准备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基层和师生员工对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意见;班子成员之间开展谈心交心,听取意见,沟通思想,增进理解;从领导班子和个人两方面认真准备发言材料。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可以和年度民主生活会合并召开,可以适当扩大列席人员范围。

各级党组织要组织所属党员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分析查找自身差距和不足,提高认识。

2.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在学习调研、解放思想讨论和民主生活会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针对学校的实际,汇总梳理学校改革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深刻、实事求是地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时总结和提炼学习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新认识,提出今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学校事业改革发展的主要方向、总体思路、工作要求和主要举措,以及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形成分析检查报告。

要组织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对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评议。可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书面评议等形式,着重从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查找的问题准不准、原因分析得透不透、发展思路清不清、工作措施行不行等方面进行评议。分析检查报告和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三)整改落实阶段(6月8日—7月12日)

重点抓好制定整改落实方案、集中解决突出问题两个环节。

1.制定切合实际的整改落实方案。立足学校和院系工作实际,以分析检查报告为依据,针对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制度,制定切合实际的整改落实方案,明确整改落实的具体目标、具体措施、方式方法和时限要求,明确分管领导、分管单位。整改落实方案制定后,采取适当方式向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公布,接受监督。围绕制定、落实整改落实方案,组织广大党员开展建言献策活动。

2.及时解决一些突出问题。按照整改落实方案的要求,集中力量解决在学习实践活动中能够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推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各院系、部处和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突出问题。坚持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选准突破口和切入点,抓住既事关大局又有可能经过努力近期解决的问题,集中力量解决,切实取得一批实践成果。

要创新和完善体制机制,巩固扩大活动成果。围绕形成保障和推进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学校、学院和各部门有关的建设发展规划、相应配套措施和制度。按照“废、改、立”分类,对现有政策、制度、办法进行系统清理,研究制定科学发展迫切需要的新制度、新政策,切实取得推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的制度成果。

学习实践活动基本完成时,及时做好总结工作,组织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群众满意度测评主要包括对解决突出问题的满意度和对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满意度。要合理确定参加测评人员的规模、范围,使之既有一定的代表性,又规模适中。测评方式和程序要简便易行,测评结果要客观真实。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学习实践活动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成立中国人民大学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常务副书记、常务副校长任副组长,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担任组员。学校党委对学习实践活动负领导责任,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研究制定本校活动总体方案并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活动的组织协调(具体分工职责见附件1)。

各学院和直附属单位成立本单位学习实践活动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书记和党员院长(主任)任组长,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参照学校实施方案制定本单位的活动方案,在学校学习实践活动正式开始之前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分类指导

学习实践活动的范围包括全体党员,重点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同时结合我校特点,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职工党员、学生党员、离退休党员和流动党员等不同群体,分别提出要求,加强分类指导。

校部机关各部处在机关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部门为单位,开展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干部的学习实践活动参照学院领导班子的要求执行。

学生党员的学习实践活动由学生工作部牵头,根据学校整体工作部署制定活动方案,在学校学习实践活动正式开始前,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

离退休党员(包括离退休党委和各学院党委所属离退休党员)的学习实践活动由离退休党委牵头,根据学校整体工作部署制定活动方案,在学校学习实践活动正式开始前,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

流动党员参加当前所在党组织的学习实践活动。

(三)加强制度保障

建立领导联系基层制度,每一位校领导至少负责联系一个院级党委(具体分工安排见附件2),每一位学院中层领导干部负责联系一个基层单位和党支部,及时了解、研究、指导基层工作。

建立联络检查制度,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联络检查组,分阶段对各单位学习实践活动进行检查。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编印工作简报,各基层单位要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

(四)加强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专题网站、校园广播电视、校报专栏、专题论坛等宣传阵地,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宣传学习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宣传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先进典型,宣传学习实践活动的部署、要求、做法、经验和成效,努力营造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良好氛围。深入宣传和研讨科学发展观,力争推出高水平理论研究成果。

各单位要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学习实践活动,使学习实践活动三个阶段的各项工作有机衔接、前后呼应,把深入学习、提高认识贯穿始终,把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贯穿始终,把解决问题、完善体制机制贯穿始终,把依靠师生、发扬民主贯穿始终。要正确处理好学校日常工作与学习实践活动的关系,把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作为推动学校各项工作的重要动力,作为增强领导班子科学发展能力的重要机遇,特别要做好重大政治活动、敏感时段和毕业生离校前夕的安全稳定工作,切实做到“两手抓、两促进、两不误”。


附件1:《中国人民大学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方案》

附件2:《中国人民大学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校领导联系基层单位分工表》

附件3:《中国人民大学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工作安排表》

附件1

中国人民大学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方案

一、领导小组

组长:程天权 纪宝成

副组长:牛维麟 袁卫

成员:林岗 冯惠玲 马俊杰 陈一兵 陈雨露 王利明 杨慧林 薛浣白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牛维麟

副主任:刘向兵 高德步

成员:黎玖高 吴晓求 郑水泉 马周年 刘向东 洪大用 杜鹏 郭洪林 张晓京 刘爱平 武龙生 余浩 顾涛 郑品石

(注:2009年4月15日,增补郑水泉同志为中国人民大学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一)综合协调组

负责人:刘向兵

成员:青格勒图 李惠 王小虎

工作职责:制定学校总体工作方案和各阶段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各环节主要工作任务,统筹协调校领导各项工作安排,编辑工作简报,联系上级指导检查工作组。

(二)材料文秘组

负责人:高德步

成员:李家福 刘成运 赵玉麟

工作职责:起草学习实践活动各阶段涉及的领导讲话、动员报告、调研分析报告、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整改落实材料、总结材料等。

(三)学习宣传组

负责人:郑水泉

成员:顾涛 侯衍社

工作职责:联系邀请专家作辅导报告,协助组织有关学习讨论活动,印发学习材料,利用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宣传工作实效、营造学习氛围。

(四)学生工作组

负责人:张晓京

成员:郑品石

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学生党员中的学习实践活动。

(五)离退休工作组

负责人:刘爱平

成员:刘春华

工作职责:组织实施离退休党员中的学习实践活动。

(六)联络检查组

负责人:吴晓求

成员:张晓辉 马周年 郭洪林

工作职责:按阶段定期到各单位检查学习实践活动,听取工作汇报,指导学习实践活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明德主楼12层第五会议室

电话:62511494 传真:82509920

E-MAIL:kxfzg@ruc.edu.cn

附件2

中国人民大学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校领导联系基层单位分工表

附件3

中国人民大学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工作安排表

续前表

续前表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关于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人大校党字 [2009]15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根据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现决定在我校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试点工作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我校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试点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努力构建符合我校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做到突出重点部位,抓住关键环节,确保监督到位,不断推进我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有效和深入开展。

(二)目标要求

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我校自2009年4月开始进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试点工作,以丰富和积累工作经验。2009年底至2010年初,全面启动我校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至2010年底,初步形成覆盖全校各个部门和单位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网络,建立制度完善、程序规范、监督到位、考核和评价机制配套的完整体系。到2012年底,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我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特别是预防腐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责任部门和主要职责

(一)责任部门

我校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起日常监督与集中检查相结合,自我监督与外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校纪委、监察处负责整体工作实施中的组织协调。试点工作以掌管人、财、物等重点单位为主,初步确定为校园建设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和后勤集团等五个单位,试点单位分别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和有关问题的整改。

(二)主要职责

1.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负责我校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方案的制定、实施和完善,听取校纪委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审定校纪委就有关问题提出的处理建议。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情况,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试点工作要求。

2.校纪委的主要职责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和指导试点工作的实施和完善,组织开展对试点单位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开展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校纪委委员要按照分工情况,深入试点单位开展工作。

3.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的主要职责

在校党委、校纪委的领导和指导下,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分步实施,组织相关会议,开展相关检查,督促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工作要求,负责收集、汇总和分析相关单位在试点过程中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就相关问题的来信来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醒有关单位,对违纪、违法问题认真开展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五个试点单位的主要职责

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在主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职能范围内重点部位工作的规范,工作流程的制定,开展日常自查工作,及时上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接受校纪委对本部门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相关问题的处理,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

三、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

(一)主要内容

我校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试点工作,重点围绕健全工作制度和规范工作程序的要求,突出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以规范权力运行。结合我校特点和工作实际,各试点单位要认真分析和查找在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风险点,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理等措施,对本单位的预防腐败工作进行科学化和系统化的管理。

(二)方法步骤

1.排查廉政风险

试点单位首先要查找单位风险点,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重点查找在“三重一大”等方面容易产生腐败行为的风险内容和表现形式。其次要查找岗位及个人风险点,按照全员参与的要求,组织本单位的党员干部对照以往履行职责和执行制度的情况,认真分析和查找岗位及个人在思想道德、岗位职责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或潜在的风险内容及表现形式。再次是查找工作环节的风险点,要分别查找出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并认真细化和分析风险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上述情况需报校纪委备案,经审核确定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2.制定防控措施

围绕各单位排查确定的各类风险点确定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控措施,逐步形成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针对单位风险,党政领导班子要围绕决策和执行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等关键环节,制定和完善具体的防控措施和相关工作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针对岗位和个人风险,由本人对照与业务工作相关的各项法规制度,提出防控风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针对工作环节的风险,各单位要认真分析研究本行业存在的共性问题,结合业务工作和自身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防控风险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防控风险的任务要求和工作标准,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

3.加强监督和考核

根据各单位确定的风险内容和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和完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考核制度,通过定期自查、上级检查、群众评议等方式,对廉政风险防范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要纳入对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中。要根据考核和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廉政风险内容和防控措施,逐步建立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纠错整改和责任追究机制。

各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此项工作,努力把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融入业务工作的全过程,以重点带全面,以关键促整体,积极稳妥地为学校全面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积累经验,确保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关于成立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党委的通知

人大校党字 [2009]37号

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

根据《关于在校部、院、系、后勤集团等直、附属单位设置党委的决定》(校党字 [2001]18号),经中共中国人民大学第十三届委员会第32次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批准成立中共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2008—2009学年第二学期工作计划要点》的通知

(2008—2009学年校政字12号)

一、指导思想

继续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继续高举“发展、创新、和谐”的旗帜,坚持“特色强校、内涵提高、质量第一”的科学发展道路,弘扬“立学为民、治学报国”的人大精神,以改革为动力,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埋头苦干,开拓奋进,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促进“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建设,为做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更加优异的成绩迎接建国60周年。

二、工作思路

以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全面巩固“质量年”的工作成果。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高举“发展是硬道理”的旗帜,进一步抓好学科建设和校园建设,实现新发展,取得新突破;继续贯彻落实“全面提升国际性行动计划”,进一步推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继续深入贯彻以学生为本,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思想,进一步开创行政服务、后勤保障和教学支撑工作新局面。

三、主要工作

(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按照上级领导部门部署,认真组织全校党员、干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推动广大党员、干部深刻理解、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加深对科学发展观核心理念、基本要求和根本方法的理解,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以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切实推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入开展;将学习实践活动与学校实际工作相结合,注重在实践中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责任感,增强凝聚力,推动学校各方面工作迈上新台阶,力争成为高等教育领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典范。

(二)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1.以理想信念教育为重点,全面推进各项党建工作。以培养高素质的党员和干部队伍为重点抓好组织建设,以密切党员和群众的联系为重点抓实作风建设,以贯彻民主集中制为重点抓牢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议的意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构建反腐倡廉体系为重点抓严廉政建设。

2.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结合建党88周年系列活动,充分营造重视和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的良好氛围;针对党建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不断推进机制创新;以培训和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升党务工作者素质和团队凝聚力。

3.进一步加强班子建设和干部培养工作。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干部培养、培训、考核工作;继续坚持“重在建设”的原则,切实加强各学院领导班子建设,确保群众监督,树立讲大局、讲政治、讲正气的风气;进一步加强与上级部门和各地组织部门的联络,建设新的增长点,加强干部挂职锻炼工作。

4.进一步加强理论宣传与党建工作创新。发挥理论研究优势,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不断推出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在理论宣传方面进一步提升水平、提高实效;按照第十六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和2008年教育部直属高校组织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和特色,积极推进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大学党建工作创新意见》。

5.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结合建国60周年、五四运动90周年、澳门回归祖国10周年等重大事件,切实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好相关学习教育活动,切实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进一步加强学生兼职辅导员工作,加强“三班”建设;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将实践性教学和通识教育等内容不断丰富到学生第二课堂建设中去;继续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贫困生帮扶工作、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工作等。

6.进一步推进“民主办学,依法治校”。继续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继续做好统战工作,注重党外干部的培养和使用;继续做好校务委员会、教代会、工会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和民主党派人士的智慧和力量,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为共同创建“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增添新的活力。

(三)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

1.进一步完善学科体系建设。继续坚持“一个体系”(主干的文科、精干的理工科)、“三个意识”(特色意识、基地意识、一流意识),牢牢把握教育部一级学科评估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契机,重新深入审视下一步学科发展的思路和重点;居安思危,居危思危,认真总结经验,全面科学规划,结合“985工程”二期结项三期启动、“211工程”三期启动的契机,进一步巩固传统优势学科,发展社会应用学科,扶持基础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适当扩大一级学科授予权和博士点数量,进一步促进和推动学科整体水平全面提升。

2.继续向人文基础学科适当倾斜,尤其要大力支持并加强国学、汉语言文学、历史、马克思主义哲学、外国语言文学、艺术学等学科的建设;继续加强应用学科队伍建设、班子建设,尤其要加强心理学、教育学、社会保障等学科的能力建设;大力加强理工学科和交叉学科建设,适当发展新建学科,化学、物理学要积极而又审慎地丰富发展方向,环境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学科要取得明显的新进展。

3.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尤其是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结合学部制改革的思路,进一步探索聘任人文社会科学一级岗教授,为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围绕稳定学科的基础团队、加强搭建创新团队、整体提升国际性三个重点开展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4.坚持引进与培养相结合的方针,进一步理顺机制。集中财力物力,加强高水平人才引进工作,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引进要继续坚持向薄弱学科、基础学科、新建学科倾斜;要加强教师进修特别是出国进修工作;围绕提升国际性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加大面向海外招聘一流人才的力度,同时积极引进国内优秀博士毕业生,加强梯队建设。

5.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创造有利于拔尖人才、创新团队脱颖而出的机制;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教风学风,增强凝聚力,建设宁静圣洁、自由和谐的校园。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教师的考核评价制度。要以是否有利于提升教学科研质量,是否有利于提升国际性水平为原则,改革完善教师考核评价制度。

(四)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

1.重申提高教学质量。要进一步巩固完善通识教育成果,加强提升专业教育。狠抓课堂教学,把提高教学质量作为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质量的突破口,尤其要加强教授进本科生课堂的力度,通过各种措施加强教材建设、课程建设,进一步改进教学秩序;在加强国内外学科横向比较的基础上重新审定教学方案,深化改革;继续深化实践性教学改革,围绕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理论水平这一中心,进一步建立体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继续大力倡导读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加强学生社团文化和学风建设。

2.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结合主文献制度改革,系统改革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的综合考试机制;进一步落实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涉及的研究生基本奖助金以及“三助”岗位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各项具体工作。

3.进一步做好招生就业工作。进一步探索研究扩大本科自主招生比重的实施方案,进一步优化生源结构,改善生源质量;进一步加强就业指导,带着感情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完善就业指导体系,拓展就业渠道,开拓就业市场,保障学生的高质量就业。

4.密切关注科学研究中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保持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品质,保持中国特色,一方面强调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另一方面强调学术自由、敢为天下先,力争“在主流、入主流、壮主流”。

5.进一步加强科研机构管理。对跨院系研究机构,要进一步明确建设目标,拟订发展规划,力争尽快推出有影响力的成果;对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要以2009年基地评估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管理;要进一步理顺院属研究机构的管理责任,加强评估,实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

6.进一步加大科研考核及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从鼓励教师多出“精品”、出“上品”、出“传世之作”的角度出发,重点支持和加强史和论的基础研究,重点支持重大现实问题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继续加大中期支持力度,加大事后奖励力度,加强应用性研究的引导工作,加强对学生创新性研究的资助力度,从扎实推进学术繁荣、促进科研为社会服务的角度出发,推动科研工作迈上新台阶。

7.进一步加强科研管理制度改革力度。逐步实施科研岗制度,确保校属研究机构骨干队伍建设;逐步建立跨学科互动机制,从青年教师沙龙建设入手,不断推进跨学科研究团队建设;加强立项结项管理工作,把更多中青年学者推上一线。

8.进一步提升科学研究的国际性。进一步提高国际论文奖励标准,实行优秀学术论文翻译资助办法,启动学术期刊国际化计划。

9.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研究、校史研究工作。加强对国家教育战略规划等重大决策的研究;紧贴教学科研,发动广大师生,扎实做好新一轮校史研究工作,争取推出有影响力的校史研究成果。

(五)服务支撑与保障系统工作

1.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坚持以人为本,继续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创新完善财务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教代会等各项制度建设;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探索管理干部海外培训新模式;加强全校行政工作作风建设,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变服务方式,不断提升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民主管理,推进学校法律事务室建设;进一步夯实档案管理基础工作,提高档案管理与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建设工作,力争在文物征集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确保为学校发展创造平安、稳定、和谐的环境。

2.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校园信息化建设,实现基础信息数据库资源共享,进一步推动“数字人大”工程建设;继续做好重点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特色实验室的建设,完善实验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实验仪器设备共享机制,加强设备资产管理;进一步提高图书馆服务质量,继续推进全校文献资源的整合工作。

3.进一步加强后勤保障工作。牢牢树立以学生为本,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思想,把物业管理的观念渗透到各方面工作中,不断增强后勤保障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关注师生民生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强住宿餐饮服务管理,确保学生大伙食堂基本菜价稳定,质量稳定;成立留学生管理中心,进一步加强留学生公寓管理;以队伍建设为核心进一步提高校医院管理服务和医疗卫生水平;进一步挖掘校内外可利用资源;增强成本意识、节约意识,进一步推进节约型校园创建工作。

4.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迎接财政部2009年度审计。不断创新财务管理体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千方百计地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争取更大的财政支持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提高财务报销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学院和二级独立核算单位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确保学校财务安全;继续做好基建工程的跟踪审计和结算审计,推动学校综合审计工作,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5.进一步加强产业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继续推进产业规范化管理工作,继续以版权贸易基地为平台,大力推进文化科技园建设,建设好全国唯一一家以文化为主题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出版好我国首部版权领域年鉴——《中国版权年鉴》;进一步推进文化大厦、兴发大厦的招租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的社会影响力和创收能力;以知识产权中心建设为突破口,进一步推动深圳研究院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六)校园建设工作

1.全面推进学校东北区改造与建设工程。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和学生公寓要确保在本学期竣工,下学期投入使用;图书馆新馆、国学馆要力争2009年上半年开工建设;校医院要抓紧设计,力争在2009年下半年开工建设。

2.进一步完善校园规划。进一步加速推进首都师范大学海淀校区(简称“三师”)土地及校舍移交相关工作进度,调整完善校园规划,包括道路的调整规划设计;进一步加速推进解决大华衬衫厂占用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继续推进并彻底解决拈花寺问题;要充分研究挖掘张自忠路三号院校园的资源开发利用;主动争取北京市和上级有关部门支持,力争在校园周边拓展方面取得新突破,争取学校预留发展用地,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

3.加速推进苏州国际学院建设工作。在确保学院一期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在2009年9月份竣工使用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各项创新性政策,积极推动二期工程建设;加强“中国人民大学全球化研究中心”有关工作,力争推出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加大人才引进工作力度;确保2009年新生招生入学工作圆满进行;确保教学、科研工作及各类合作、培训项目顺利启动。

(七)提升国际性工作

1.围绕“国际存在”、“国际发表”、“国际对话”、“国际学生”四个重点,进一步落实《中国人民大学全面提升国际性行动计划》,推进《中国人民大学全面提升国际性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涉及的各项相关工作。

2.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的国际性。围绕第一期“暑期学校(国际小学期)”方案的实施,认真总结经验,深入探索有关教学制度和教学方案的改革措施;积极探索以专业主干课为核心的教学改革,提升课程教学体系的国际性;大力推进本科生、研究生的国际交流互换;进一步拓展留学生招生模式,在稳定规模的基础上,改善生源结构,提高教学质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3.进一步加强学科的双向交流,提升国际交流的层次。继续巩固并深化与诸多世界一流大学和学术机构的实质性合作关系;进一步提高国际会议的质量;进一步加大国际发表的数量,力争在现有基础上实现再翻一番;进一步加大国际出版的力度,在继续不断翻译引进国外经典原著的同时,加大中文图书翻译推广力度,包括面向港澳地区推广的力度。在进一步加强现有孔子学院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孔子学院新的办学方式,增加规模,提高质量。

(八)建国60周年纪念活动及其他重大活动

1.充分发挥人文社会科学优势,全面回顾总结建国60周年以来国家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教训,动员全校各学科力量深入研究,精心组织安排专题系列论文、文章;隆重推出《饶宗颐著作集》、《谢无量文集》、《梁启超全集》、《钱玄同文集》、《缪灵珠文集》等一系列国家级文化精品著作,继续做好“中国人民大学名家文丛”、国学经典解读系列教材等一批有影响力成果的出版工作,为建国60周年献礼。

2.认真组织开展学生爱国主义教育等建国60周年系列主题活动;积极组织好APAIE2009年年会;积极做好第二届世界汉学大会、郭影秋同志诞辰100周年纪念等重大活动的筹备工作。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首批教授一级岗位聘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8—2009学年校政字13号)


根据《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70号)、《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87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7]59号)、《教育部关于印发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人 [2007]4号)和《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2007—2008学年校政字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原则

坚持学术水平、学术贡献与学科建设相统一的原则,中国人民大学首批教授一级岗位只选聘长期以来在我校学科发展、学术繁荣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作出奠基性、开拓性、历史性贡献,具有很高学术造诣和广泛学术影响的德高望重的知名学者。

二、实施范围

首批教授一级岗位聘用实施范围为我校从事人文社会科学教学与研究工作的在岗教授。首次聘任不超过15个,原则上在国家级重点学科中产生,所在一级学科在教育部一级学科评估中排名靠前(位列全国前五位)的可适当增加选聘名额。

三、任职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深,有广泛学术影响和极高学术声誉,是学界公认的学科带头人。

(二)学术资历深厚,为学校和学科发展作出了长期贡献。在本学科领域任教授至少18年,独立或以第一导师身份承担博士研究生指导任务至少15年。

(三)受聘教授岗位以来教学科研业绩突出,获得重大教学科研奖项。

(四)已受聘我校教授二级岗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荣誉获得者;

2.兼任具有全国影响的重要学术领导职务;

3.取得同行公认并经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认可的其他突出业绩。

四、聘用程序

(一)学院(系)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分会按本文件规定推荐人选,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学校;

(二)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授权教师岗位聘用工作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三)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审议通过教授一级岗位受聘者人选,并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聘用上岗。

五、其他事宜

(一)首批教授一级岗位聘用时间自2009年3月开始。

(二)经批准受聘教授一级岗位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及《中国人民大学岗位酬金发放办法》(2007—2008学年校政字34号)等相关规定兑现工资及其他待遇。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受聘国家教授一级岗位的,可继续享受相关待遇,其退(离)休政策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如未能受聘国家教授一级岗位的,恢复教授二级岗位待遇。

(三)任职条件中,教师任职年限、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年限的计算和教学科研成果的统计截至2008年12月。

六、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授予部分退(离)休老专家荣誉一级教授称号的决定

(2008—2009学年校政字14号)


为弘扬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激励广大教师从事教学、科研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的繁荣与发展,学校决定授予部分退(离)休老专家首批“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称号,以表彰他们长期以来为我校学科发展、学术繁荣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所作出的奠基性、开拓性、历史性突出贡献。

荣誉一级教授在我校2009年2月以前退(离)休的荣誉教授中产生,总数不超过10人,主要为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定的一、二批博士生指导教师。

荣誉一级教授授予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深,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学术成就和创造性成果,有广泛学术影响和良好学术声誉。

二、学术资历深厚,在长期工作中为学校发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及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三、1985年前担任教授、博导,所属一级学科在目前教育部一级学科评估中排名前两位,所属二级学科在历次教育部评审中均为重点学科;每个一级学科限推选1人。

四、目前身体健康,仍能继续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

学校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重新核算荣誉一级教授退(离)休费,自2009年3月起兑现。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授予卫兴华等9人中国人民大学首批荣誉一级教授称号的决定

(2008—2009学年校政字19号)


根据《关于授予部分退(离)休老专家荣誉一级教授称号的决定》(2008—2009学年校政字14号)规定,中国人民大学首批一级岗位教授聘任委员会于2009年4月10日审议并决定授予卫兴华等9位同志中国人民大学首批荣誉一级教授称号。名单如下(按姓氏笔画排序):

卫兴华 方汉奇 王传纶 甘惜分 邬沧萍 罗国杰 夏甄陶 高放 高铭暄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聘任中国人民大学首批一级教授的决定

(2008—2009学年校政字20号)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首批教授一级岗位聘用实施办法》(2008—2009学年校政字13号)规定,中国人民大学首批一级岗位教授聘任委员会于2009年4月10日审议并决定聘任方立天等14位同志为中国人民大学首批一级教授。名单如下(按姓氏笔画排序):

方立天 刘大椿 纪宝成 吴易风 宋涛 张立文 李文海 陈先达 周新城 郑杭生

胡乃武 黄达 曾宪义 戴逸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管理职员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2009学年校政字21号)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各级管理职员岗位职责,科学、客观地考察和评价管理职员的工作,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管理职员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2007—2008学年校政字1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岗位职责

第二条 管理职员岗位职责包括岗位基本职责和岗位具体职责。岗位基本职责由学校统一制定。岗位具体职责由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管理职员聘用小组在岗位基本职责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通过制定岗位说明书的形式确定。

第一节 岗位基本职责

第三条 各级岗位均应履行的基本职责: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四)具有良好的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服务意识。

(五)完成学校和本单位安排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二至四级管理职员岗位基本职责:

二至四级管理职员岗位基本职责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五级管理职员岗位基本职责:

(一)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工作安排,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和管理权限,负责或协助制定有关工作方案,参与落实学校有关政策,做好协调和组织工作。

(二)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或分管本单位部分主要管理工作,或专职从事学校指派的某一项管理工作。

(三)主持学校或本单位重大业务研究并有研究成果。

(四)审定管理工作中重要公文或文稿,起草重要的研究报告、文稿、调研报告以及撰写高水平的管理研究论文等,每学年向学校提交两份工作规划、意见或研究报告。

(五)指导本单位五级以下管理职员工作。

第六条 六级管理职员岗位基本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和管理权限,参与制定有关工作计划,参与落实学校有关政策,做好协调和组织工作。

(二)分管或从事本单位一个或几个方面的管理工作。

(三)参与学校或本单位重大业务研究并有研究成果。

(四)撰写公文或文稿,起草研究报告、文稿、调研报告以及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管理研究论文等,每学年向学校或本单位提交两份工作规划、意见或研究报告。

(五)指导本单位六级以下管理职员工作。

第七条 七级管理职员岗位基本职责:

(一)协助单位领导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二)负责或承担本单位某方面的具体工作。

(三)起草本职工作中的公文、文稿。

(四)按时做好工作计划与总结,每学年向本单位提交一份工作意见或研究报告。

第八条 八级管理职员岗位基本职责:

(一)配合科室领导或本单位领导开展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二)承担本单位某项具体工作。

(三)起草本职工作中的公文、文稿。

(四)按时做好工作计划与总结,每学年向本单位提交一份工作意见或研究报告。

第九条 九级管理职员岗位基本职责:

(一)配合科室领导或本单位领导开展工作。

(二)承办一般性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具体任务。

(三)起草本职工作中的公文、文稿。

(四)按时做好工作计划与总结,每学年向本单位提交一份工作总结。

第二节 岗位具体职责

第十条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管理职员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学校建立岗位分析制度。各单位管理职员聘用小组应在学校确定的各级岗位基本职责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就每一个岗位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具体职责。岗位说明书报送学校,经学校审核、批准后进行岗位聘用和考核。

第十一条 岗位说明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岗位描述。包括岗位的名称、编号、所属单位、级别、性质和党政职务等。

(二)工作联系。应清楚表述出岗位的上级、下级和平行协调关系等内容。

(三)工作概要。对岗位工作总体职责进行简单描述。

(四)具体职责。逐项列出工作的具体内容和任务,包括数量和质量的要求等。各级岗位具体职责不得低于本文件规定的基本职责。

(五)考核指标。依据岗位具体职责和工作任务的要求,逐项列出对岗位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的指标及其权重。

(六)任职资格。逐项列出从事该岗位工作所需的职业素质、知识结构和能力要求。

第二章 岗位考核

第一节 考核组织及原则

第十二条 岗位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以岗位职责为基础,根据岗位说明书,重点考察实际业绩,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为岗位聘用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学校管理职员聘用委员会对全校管理职员岗位考核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研究处理学校管理职员岗位考核的重大事宜。学校管理职员聘用委员会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

各单位管理职员聘用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管理职员岗位考核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二至四级管理职员岗位考核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进行;五级及以下管理职员岗位由学校和各单位考核。其中,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考核;五级、六级管理职员岗位由各单位考核,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监督管理;七级至九级管理职员岗位由各单位考核,人事处监督实施。

第二节 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时间:

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结束时进行。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受聘人日常工作。包括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表现;勤奋敬业精神、廉洁自律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及工作创新能力;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益。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程序:

(一)管理职员全面客观地总结个人工作,向本单位管理职员聘用小组作述职报告。

(二)各单位管理职员聘用小组组织民主评议,形成考核意见并报学校审核。

(三)学校审议确定各级岗位考核结果,并下达各单位。

(四)各单位通知被考核人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等级: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有改革创新精神,出色地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实绩显著。

(二)良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工作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工作积极,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三)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基本履行岗位职责。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不合格: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2.受党纪、政纪警告及以上处分。

3.工作态度极不端正。办事拖沓、推诿,消极怠工等。

4.业务素质较差。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未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或未能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工作差错等。

5.工作纪律较差。经常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活动;或违反《中国人民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办法》,经常迟到、早退,或全年累计旷工三天以上。

6.工作效率较差。多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致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造成不良后果等。

7.未按程序汇报重大事项,或泄露应保密的工作信息,或遗失重要工作文件及其他应归档的材料,或具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等。

8.违反《关于禁止教职工经商、办企业、办学校和擅自校外任实职等的决定》。

9.考核中弄虚作假;或考核中不坚持原则,不负责任,造成考核失实,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

10.经学校管理职员聘用委员会认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其他情况。

(五)年度考核要严格掌握标准,年度考核优秀等级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除中层以上干部)的15%。在学校工作中承担重大任务,取得突出成绩,获得校级及以上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可适当提高优秀比例,但最多不超过30%。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请病假累计六个月以上,事假累计三个月以上。

(二)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束。

(三)因出国等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岗位工作职责达六个月以上。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或不参加考核的原因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调整工资、岗位聘用、职务变动等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其他情况:

(一)新入职人员在见习期内进行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级,作为见习期满定职的依据。

(二)工作单位变更人员参加现单位的年度考核并根据其本年度在原单位和现单位的表现确定考核等级。

(三)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者,由借调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级。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四)单位派出学习、培训者,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级。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三节 聘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级岗位的聘期:

学校对管理职员岗位实行聘期管理。六级及以上管理职员岗位每个聘期为4年,七级及以下管理职员岗位每个聘期为3年。聘期内如按规定退休,则聘期自动终止。

第二十三条 聘期考核时间:

聘期考核在聘期结束时进行。

第二十四条 聘期考核内容:

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对聘期内的工作进行总结,考察受聘人聘期内岗位履职情况。

第二十五条 聘期考核程序:

(一)管理职员全面客观地总结个人工作,向本单位管理职员聘用小组作述职报告。

(二)各单位管理职员聘用小组组织民主评议,形成考核意见并报学校审核。

(三)学校审议确定各级岗位考核结果,并下达各单位。

(四)各单位通知被考核人考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 聘期考核等级: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优秀:至少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其他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在岗位上取得突出工作成绩,表现特别突出。

(二)合格:至少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且未出现下列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工作认真负责,表现良好。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期考核为不合格:

1.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

2.因个人原因两次未参加年度考核。

3.受党纪、政纪警告以上处分。

4.违反《关于禁止教职工经商、办企业、办学校和擅自校外任实职等的决定》。

5.考核中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参加考核;或考核中不坚持原则,不负责任,造成考核失实,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

6.经学校管理职员聘用委员会认定为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聘期考核结果的使用:

聘期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岗位聘用、职务变动等的依据。

(一)聘期考核优秀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其中业绩特别突出者,可以根据岗位需要及有关规定提前申报高一级管理职员岗位。

(二)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试聘、低聘、调整至其他工作岗位或者解聘。

第二十八条 同时受聘教师以外专业技术岗位或享受教师以外专业技术职务相关待遇者,除按照本办法进行聘期考核外,还应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教师以外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聘期考核。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管理职员聘用委员会及其下设工作组负责受理考核过程中出现的申诉和投诉。申诉和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学校管理职员聘用委员会及其下设工作组可以委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与校工会组织调查。

学校管理职员聘用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告知处理结果。

申诉或投诉人如对处理结果持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书面答复后15日内向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接到调解申请后15日内进行调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2009学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人民大学管理职员聘用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心理学系的决定

(2008—2009学年校政字22号)


为推进和落实新时期学校学科发展战略部署,进一步提升我校学科竞争力,完善“主干的文科、精干的理工科”的学科布局,经学校研究,决定在理学院下成立中国人民大学心理学系。

心理学系要按照“有基础,相关联,高起点,入主流,争取高水平”的发展思路,采取创新的管理体制,走跨越式发展道路,充分发挥学科整合优势,瞄准学科发展前沿,夯实学科基础,教学与科研并重,理论与应用并举,建设具有我校特色的国内一流水平的心理学系,为我校建设“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作出贡献。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关于对部分新建楼宇、道路进行命名的决定

(2008—2009学年校政字31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体现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性、研究型重点大学的学校特色,保持建筑物命名的一致性,经研究决定:

一、新建学生公寓命名为“品园6楼”。

二、国际文化交流中心项目命名为“东风2楼”。

三、东风1、2、3楼北侧,游泳馆至东风5楼,东西向道路命名为“友谊路”。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将食品科学与工程学科点调整至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建设的决定

(2009—2010学年校政字1号)


为整合学校资源,更好地建设食品科学与工程学科,经学校研究决定,将环境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学科点(食品科学硕士点)调整至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建设,该学科点的教师一并调入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科点应在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学科建设的整体规划下扎实做好自身学科建设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实力,培养高层次食品科学与工程研究人才,积极开展该领域的科学研究并承担重大科研任务,为推进食品科学与工程学科的建设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工作计划要点》的通知

(2009—2010学年校政字3号)

一、指导思想

继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高举“发展、创新、和谐”的旗帜,弘扬“立学为民、治学报国”的人大精神,坚持“人民、人本、人文”, “大师、大楼、大气”, “真情、真想、真干”的发展真经,坚持“特色强校、内涵提高、质量第一”的科学发展道路,以改革为动力,以发展为主题,以质量为核心,把全校力量凝聚到“十年腾飞”的行动中,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在创建“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的历史进程中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以更加优异的成绩向建国60周年献礼。

二、工作思路

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认识,明确步骤、重点和战略措施,各学院、各有关部处要切实贯彻“1231”总体工作思路,通力合作,在“985工程”、“211工程”等原有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十年腾飞”学科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通过《提升国际性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完成教师考核、教师聘任和评定、教学评价等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任务。

全校各项工作均要以“四个理念”为指导,即全面贯彻落实“一切为了学生”的理念,做好教学和教学服务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的理念,不断提升科研成果质量,做好教学、后勤管理、机关服务等各项工作;坚持“忧患意识”,既要戒骄戒躁,树立“居安思危,居危思危”的观念,又要保持解放思想、开拓奋进、意气风发的精神状态,科学决策,理性决策,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迎接新挑战,创造新平台,争取新业绩;牢固“风清气正”的意识,高度关注学术规范问题,在师生中弘扬学术正气,树立纯正学风,形成团结向上、宽容和谐、奋发有为、追求卓越的学术氛围和工作环境。

三、主要工作

(一)巩固学习实践活动成果的有关工作

中国人民大学在新世纪发展的历程,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历程,在科学发展的道路上已经处于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但所取得的还是阶段性成果,依然面临着诸多困难、矛盾和挑战。在学习实践活动基本结束并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按照中央及相关领导要求,做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回头看”等系列工作,不断巩固学习实践成果,做好总结和后续相关工作。

(二)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

1.继续坚持“一个体系”(主干的文科、精干的理工科)、“三个意识”(特色意识、基地意识、一流意识);同时继续坚持提升优势学科、发展应用学科、扶持基础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的方针;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强化优势的方针。牢牢把握教育部一级学科评估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契机,重新深入审视下一步学科发展的思路和重点;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引进力度,加大能力建设的强度,继续整合校内学科资源,使学科实力进一步增强,布局更加合理;结合“985工程”二期结项三期启动、“211工程”三期启动的契机,力争适当扩大一级学科授予权和博士点数量,进一步促进和推动学科整体水平全面提升。

2.参照世界一流大学的基本指标、社会贡献、国际影响力以及软硬件环境等标准,认真规划我校的学科覆盖面以及有条件冲击世界一流、跻身世界一流的学科。优先鼓励经济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新闻传播学、哲学、工商管理等优势学科冲击世界一流。继续加强以文史哲为主的比较薄弱的人文学科建设,将外语、艺术等学科的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继续支持理工学科等新兴学科的建设;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力争在学科覆盖面方面有所突破。

3.把整合资源,加强学科发展相关专项工程建设,作为“985工程”三期建设的最重要内容。能力建设方面,要对数据工程与知识工程重点实验室建设、人文社会科学数据平台建设(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等平台进一步加大投入,充实力量,完善制度,力争取得实际进展。基础研究方面,要重视基础研究,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中国传统文化、经济学等几个基础研究领域推出重大工程性研究项目。跨学科研究方面,要在中国经济政策、金融危机、西域文化、“人文北京”、中国高等教育研究、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关系等方面组织一系列重大跨学科研究项目。教材建设方面,要制定具体的规划,加强教材的新编、修订、翻译、引进工作,力争新的引人注目的成就。

4.继续在队伍规模和结构方面深化改革。保持队伍的适当规模和合理比例,进一步降低生师比,千方百计解决好人才梯队结构、年龄结构、性别结构、海外引进和国内选聘等结构性问题。

5.坚持引进与培养相结合的方针,大力提升高端人才的数量和规模。启动队伍建设“双百工程”,外部引进和内部培养高水平人才各100名,在科研经费等各个方面给予政策性的倾斜。同时结合国家“千人工程”,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

6.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大用人机制创新。进一步创造有利于拔尖人才、创新团队脱颖而出的机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教师的考核评价制度。要以是否有利于提升教学科研质量,是否有利于提升国际性水平为原则,改革完善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切实提升高端人才的薪酬待遇。

(三)人才培养工作

1.人才培养的创新要在国际性上下大工夫。认真总结国际小学期的经验,进一步完善运行细则,改进课程设置和招生环节,做好2010年暑期学校的筹办工作。加大本科生海外交流力度,稳定并积极扩大研究生交流规模;加大外籍教师的引进力度,确保外语专业教学师资需求。

2.继续推进本科生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不断完善加强通识教育。狠抓课堂教学,把提高教学质量作为提升本科生教学质量的突破口,尤其要加强教授进本科生课堂的力度,通过各种措施加强教材建设、课程建设,进一步改进教学秩序;在加强国内外学科横向比较的基础上贯彻落实2009级本科教学方案;以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为牵引,带动学生研究型、实践性学习;继续大力倡导读书活动,引导学生多读经典、元典,夯实基础学习;加强学生社团文化和学风建设。

3.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深入细化研究生分类培养方案,逐步扩大专业学位和应用学位培养数量;积极稳妥地调整生源结构,提高生源质量;深化博士点学科专业主文献制度,加强主文献研读课的课程教学与管理,完善博士生学科综合考试;加强学位论文的质量监控与管理。

4.继续加强研究性教学和实践性教学,创新形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继续做好招生就业工作,进一步优化生源结构,改善生源质量,完善符合我校学科特色的人才选拔机制;进一步加强就业指导,完善就业指导体系,拓宽就业渠道,开拓就业市场,为学生提供一流的就业指导与服务,保障学生高质量就业。

5.全力做好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的人才培养工作。按照“高水平、有特色、国际性”的定位,以研究生培养为主,在人才培养上讲究务实,科学研究上讲究创新,采纳国际化的教学模式和研究方法,以研究长三角区域和全球化发展为主旨,承担包括国际贸易、金融、法律、新闻、工商管理、公共管理等应用型学科的学生培养及课程支持等教学任务,为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培养国际化高端人才,为长三角地区及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四)科学研究工作

1.密切关注科学研究中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保持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品质,保持中国特色。一方面强调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另一方面强调学术自由、敢为天下先,力争“在主流、入主流、壮主流、领主流”。

2.进一步加强科研机构管理。对跨院系研究机构,要进一步明确建设目标,拟订发展规划,力争尽快推出有影响力的成果;对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要以2009年基地评估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管理;要进一步理顺院属研究机构的管理责任,加强评估,实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

3.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的组织申报工作;做好相关项目的年度检查、结项和评审等工作。

4.进一步加强科研管理制度改革力度。继续推动实施科研岗制度,确保校属研究机构骨干队伍建设;逐步建立跨学科互动机制,从青年教师沙龙建设入手,不断推进跨学科研究团队建设。

5.进一步加大科研考核工作。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体系;鼓励教师多出“精品”、出“上品”、出“传世之作”。继续加大中期支持力度,加大事后奖励力度,加强应用性研究的引导工作,加强对学生创新性研究的资助力度,从扎实推进学术繁荣、促进科研为社会服务的角度出发,推动科研工作迈上新台阶。

6.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研究、校史研究工作。积极围绕我校在发展中面临的重大问题,为学校发展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扎实做好新一轮校史研究工作,争取推出有影响力的校史研究成果。

(五)行政服务、后勤保障与教学支撑工作

1.进一步以改革的精神不断完善学校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并不断完善学部制;深入完善校董会制度,建立健全校友会组织机构,做好校友联系、服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继续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创新完善财务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教代会等各项制度建设;加强全校行政工作作风建设,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变服务方式,不断提升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民主管理,推进学校法律事务室建设;进一步夯实档案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全校档案立卷归档,加大档案业务指导力度,加快档案馆的信息化进程,不断提高档案管理与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建设工作,力争在文物征集方面继续取得重大进展,不断丰富充实馆藏;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确保为学校发展创造平安、稳定、和谐的环境。

2.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将数字校园建设向纵深推进,尤其在整合资源、推动信息充分共享以及为广大师生提供更好的数字化服务方面加大力度;继续做好重点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特色实验室的建设,建立高效、规范、到位的实验室管理机制,完善实验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设备资产管理;进一步提高图书馆服务质量,做好分馆资源共享共建工作,推进新馆建设;继续完善财务管理系统的建设。

3.进一步加强后勤保障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以开展“物业管理年”、“学生公寓年”活动为抓手,全面推进后勤保障工作的思想建设、能力建设和文化建设,服务学校大局,服务教学科研,服务广大师生;切实关注师生民生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强住宿餐饮服务管理,确保学生大伙食堂基本菜价稳定、质量稳定;以队伍建设为核心进一步提高校医院管理服务和医疗卫生水平;进一步挖掘校内外可利用资源,增强成本意识、节约意识,推进节约型校园创建工作;抓紧落实好维护安全稳定、预防甲型流感等各项工作。

4.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不断完善财务管理系统建设,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千方百计地多渠道筹集办学费,争取更大的财政支持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理顺财务管理体制;加强对学院和二级独立核算单位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确保学校财务安全;继续做好基建工程的跟踪审计和结算审计,推动学校综合审计工作,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5.进一步加强产业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继续推进产业规范化管理工作,做好书报资料中心、出版社改制工作;进一步推进文化大厦、兴发大厦的招商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的社会影响力和创收能力;以知识产权中心建设为突破口,进一步推动深圳研究院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六)校园建设工作

1.科学规划,精心设计,按照基本构想和现实相结合的方针,考虑校园拓展的可能性,配合“十年腾飞”的需要,制定出轮廓性的“十年腾飞”的校园建设规划,确保“十一五”期间我校规划的建设工程顺利推进。

2.继续全面推进学校东北区改造与建设工程。确保国学馆、图书馆明年能够竣工投入使用。做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和学生公寓运行、维保、竣工决算等相关后续工作。校医院工程要力争在本学期正式开工建设;锅炉房改造和建设工程要完成东区浴室的选址工作和制定详细周密的工作计划,完成前期报批的有关工作。

3.进一步完善校园规划。做好校园绿化工作,增加体育设施。进一步加速推进首都师范大学海淀校区(简称“三师”)土地及校舍移交相关工作进度,调整完善校园规划;进一步加速推进解决大华衬衫厂占用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继续推进并彻底解决拈花寺问题;充分研究挖掘张自忠路三号院(原“铁1号”)校园的资源开发利用,妥善处理文物安全隐患问题;研究清华东路校区的开发利用,提高使用效率;主动争取北京市和上级有关部门支持,力争在校园周边拓展方面取得新突破,争取学校预留发展用地,继续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

(七)提升国际性工作

1.积极完善《中国人民大学全面提升国际性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确保在本学期内正式发布实施。

2.进一步加强国际性人才引进,提升教师队伍的国际性。采取超常规措施,打破束缚,引进高层次、国际型人才,继续以汉青经济与金融高级研究院为增长点,依托苏州国际学院新的平台,以高标准、高要求聘请有欧美名校留学背景的高层次人才,以不同形式补充、丰富我校师资队伍结构。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的国际性。立足于培养自身队伍,进一步加大外派教师出国研修、年轻教师的选留和短期讲学项目及管理队伍的国际性培训等工作的力度。

3.进一步加强课程、教材建设,提升人才培养的国际性。围绕第一期“暑期学校(国际小学期)”方案的实施,认真总结经验,深入探索有关教学制度和教学方案的改革措施;积极探索以专业主干课为核心的教学改革,提升课程教学体系的国际性;大力推进本科生、研究生的国际交流互换;进一步拓展留学生招生模式,在稳定规模的基础上,改善生源结构,提高教学质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4.进一步加强国际发表,提升科学研究的国际性。一方面要加强国际发表,做好对重点发展学科教师发表国际学术论文的策划和指导工作。另一方面,继续推动学术期刊国际化取得实质性进展;筹办若干个国际人才聚会的学术特区,形成政策,要通过办好学术特区来提升国际性;充分发挥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在学术研究国际性方面的示范作用。

(八)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1.继续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学校党建工作,突出实践特色,注重实际成效。动员全校党员师生紧密结合实际开展工作,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各级党组织自身发展的突出问题,解决师生员工迫切希望解决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学校党建工作体制机制,以改革的精神积极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不断开创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新局面。

2.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不断推进干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建设。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中层干部队伍管理,加大干部培训力度,深化制度建设,完善制度体系;进一步拓展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发挥我校学科资源优势,促进后备人才成长。

3.继续加强组织工作,为学校党建工作提供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党支部书记、党务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结合建国60周年系列活动,充分营造重视和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的良好氛围。

4.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与宣传工作创新。发挥理论研究优势,加强与校内理论专家、学者的沟通和联系,适时召开理论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提升我校理论研究和对内对外理论宣传的层次、水平;在理论宣传方面进一步提升水平、提高实效,以建国60周年为报道主题,策划一系列宣传报道活动,进一步凝聚人心,扩大影响。

5.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好首都国庆60周年群众游行奥运方阵的训练工作,确保出色完成任务;结合建国60周年、澳门回归祖国10周年等重大事件,加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主题教育活动设计及组织实施,唱响主旋律,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好相关学习教育活动;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完善有人大特色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系建设;有计划地开展学生思想动态调研,加强舆情研判,准确把握学生思想状况,提高工作的针对性;继续认真做好“三班建设”、贫困生帮扶、学生心理健康咨询、毕业生就业等工作。

6.进一步推进“民主办学,依法治校”。继续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继续做好统战工作,注重党外干部的培养和使用;继续做好校务委员会、教代会、工会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和民主党派人士的智慧和力量,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为吹响“十年腾飞”的号角增添新的活力。

(九)学风和校风建设

1.把学风、校风建设作为学校软环境建设最核心、最重要的战略性问题提到议事日程,努力克服和杜绝不良之风对我们校风的侵蚀,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要在教师中间弘扬学术正气,努力营造“教师乐教、学生向学、宁静圣洁、自由和谐”的风尚。

2.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学风建设。高度关注学术规范问题,防止学术不当行为蔓延为学术腐败。在教师和学生中弘扬正气,号召教师学者培养“士志于道”的志气;加强院系的作用,要进一步发挥院系在学风建设中的作用,恢复一些良好的传统做法并将之上升到制度层面,鼓励团结、淳朴、共同进步的学风;在学校层面,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9—2010学年校政字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行为,保障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事关系在我校的在职教职工,与我校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的类别


第三条 违法违纪行为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各种情形的行为。

第四条 违反法律,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或因犯罪被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处理的教职工,应依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违反其他规章制度或具有以下情形,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违反学校保密规定的;

(二)违反劳动、财经、外事纪律,或违反职业道德、岗位要求,或违反操作规程、工作程序的;

(三)违反国家政策,或拒绝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

(四)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的: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4.伪造注释;

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7.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五)以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利益,以及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的;

(六)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毁坏公物,影响正常教学科研或管理秩序的;

(七)采取谩骂、侮辱、诽谤、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或生活,或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的;

(八)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邪教组织活动的;

(九)未经批准或未完整办理出国手续,擅自离岗出国的;

(十)单位领导处理内部人员的违纪行为时,推诿、拖延、包庇,负有领导责任的;

(十一)其他经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委员会认定为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 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

第六条 教职工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须全部退赔。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教职工,在给予处分的同时,还应责令其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七条 处分期:警告、记过的处分期为6个月;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的处分期为12个月;开除留用察看的察看期为12~24个月,察看期即为处分期,察看期满由给予处分的机构作出解除处分或开除的决定。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处分的适用


第八条 对于违法违纪的教职工,应根据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造成的损失或不良后果较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造成的损失或不良后果较重者,给予记大过或降级(职)处分;

(三)情节严重,造成的损失或不良后果严重者,给予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四)触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受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纪的情节认定及处分的适用由《中国人民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

第九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干扰违纪调查、处理过程的;

(三)串供或者阻碍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六)违纪证据确凿,仍阻挠调查的;

(七)因同样或类似的情形连续受到处分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条 具备下列情形,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轻处分:

1.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过表现的;

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3.主动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二)教职工违纪情节较轻,主动交代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可减轻处分。

(三)教职工违纪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予处分。

第十一条 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级别等。

第十二条 处分期间表现良好,处分期满后,应当按程序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行政职务的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级别、工资档次的调整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但降级(职)、撤职处分解除后,原则上不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四章 处分的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专家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负责对教职工违纪处分进行审议,并对处分决定的作出、处分的解除以及处分期的缩短与延长等工作提出处理建议,根据处分的类别,分别报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最终审定。

第十四条 人事处是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负责协调处理教职工违纪处分的日常工作,涉及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为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成立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校工会、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负责受理受处分教职工的申诉。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十六条 处分的程序:处分违法违纪教职工的程序主要包括基层单位提交材料、职能部门决定是否立案、违法违纪教职工陈述申辩、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委员会形成处分建议、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人等环节:

(一)学校各基层单位如发现教职工确有违法违纪行为,在工作职责范围内调查后,认定达到处分程度的,应填报《中国人民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与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人事处;受违法违纪行为危害的个人或单位,也可以直接向人事处提出行政纪律处分申请,同时须提交相关证据。如涉及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由人事处转交监察处。

(二)人事处或监察处接到审批表或处分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相应处分依据的,人事处或监察处可不予立案。

(三)违法违纪教职工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违法违纪教职工对案件事实、证据或处分依据表示认同,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应签署书面意见,由人事处或监察处根据学校规定形成处分建议,提交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其中降级(职)及以上处分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其他处分报主管校领导审定。

如违法违纪教职工对案件事实、证据或处分依据有异议,要求陈述、申辩的,应签署书面意见并于十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处或监察处递交陈述、申辩书。人事处或监察处接到陈述、申辩书并进行核实之后,应当将审批表、陈述书或申辩书、证据材料等提交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委员会,由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委员会形成处分建议,其中降级(职)及以上处分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其他处分报主管校领导审定。

(四)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作出处分决定后,人事处或监察处应会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并由本人签收;如无法联系到受处分人或本人拒绝签收的,可采取公告送达、公证送达等形式通知。

第十七条 参与教职工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教职工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教职工是近亲属关系;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被调查的教职工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第十八条 违法违纪教职工的申诉和处理:

(一)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十个工作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书并由相关部门再次核实,逾期不递交的,视为接受处分决定。申诉期间,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的申诉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通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处分决定的,由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提出意见,提交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再次决定,再次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决定。受处分人对再次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处分的解除:受处分人在处分期满前二十个工作日内,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基层单位汇报处分期内的工作表现,所在单位应对此进行讨论并提出书面意见。人事处或监察处根据学校规定形成解除处分的建议,提交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其中,降级(职)及以上处分的解除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其他处分的解除报主管校领导审定。

第二十条 受处分的教职工在处分期内能够主动改正错误、表现较好的,可视其情况缩短处分期;处分期内不能主动改正错误、表现较差的,可延长处分期;在处分期内受到新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间与新处分期之和,但最长不超过48个月。处分期的缩短和延长,均须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后,由人事处或监察处根据有关规定形成建议,报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其中,降级(职)及以上处分期的缩短和延长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其他处分期的缩短和延长报主管校领导审定。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及其他相关材料应按有关规定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人事档案。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的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应同时抄送党委组织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合同期满,但处分期尚未执行完毕者,依法解除合同,原处分不再继续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公布首次科研为主型岗位设置方案的通知

(2008—2009学年校办字1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2007—2008学年校政字13号)、《中国人民大学科研为主型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2007—2008学年校政字52号)规定,现将首次科研为主型岗位设置方案公布如下(见附件),请遵照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科研为主型岗位教师的考核和管理,按照《中国人民大学科研为主型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2007—2008学年校政字52号)执行。

二、相关学院的教师总编制及岗位设置,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2007—2008学年校政字13号)核定。

三、科研为主型岗位经费来源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设岗单位均应争取社会支持的经费和科研经费。

四、各有关单位应于本学期结束前将拟聘科研为主型岗位推荐人选报至人事处,经学校审批后正式聘任上岗。

五、方案中未涉及的单位,如工作确有需要,可根据文件规定申请设置科研为主型岗位,报学校审批。

附件:首次科研为主型岗位设置方案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首次科研为主型岗位设置方案

注:带☆的研究机构为省部级重点研究基地或重点实验室。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暑期学校(国际小学期)运行细则(试行)》的通知

(2008—2009学年校办字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的历史进程,以全面提升国际性为主导,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课程建设,提升教师素质,提高教学质量,经2008—2009学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我校将于2009年暑期试办暑期学校(国际小学期)(以下简称“暑期学校”)。

为保证暑期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暑期学校安排在每年7月份,共4周。个别项目的时间可适当提前或延后,各学年的校历时间安排据此进行相应调整。

2009年暑期学校时间定为6月29日—7月24日。

第三条 暑期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办学。学校统一组织暑期学校课程,支持邀请国际一流师资,面向全体在校学生开展教学活动,同时积极招收国际学生,适当接收校外学生和社会人员来我校参加暑期学校课程学习。各学院(系)和有关部门在暑期学校期间应积极举办各种特色教学和培训项目,或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实训和国际交流。

第四条 暑期学校课程以提升学生素质为主,部分课程可计学分。我校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至少应参加一次暑期学校学习,同时鼓励研究生参加暑期学校学习。

第五条 暑期学校为学校正常学期。全校教师在暑期学校期间自主开展科研活动,行政教辅人员按规定上班。学校对直接参与暑期学校教学和服务工作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暑期学校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本科生教学、研究生教学和国际交流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学校办公室、研究生院、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国际交流处、财务处、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负责暑期学校项目的决策、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暑期学校领导小组下设暑期学校项目办公室,负责暑期学校日常工作,统筹协调暑期学校各类项目,暂定编制2人,挂靠教务处。学校设立专项运行资金,并提供专门办公场所。

第八条 各学院(系)成立相应的院级暑期学校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并指定一名副院长和具体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本学院(系)暑期学校课程的设计、宣传、组织、实施及学生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课程


第九条 课程基本要求

暑期学校开设校级核心课程、英语强化课程和对外语言培训课程(以下统称暑期学校课程)。核心课程应为高质量、适用性强的专业课程(包括学科前沿讲座课程),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研究系列课程。开课学院(系)应加强课程建设,保证各学年课程开设的相对稳定性。

第十条 课程开设程序

按学校暑期项目办公室要求,每年秋季学期各学院(系)上报暑期学校开设课程计划,经学校暑期学校领导小组及相关领域专家对课程予以认定后,课程即可开设。学院(系)上报暑期学校课程时,应同时提交英文版课程名称、课程简介、教学大纲(含教学环节)、教师简介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课程性质及学分

暑期学校课程性质为全校选修课,16~17课时计1学分。课程一般为2学分。部分讲座课程不计学分。

第十二条 授课对象及课堂规模

课程授课对象为我校或部分国内其他高校和国外大学的本科生、硕士生或博士生。部分课程同时面向上述三部分学生开设,部分课程可适当接收校外人员。课堂规模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十三条 课程安排

各学院(系)负责与授课教师确定课程上课时间安排及教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制定课表。

第十四条 授课方式

课程原则上应为全英文授课,部分课程也可进行双语授课。授课教师可视课程内容要求采用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并组织和安排学生进行课程实习和实践。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

暑期学校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按《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估

为提高暑期学校课堂教学质量,暑期学校课程结束时,由暑期学校项目办公室会同各开课学院(系)组织对暑期学校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学校将评选优秀课程。

第十七条 学分认定及转换

本校学生获得的暑期学校课程学分直接计入学生在学成绩单,非本校学生的学分认定按学生所在学校规定办理。非本校学生获得的暑期学校课程学分,在向我校申请学位时将予以认可。

第十八条 成绩单出具

暑期学校结束后,由暑期学校项目办公室向非本校学生出具成绩单(一式两份)。

第四章 教师


第十九条 师资来源及教师资格

学校支持学院(系)邀请国际一流师资担任暑期学校核心课程教师。国际师资来源应主要为国际一流大学的外籍教师、“长江学者”讲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讲座教授和海外留学归国博士来校讲学项目中的优秀博士。

学校鼓励本校教师在暑期学校开设优质的全英文或双语课程。开课教师应在国际一流大学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海外留学背景,能流利使用英语授课。

第二十条 师资聘请

暑期学校课程确定后,由开课学院负责聘请国际师资,根据人事处、国际交流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院应与教师签订学校统一格式的工作任务合同。暑期学校师资由人事处统一审定。

第二十一条 授课薪酬标准

学校按有关规定向开设暑期学校课程的教师提供薪酬及相关待遇,标准如下:

(一)“长江学者”讲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讲座教授:按照讲座教授标准支付薪酬;来校授课时数超过20课时的部分,按照180美元/课时支付课酬。海外一流大学教授来校后可按程序聘为中国人民大学讲座教授,并享受上述待遇,未受聘讲座教授岗位的海外一流大学教授,按照180美元/课时支付课酬。

(二)海外留学归国博士,根据不同职级确定课酬标准:

在海外一流大学取得博士学位并已担任海外一流大学副教授,140美元/课时;

在海外一流大学取得博士学位并已担任海外一流大学助理教授,110美元/课时;

在海外一流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或特别优秀的在读博士研究生,80美元/课时。

(三)海外一流大学教师,属外籍身份但符合海外留学归国博士讲学项目学术条件的,参照上述海外留学归国博士标准支付薪酬。

(四)本校教师:按实际承担的教学工作量乘以2计入上一学年的教学工作量,并视教学工作量总体完成情况计入发放超工作量津贴范围。

(五)英语强化课程外籍教师:符合海外留学博士条件的,按上述相应教师标准支付课酬;其他人员按照每人11000元人民币标准支付课酬(每人承担4学分课程)。

(六)开设讲座课程的教师:符合海外留学博士讲学条件的,按照相应标准支付讲课酬金;本校教师开设的讲座课程,按照每课时250元人民币支付讲座酬金,不再计算工作量。

(七)暑期学校原则上不聘请非国际一流大学国际教师讲授专业类课程,确有特殊学科需要聘请的,按每学分5000元人民币标准支付课酬。

第二十二条 酬金发放程序

(一)教师授课结束后,由相关学院(系)组织评估和考核,并向暑期学校项目办公室提交暑期学校课程结课材料。

(二)暑期学校项目办公室审核结课材料后,向人事处出具结课证明与酬金发放通知单。

(三)人事处在学院(系)协助下向授课教师发放讲课酬金。其中,国际教师以劳务报销形式发放,校内教师纳入其个人薪酬发放。

第二十三条 酬金经费来源

暑期学校课程教师为“长江学者”讲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讲座教授或已经纳入国外留学归国博士项目的,授课酬金从“985工程”项目中直接支付。其他教师讲课酬金从暑期学校的实际收益(实际学费收入扣除合理分配、成本支出和预留发展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从“985工程”队伍建设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教师差旅费

暑期学校运行期间,学校为承担暑期学校课程的国际教师安排住宿,具体办法见第八章。

学校原则上只为讲座教授报销一次往返国际经济仓机票,报销程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教师需自行负担机票费用。

第二十五条 助教安排

开课学院(系)应派出本院青年教师或博士研究生作为暑期学校核心课程教师的助教,协助授课教师做好教学组织及相关教学工作,提升教学水平。

第二十六条 国际师资接待

国际教师在暑期学校的接待工作由开课学院(系)负责。

第五章 注册及学费、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注册方式

暑期学校的课程全部实行网上注册,申请参加暑期学校课程的学生应按规定在网上提交课程申请并注册。

第二十八条 注册时间

暑期学校网上注册时间一般定于每年2—5月。

第二十九条 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学生通过网上注册的同时,非本校学生需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成绩单、身份证明以及健康保险等材料,并汇入报名费。

第三十条 入学通知

暑期学校项目办公室审核通过学生申请后,向学生发放正式的入学通知书。学生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及时交纳学费。国际交流处负责办理国际学生签证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费用收取

本校学生参加暑期学校课程不收取费用。

非本校学生参加暑期学校课程需交纳报名费400元人民币,学费8000元人民币,每人最多可选3门课程。

对于与我校有合作关系学校的学生,我校可以提供少量免费名额,或按优惠学费收取费用。优惠学费一般为每人6000元人民币。

2009年是我校试办暑期学校的第一年,学校可视情况增加对友好学校的免费名额。对于国际学生,学校在收取每人8000元人民币学费的同时,为每人提供3500元人民币奖学金。

学生交纳学费中包括机场接送费用和暑期学校运行期间学校组织国际学生参观活动的交通费用。学生参加暑期学校的其他费用,包括住宿、差旅费、教材费用等,由学生自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课及退费

学生注册成功后,若因学生个人原因取消课程,报名费不予退还。

学生注册成功并交纳学费后申请退课的,可退回部分学费:开课前退课的,退学费95%;开课第1~4天退费的,退学费90%;第5~9天退课的,退学费50%;第10天后退课的,将不予退费。

选课学生人数低于5人的,学校将取消该课程,因此项原因,学生要求全部退课的,报名费及学费退还学生本人。

第三十三条 费用管理

学生交纳的所有费用均应以汇款方式提前汇入我校。学校财务处出具正式财务发票,由暑期学校项目办公室寄送学生。

学校财务处设立“暑期学校项目”经费科目。暑期学校课程学费主要用于学校组织暑期学校的各项活动。对于暑期学校期间其他项目的费用,由学校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奖学金

学校设立“暑期学校课程奖学金”,奖励到我校参加暑期学校课程学习的国际学生。对于选修2门以上(含2门)课程且成绩全部都达到A的,经暑期学校项目办公室评审,予以奖励。奖学金的具体发放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六章 课外活动


第三十五条 暑期学校运行期间,学校组织多种课外活动,营造暑期学校文化氛围。

第三十六条 对于国际学生,学校组织多种文化、体育活动,如参观、游览、校内演出等,促进国际学生了解中华文明、体验中国文化,加强我校学生与国际学生的相互理解和交流。

第三十七条 学校除开设学分课程外,还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学术讲座,提升暑期学校的学术氛围。

第三十八条 暑期学校课外活动由校团委具体组织实施。校团委制定相关活动计划并上报暑期学校项目办公室,由暑期学校领导小组审批后施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暑期学校课外活动支出。

第四十条 校团委面向全校招聘暑期学校学生志愿者,协助暑期学校各项活动的管理,为参加暑期学校的国际学生提供帮助。暑期学校活动结束后,学校为学生志愿者发放志愿服务证书。有志愿服务经历的学生,在申请与我校有合作协议的国外高校暑期学校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章 招生及宣传


第四十一条 暑期学校项目办公室和国际交流处共同负责暑期学校课程的招生工作。

暑期学校项目办公室负责本校申请参加暑期学校学生的遴选及面向国内学生的招生工作。国际交流处负责国际学生的招生工作。每年11月份起,国际交流处应联合暑期学校项目办公室,组织国外大学的项目宣讲会,及时了解国外大学的需求,扩大暑期学校在国外大学中的影响,吸引更多的生源到我校参加暑期学校学习。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设暑期学校项目的英文网站,印制宣传材料,采用广告、信函等方式宣传、介绍我校暑期学校项目,扩大我校暑期学校的国际国内影响。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宣传部门应积极通过国内外媒体宣传我校暑期学校项目。

第四十四条 学校及学院(系)在各类国际交流活动中,应将宣传暑期学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在与国外高校签订各类合作协议时,也应将开展暑期学校合作作为协议内容。

第八章 后勤保障


第四十五条 学生住宿标准

暑期学校运行期间,本校学生仍在原宿舍住宿,校园卡及其他校园服务与正常学期相同。

参加暑期学校的国内其他高校学生,学校利用毕业生宿舍安排住宿并提供卧具。收费标准为:四人一间,15元人民币/人/天;三人一间,20元人民币/人/天。

参加暑期学校的国外学生住宿主要安排在留学生公寓,按留学生标准收费。住宿的收费标准为:两人一间,35元人民币/人/天。另外,汇贤大厦可作为留学生住宿的备选来源,收费标准为:单人间,218元人民币/间/天;双人间,350元人民币/间/天。

第四十六条 学生住宿申请及安排

凡申请暑期学校住宿的非本校学生,应通过暑期学校网站填写相关表格,提前提交住宿申请,并交纳住宿一周所需费用作为定金。

暑期学校项目办公室将住宿申请统一汇总交后勤集团,由后勤集团安排学生住宿。

所有申请住宿的学生需在开课前两天到学校办理住宿手续,否则将不予保留床位,且不退定金。

学生的住宿费由后勤集团直接收取,并出具正式发票。

第四十七条 国际教师住宿

暑期学校聘请承担学校课程的国际教师住宿,由学院(系)向暑期学校项目办公室提出申请,暑期学校项目办公室出具住宿通知单,交由后勤集团安排住宿。部分讲座教授也可安排在青年公寓、专家公寓或其他宾馆住宿。

凡在学校指定区域住宿的教师,由学校负担住宿费用。在学校指定区域以外住宿的教师,由学院(系)或教师本人承担住宿费用。

第四十八条 校园生活服务

凡参加我校暑期学校学习的校外学生,由校园卡中心办理临时校园卡。

学生在校内就餐可使用校园卡或购买一次性餐卡,洗澡、打开水可以办理临时水卡。住在留学生公寓以外宿舍的国际学生也可到留学生公寓洗澡,后勤集团将提供便利。

参加暑期学校授课、学习的教师和学生可免费使用我校的图书资源,具体办法由图书馆另行制定。

校医院应为暑期学校教师和学生提供医疗服务,具体收费按国家规定办理。

暑期学校使用校内车辆由暑期学校项目承办学院(系)或暑期学校项目办公室按校内单位用车办法向后勤集团提交用车计划,并按校内用车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后勤集团优先保证用车。

第四十九条 学生管理

参加暑期学校学习的校外及国外学生由开课学院(系)负责统一管理。开课学院(系)根据暑期学校项目办公室发放的选课学生名单,对学生进行各项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教学条件保障

暑期学校项目办公室应在项目开始前一周向后勤集团提供使用教室计划,后勤集团负责暑期学校期间教室设施保持完好,为暑期学校提供优良的教学环境。

学校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及教学楼物业管理中心负责校园网络和教学楼教学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九章 暑期学校其他项目


第五十一条 除学校组织开设暑期学校课程外,暑期学校运行期间,各学院(系)应围绕提升国际性主题,积极组织开展各种活动。

第五十二条 暑期学校运行期间,各学院(系)可举办各种特色教学和培训项目,或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实训和国际交流。暑期开办的MPA、“两课班”等专业硕士学位项目、全国研究生暑期学校项目等,统一纳入学校暑期学校项目范围,但仍按原有的管理办法运行。

第五十三条 为保证暑期学校各项活动顺利开展,暑期学校期间各学院(系)组织的各类相关活动均应上报暑期学校项目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四条 学校每年对暑期学校项目进行总结和评估,对暑期学校期间开展活动效果好、影响大的学院或部门予以资助和奖励。

第十章 行政服务


第五十五条 暑期学校期间,各部门应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做好暑期学校各项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各学院(系)及相关部门应在暑期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暑期学校的教师和学生管理、教学组织和后勤服务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对直接参与暑期学校教学管理的行政和教辅人员,学校增发相应补贴。对于表现优秀者,学校评选优秀暑期学校工作者,并颁发证书。

第五十八条 各学院(系)和相关部门在暑期学校结束后,将直接参与暑期学校工作的人员名单上报暑期学校项目办公室,由暑期学校项目办公室统一上报人事处。经审核后,由人事处按学校规定发放相应补贴。

第十一章 争议及处理


第五十九条 暑期学校期间,如因教学及管理发生争议,可向暑期学校项目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由暑期学校项目办公室视争议具体内容,提交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暑期学校领导小组或相关机构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暑期学校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关于校友范围的解释》的通知

(2008—2009学年校办字28号)

为进一步推动校友工作的开展,现将我校关于校友的范围解释如下:

凡在中国人民大学及其前身(包括陕北公学、华北联合大学、华北大学)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均属中国人民大学校友。具体包括:

(一)曾在中国人民大学及其前身学习过并获得过各种学习证书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等。

(二)曾在中国人民大学及其前身以及附属单位任教、任职的人员。

(三)曾在中国人民大学第一分校、第二分校学习过并获得过学习证书的学生,以及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四)在学校发展过程中合并为中国人民大学前身或在院系调整时并入中国人民大学后不再独立存在的学校,其师生员工亦为校友。

(五)中国人民大学授予和聘请的名誉博士、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士;中国人民大学董事会名誉董事长、名誉董事、董事长、董事等董事会成员。

(六)其他由于各种原因和中国人民大学或者学校某学科关系密切,热诚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的人士,若本人自愿履行校友义务,经学校研究,可视为校友,享受校友的权利。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2010学年校办字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学生注册管理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中国人民大学学籍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统招研究生和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并含以上各类型的延期毕业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注册,是指学生按学校有关要求,于规定期限内进行在学资格认定。

第四条 注册是延续学籍有效性的必要条件。未完成注册手续的学生,其学籍有效性自动中断。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全面负责学生注册管理工作,并与学校各有关部处、各学院(系)共同构成学生注册管理的组织体系。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行使注册的审批、控制等管理职能,保管和使用注册章,设定注册期限,分派各学院(系)个别注册权限,审批暂缓注册申请;维护“数字人大”电子校务系统(以下简称“数字人大”)数据库中的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异动信息;统计、汇总注册情况和未注册原因,以及无故未注册逾期退学的学生名单,并上报校领导。

第七条 学生处使用“数字人大”及时维护助学贷款数据。应于每学期注册日前向招生就业处提供减免学费、缓交学费等学生名单,注册日后新增名单于新增当日向招生就业处提供。

第八条 财务处使用“数字人大”及时维护学生缴费信息,设置缴费开始和结束时间。缴费信息应于每学期注册日前更新完成。每学年开学第一、二周,应在补缴当日更新完成注册日后补缴学费的信息,其后应于每周五更新一次。

第九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维护“数字人大”中的教务管理信息,对未按规定注册的学生,中止其教学、培养活动。

教务处应于每学年末将该学年毕业生名单报招生就业处备案;研究生院应于每学期末将该学期毕业生名单报招生就业处备案。

第十条 国际交流处和相关学院(系)配合招生就业处做好学历留学生注册的宣传工作,及时将注册的相关规定告知学历留学生,督促学历留学生按时到校完成注册。缓交学费的学历留学生名单,由国际交流处留学生办公室于每学期注册日前向招生就业处提供;注册日后新增名单于新增当日向招生就业处提供。

第十一条 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保证电子注册系统的正常运行,完善“数字人大”电子注册系统各项功能,并为相关用户提供使用培训及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各学院(系)配合招生就业处做好学生注册的宣传工作,及时将注册的相关规定告知学生,督促学生按时完成注册,并在规定时间内收齐已完成电子注册学生的学生证,到招生就业处加盖注册章。

学生因休学、退学、复学、转学、转专业、出国留学、应征入伍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的,所在学院(系)应督促学生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到招生就业处办理手续。

第三章 注册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注册:

(一)按学校规定缴费并按时返校;

(二)已在学生处办理了助学贷款、减免学费、缓交学费等手续,并按时返校;

(三)已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在暂缓注册截止日前返校。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办理注册手续:

(一)在休学期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保留学籍期间;

(三)经学校批准出国学习或交流,在保留学籍期间。

第四章 注册


第十五条 学生注册分为电子注册和学生证注册。电子注册是指学生本人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使用校园综合信息证件卡(以下简称“校园卡”)在校园卡自助服务终端刷卡,激活其校园卡和“数字人大”的各项功能;学生证注册是指学生完成电子注册后,由所在学院(系)收齐学生证,统一到招生就业处加盖注册章。

第十六条 电子注册的期限为:学校每学期规定的开学日前两个工作日起,开学日后五个工作日


止。学习方式为不脱产的研究生,电子注册期限可延至开学后第二个周日。

非教学日授课的研究生和延期毕业研究生如已缴费,由招生就业处审核后代为注册。

第十七条 具备注册资格,但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注册的学生,在注册日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系)提交暂缓注册申请,由学院(系)初审后统一报招生就业处审批。暂缓注册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申请暂缓注册者到校后,须本人持校园卡到招生就业处进行注册。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院(系)在规定时间内代其完成电子注册,并将此类学生名单报招生就业处备案;待学生到校后,由所在学院(系)收齐学生证,到招生就业处加盖注册章:

(一)按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在外实习或学习,不能按时到校履行注册手续;

(二)在校外执行学校公派任务,不能按时到校履行注册手续。

第五章 对未注册学生的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未按要求完成注册,其学籍有效性自动中断,不能参加任何教学、培养活动,其“数字人大”系统自动关闭,校园卡功能全部中断。

学生完成注册手续后,“数字人大”系统功能自动恢复;由教务处、研究生院为其恢复参加教学、培养活动的资格;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为其开通校园卡功能。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退学处理:

(一)已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截止日后两周内仍未注册;

(二)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注册日后两周内仍未注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于2009年9月15日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中国人民大学学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06—2007学年校办字41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2010学年校办字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 [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007]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脱产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校的指标按规定比例分配到各学院(系)。

第三条 我校的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建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主要评审指标包括:

1.综合测评成绩年平均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前1/10、学习成绩年平均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前1/10,学习成绩优良率在90%以上。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综合测评量化管理成绩、学习成绩年平均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可适度放宽。

(1)参加省部级或国家级各类专业竞赛(含技能)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

(2)在国家级或国际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论文。

(3)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第二课堂、公益活动、教学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其他社会赞助类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

第九条 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学校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各学院(系)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工作并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生处汇总并审核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最终审定。获奖名单确定之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在规定期限内将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上报教育部。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审工作结束后,学校将一次性发放国家奖学金给获奖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2002年9月1日修订)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9—2010学年校办字27号)


为做好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教育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和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通过指定的经办银行,以财政贴息的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上级管理机构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经办银行为中国银行人大支行。

第二条 为加强对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由主管财务的副校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牵头,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依据有关规定,对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作出决策,协调相关各方关系,研究决定有关重要问题。

学生处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单位,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学院(系)具体落实和办理本学院(系)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有关事宜,并负责保管本学院(系)的有关凭证、资料。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对象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及自筹经费研究生。申请贷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努力,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经济确有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和住宿费);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六)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校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保证正确使用所借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

(七)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主管部门、经办银行和学校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学生所借国家助学贷款用于帮助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其中,用于学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学费收取标准。

我校学生贷款申请额度的计算办法是:

贷款金额(最高6000元人民币)=学费+住宿费。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提交的材料如下(申请年度具体以经办银行要求为准):

(一)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明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不包括村委会和居委会)出具的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或《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正本),证明须为当年出具;

(三)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书面申请贷款同意书原件;

(四)本人及父母户口本复印件,包括户口本首页(如新生无本人户口本复印件,也可用本人户口迁移证明);

(五)学生证复印件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新生);

(六)贷款学生本人撰写的国家助学贷款书面申请,内容需包括本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并签字确认;

(七)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限自筹经费研究生),除满足以上条件外,硕士研究生还需要提供本科阶段未贷款证明,博士研究生还需提供本科、硕士阶段未贷款证明,证明由原在读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出具。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流程:

(一)学生本人在新学年开学向所在学院(系)提交书面助学贷款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第五条要求的材料;

(二)各学院(系)对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的内容及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将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贷款审核信息汇总表》等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各学院(系)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汇总,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经办银行审批;

(四)经办银行对学校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并将相关信息反馈学校,确定最终贷款学生名单;

(五)学生处组织获准贷款的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签订一次合同、分年签订借据、学费和住宿费分年发放的办法。由经办银行按年度直接划入学校指定账户。

经办银行将统一为所有贷款学生开设账户,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工作。

第八条 贷款合同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如遇特殊情况要求终止贷款,学生须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规定:

(一)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贷款人在校期间全部由财政贴息(即贷款学生在校期间不需自付利息)。贷款人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和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二)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协议,毕业后六年内必须还清全部贷款。不签订还款协议者,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条 贷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休学、出国、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等学籍变动或终止学业的事件,学校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可向学生处申请延期还款。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学校各有关部门及各学院(系)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相关工作。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凭证、资料,必须精心保管,不得遗失或损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1999年11月9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的《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2010学年校办字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 [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007]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脱产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校的指标按规定比例分配到各学院(系)。

第三条 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年平均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前1/2。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社会赞助类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后,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系)经认真评选,提出本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生处汇总并审核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最终审定。获奖名单确定之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在规定期限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上报教育部。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生处在奖学金评审工作结束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政策规定发放给获奖学生,并整理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各学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审核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9—2010学年校办字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2009—2010学年校政字11号),特设立“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基本奖学金”)。

第二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给予在学习、科研中表现较优秀的研究生,基于不同的获奖等级资助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费及部分生活费。

第三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工作自2008级研究生开始,发放对象为基本学制内在校脱产学习的研究生,不包括各类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和攻读专业学位的研究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各学院(系)应设立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系)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学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和导师代表参加,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在充分听取导师意见的基础上,负责本学院(系)有关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等日常工作。学院(系)应有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本院(系)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院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审核、最终评定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如下表所示: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

注: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特等奖学金用于资助拔尖人才,名额由学校统一掌握,不分配到学院(系),比例不超过5%。

第四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研究生新生的基本奖学金获得资格及具体等级在入学前复试录取阶段确定。

第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

第九条 在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得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开始评定,国际小学期内完成全部评定工作(具体安排参见第五章第十九条)。评定时需综合考虑研究生上学年的学习成绩与科研成果。因实行动态管理,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自筹经费研究生(不含专业学位研究生)均享受公费医疗。

第十条 在校生的各等级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分布比例,参照各年级研究生入学时由学校下达的相应分布比例。

第十一条 研究生获得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基本学制内的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二条 在校研究生各等级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标准:

(一)获特等奖学金的研究生,其学习成绩应全部达到A级(90分及以上),一学年内用外文在SCI、SSCI检索期刊或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科研处2004年确定)A类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论文;或完成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或获得重大科研、创新奖等。

(二)获一等奖学金的研究生,原则上其学习成绩应全部达到B级(80分及以上)以上,其中A级的比例不低于70%;博士研究生一学年内需在专业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论文或至少取得一项水平相当的科研成果(包括尚未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等),论文和成果水平由学院(系)负责认定。

(三)获二等奖学金的研究生,其学习成绩均为D级(60分及以上)以上,其中,学习成绩获得B级以上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90%。

(四)各学院(系)可参照上述基本标准,根据研究生各学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学院(系)和导师对其的综合评价等,自行制定具体的评定标准和程序(评定程序中应包含对获奖名单及等级进行院内公示等内容),报送研究生院备案。评定标准应进行量化,所产生的评定结果应以百分制综合评分的形式进行反映,便于对研究生情况进行对比。

第十三条 在校研究生如取得了突出的科研成果或获得了重大奖励,其所属学院可随时向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特等奖学金申请,由学校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年内如有违规违纪、考试成绩不及格、学术研究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应终止其基本奖学金的发放,并取消该生下一学年基本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由于出国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的研究生,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基本奖学金。

第十六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奖金额高于应缴学费的部分,是学校为研究生提供的部分生活费。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的要求,获得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应至少完成一项“三助”岗位(助教、助管或助研)工作。承担“三助”岗位工作的研究生须分别接受任课教师、相关管理部门和导师的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终止其津贴发放,该研究生亦不得参评下一学年的研究生基本奖学金,不得再申请“三助”岗位工作。

第十七条 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审中拥有充分推荐权,学院(系)应予尊重。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研究生新生的基本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工作:

(一)每年研究生新生入学前复试录取阶段,各学院(系)按照既定名额初步确定获得不同级别基本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最后审核批准。获奖名单通过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进行公布,同时送财务处备案。

(二)获得基本奖学金的研究生新生的基本奖学金的发放:财务处根据研究生新生获奖等级,对新生应缴纳学费进行冲抵。获奖金额高于应缴学费的部分,由财务处在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后按月发放给研究生(一年按10个月计算,7月、8月不发放)。

第十九条 在校研究生的基本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工作:

(一)研究生学习成绩与科研成果信息可依据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采集。其中,学习成绩依据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在每学期考试周结束2周内完成的考试成绩录入结果进行采集;科研成果信息依据在校生随时登录的研究生科研信息系统数据进行采集。

(二)基本奖学金评定工作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进行。各学院(系)应按照既定的评定标准与程序开展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工作,并将所评结果在学院(系)内公示一周,评定结果须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考试周结束3周内报送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

(三)研究生可在学院(系)公示期结束前,针对获奖名单向所在院(系)提出异议。学院(系)接到研究生异议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研究生对学院(系)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反映,由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形式送达学院(系)和研究生本人。

(四)学院(系)公示期结束后,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及各学院(系)不再接受研究生提出的异议。

(五)研究生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考试周结束4周内对各学院(系)在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初评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并将经审核批准的名单送财务处备案。

(六)基本奖学金发放

财务处依照基本奖学金评定结果,根据在校生获奖等级金额,对其应缴纳的学费进行冲抵。未获基本奖学金的研究生应按照学校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到财务处缴纳学费;获奖金额高于应缴学费的部分,由财务处按月发放给研究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7—2008学年校政字48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9—2010学年校办字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充分发挥研究生的教学辅助作用,学校建立研究生助教制度。

第二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分为学校设立及学院(系)自行设立两种类别。学校设立的助教岗位由人事处、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教务处统一安排,人事处负责设立审批,研究生院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工作及相关信息的汇总与发布。

学院(系)自行设立的助教岗位由各学院(系)自行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学校设立的研究生助教岗位主要面向覆盖面较大的研究生及本科生的公共课、基础课、部分专业课。

(一)本科课堂规模在50~70人的或习题、作业量较大的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实验课等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申请设立1个研究生助教岗位;本科课堂规模超过70人,且在150人以内的可申请设立2个助教岗位;超过150人的课堂可根据课程教学要求及70名学生配备一名助教的标准提出助教岗位设立申请。

(二)研究生课堂规模在50~70人的公共课、方法课、学科基础课、部分专业课、研讨课等可申请设立1个助教岗位;研究生课堂规模超过70人,且在150人以内的可申请设立2个助教岗位;超过150人的课堂可根据课程教学要求及70名学生配备一名助教的标准提出助教岗位设立申请。

第四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助教岗位的工作程序:

(一)每学期期末,在下一学期课表确定后,由研究生培养管理办公室、教务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学院(系)进行助教岗位申报工作。

(二)各学院(系)组织主讲教师根据本细则要求及教学需要填写《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立审批表》,依据授课对象汇总后分别报送教务处、研究生培养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其后由教务处、研究生培养管理办公室将各学院(系)助教岗位设立审核意见送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由该办公室报人事处审批。

(三)经人事处审批同意设立助教岗位的,审批表一份留人事处存档,另两份由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分别送设岗学院、教务处或研究生培养管理办公室备查。

(四)教务处、研究生培养管理办公室于每学期期末、新学期期初对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立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条 学校设立的研究生助教岗位采取编号管理。《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立审批表》中“岗位编号”项,由设岗单位在提交审批表时自行编制,编号规则为“ZJ”+“学校统一的6位单位代码”+课程类别码(本科课程为1,研究生课程为2)+课程编码。

第六条 学院(系)自行设立的研究生助教岗位,由各学院(系)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设立办法与具体程序。

第三章 岗位基本职责


第七条 研究生助教应在主讲教师指导下,协助主讲教师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验课、习题课,进行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辅助工作并参与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等教学环节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助教应接受主讲教师指导,服从主讲教师的工作安排。为及时了解教学进度、熟悉教学内容,承担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助教工作的研究生应随堂听课,随堂听课时间原则上不应低于授课学时的50%。

第九条 除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学实习环节外,研究生助教不得单独授课。

第十条 研究生助教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每月36小时。研究生助教的考勤工作由主讲教师负责,主讲教师根据研究生助教的工作情况填写《研究生助教考勤表》,由学院(系)在每月初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考勤表汇总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每学期助教工作结束后,研究生助教应向主讲教师和设岗单位提交书面总结,作为对其助教工作进行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岗位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助教岗位的研究生需品学兼优,责任心强。所学专业与申请岗位相同或相近,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

第十三条 申请助教岗位的研究生应为基本学制内全日制在校脱产学习的研究生(主要是博士研究生)。研究生在一个学期内只能申请一个助教岗位。承担助教工作的研究生不得同时再承担助研或助管岗位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学校设立的助教岗位的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有申请意愿的研究生,可在学期末和新学期初访问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网站,了解学校助教岗位设立情况,征得导师同意后,填写《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向设岗单位递交申请。

(二)每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设岗单位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和课程主讲教师需确定具体的助教岗位人选,并将审核通过的助教名单分别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相应的申请表一份留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存档,一份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转交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一份由设岗学院(系)存档。通过审批备案的研究生可正式获得相应的助教岗位。

(三)开学后第三周,由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相关数据,并向人事处、财务处提交获得学校设立的助教岗位的学生名单。

(四)以上时间安排可根据每学期的具体情况由各相关部门协调后做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时间安排提前通知各学院(系)。

第十五条 各学院(系)自行设立的研究生助教岗位,按学院(系)的要求进行申请。

第五章 岗位津贴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的助教津贴标准为博士生一般不低于800元/月·人,硕士生一般不低于500元/月·人。各学院(系)自行设立助教岗位的津贴标准参照学校标准自行确定,并由学院(系)解决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 财务处按照岗位聘期,按月向研究生助教支付津贴。

第十八条 被终止资格的研究生助教,从终止决定月起,停发研究生助教津贴。

第六章 岗位考核


第十九条 根据研究生助教岗位要求,主讲教师、设岗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应对助教工作进行实时监督、核查。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设岗单位应告知助教本人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为及时了解教学进度,熟悉教学内容,设岗单位可根据课程教学安排,由主讲教师在课程开始前对助教进行培训,在课程教学进行中召集助教汇总学生学习情况,明确教学要求,对助教工作及时加以指导,课程结束后对助教的工作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担任助教期间,有下列情况的,主讲教师报设岗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可即时终止研究生助教资格:

(一)学生反映不好或有突出问题的;

(二)本人学习成绩大幅下降的;

(三)因违反校纪而受处分的;

(四)出现其他不适宜担任研究生助教岗位工作情况的。

设岗单位需及时将终止研究生助教资格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教务处、研究生培养管理办公室,并告知助教本人。教务处、研究生培养管理办公室将终止助教资格的研究生名单转交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由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统一报财务处,即时终止发放该研究生的助教岗位津贴。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助教聘任、考核和管理中如出现争议,助教本人可以向设岗单位提出书面申诉意见,由设岗单位协调解决。设岗单位无法解决的,由人事处协调教务处、研究生院解决。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系)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学院(系)的研究生助教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对于研究生助教管理和使用不当的学院(系),学校酌情核减该学院(系)的研究生助教名额。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7—2008学年校政字51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9—2010学年校办字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优化高层次人才培养环节,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学校科研活动中的作用,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责任意识,规范研究生助研岗位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助研是指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承担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科学实验、撰写学术论文与研究报告等具体研究任务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分为学校设立、研究生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行设立两种类别。学校设立的助研岗位(以下简称“学校助研岗位”)由研究生院负责审批,科研处进行备案;研究生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行设立的助研岗位由设岗人自行管理,设岗及津贴发放情况送研究生院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学校助研岗位主要面向2008级及以后的在校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在职培养各类博士研究生暂不能申请学校助研岗位),在导师科研需要的前提下,也可适当考虑特别优秀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学校助研岗位的设置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可申请设立学校助研岗位:

(一)承担科研项目,项目经费充足,且项目经费属学校管理;

(二)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向学校助研“资金池”提供了足额的助研资助资金。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导师年度内可申请设立的学校助研岗位名额分配:

(一)分年级计算:博士研究生导师在一个招生年度招收了2~3名博士研究生的,可申请设立1个助研岗位;在一个招生年度仅招收1名博士研究生或未招生的,不得设立助研岗位。

(二)总名额为各年级相应名额的累计之和。

第三章 学校助研岗位的申请


第七条 申请设立学校助研岗位,既可集中办理,也可临时办理。集中办理的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的9月中旬、第二学期的3月初;临时办理可根据科研项目立项情况随时进行。

第八条 集中办理程序

(一)博士生导师需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9月中旬或第二学期的3月初确定岗位人选、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助研岗位设置审批表》后交所在学院(系)汇总,由各学院(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9月20日或第二学期的3月20日前报送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由研究生院核准、备案,并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

(二)博士生导师申请学校助研岗位设置时,要明确拟设岗位的科研项目名称和编号、岗位聘期、岗位目标、岗位津贴标准、岗位要求(工作任务、工作量等)等内容。一位研究生只能承担一个学校助研岗位,且不得同时承担学校的助教及助管岗位。

(三)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9月30日或第二学期的3月30日前,将获得学校助研岗位的博士生名单、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设岗期限等信息报送财务处,财务处据此按月发放津贴。

(四)以上时间安排可根据每学期的具体情况由各相关部门协调后做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时间安排需提前通知各学院(系)。

第九条 临时办理程序参照第八条“集中办理程序”进行。

第十条 学校助研岗位实行编号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助研岗位设置审批表》中“岗位编号”项,由设岗单位在提交审批表时自行编制,编号规则为“ZY”+“学校统一的6位单位代码”+学院自编顺序号(按学期编写,三位数字,格式如“001”)。

第四章 岗位津贴


第十一条 助研岗位津贴的经费来源主要为导师的科研经费和学校筹集的其他经费。

第十二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的指导标准:

(一)固定助研岗位:每月工作时间不少于36小时的属固定助研岗位,按月计酬,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不低于800元/人·月,硕士研究生不低于500元/人·月。

(二)临时助研岗位:每月工作时间少于36小时的属临时助研岗位,按小时计酬,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20元/小时,硕士研究生12元/小时。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设助研岗位的津贴标准原则上不应低于学校指导标准,经费由导师自筹解决,岗位津贴需经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由财务处发放。

第十四条 助研岗位津贴根据设岗期限发放,设岗期限每年最长为10个月。为加强对助研工作的考核,助研岗位津贴的发放采取两阶段制。第一阶段,在设岗期限内,每月按半额发放(博士研究生400元/人·月,硕士研究生250元/人·月);第二阶段,助研岗位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一次性发放剩余的助研岗位津贴。

第五章 岗位考核


第十五条 助研在聘用教师的指导下从事工作,由聘用教师按学期进行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 聘用教师有权根据研究生的工作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等),即时决定停发津贴,有关意见应以书面形式送交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由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协调财务处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设岗期满,承担助研工作的研究生须提交书面工作报告,明确在助研工作中完成的工作项目、内容以及完成数量、质量和成果等,由聘用教师考核并给出具体鉴定。学院(系)汇总审核工作报告和导师鉴定后,统一交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由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审核合格的,再行发放第二阶段助研岗位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7—2008学年校政字50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管理助理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9—2010学年校办字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切实提高研究生待遇,体现“按劳付酬”的原则,面向在校研究生设置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岗位。

第二条 助管承担本科生及研究生教育的辅助管理工作。助管岗位分为固定助管、临时助管两种岗位。固定助管岗位聘期为一学年;临时助管岗位聘期不固定,最长为一学期。

第三条 助管岗位设置由人事处、学生处等部门统一安排,人事处、学生处负责助管岗位设置的审核,设岗单位负责助管岗位的日常管理,研究生院负责统筹协调。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助管岗位按学年设置,每学年全校设置的研究生助管岗位数不高于可申请岗位研究生总数的20%。

第五条 助管岗位包括以下两类:

(一)学生兼职辅导员,包括班级辅导员、院系学生工作辅导员、学生公寓辅导员等。学生兼职辅导员岗位由设岗单位报学生处审批,送人事处备案。

(二)学生行政助理。学生行政助理岗位由设岗单位报人事处审批,送学生处备案。

第六条 固定助管岗位由各单位在每年6月中旬根据需求确定下一学年待聘计划,填写《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审批表》,明确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任职要求、考核方式、所需人数等,经人事处、学生处审批同意后设置。临时助管岗位由各单位根据需求至少提前一周提出申请,填写《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审批表》,经人事处、学生处审批同意后设置。

第三章 岗位申请


第七条 满足下列情况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管岗位,优先考虑聘任经济困难学生、党员学生:

(一)基本学制内全日制在校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二)无各类考试成绩不及格的;

(三)无工资收入的;

(四)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

第八条 研究生申请助管岗位,应填写《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申请表》后,直接提交各设岗单位。各设岗单位确定岗位人选后填写《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聘用人员审批表》,报人事处、学生处审批同意后,送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一位研究生只能申请一个助管岗位,承担助管工作期间不得再承担助研或助教岗位。

第十条 人事处于每年9月份发布研究生固定行政助管岗位需求信息。各单位根据本规定遴选并确定助管人选,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将遴选结果报人事处,人事处汇总审批后转学生处。临时助管岗位的申请和聘任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临时进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的申请及审批要坚持“公开招聘、公正评审、竞争上岗”的原则。

第四章 岗位津贴


第十二条 固定助管岗位津贴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低于800元/月·人,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低于500元/月·人,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每月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40小时;临时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为10元/小时,每月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多于40小时。

第十三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津贴由财务处按月支付。研究生临时助管岗位由设岗部门按月汇总工作量,报学生处核实后支付;如发生人员变动情况,设岗单位应及时通知学生处,避免岗位津贴发放错误。

第十四条 固定助管岗位的津贴发放按每学年10个月计。

第十五条 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统筹解决。

第五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设岗单位应建立助管岗位培训制度,在明确助管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的基础上,对研究生助管进行培训,确保其完成工作。

第十七条 设岗单位应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要求研究生助管服从管理,认真履行职责,不得随意透露内部工作内容。

第十八条 设置固定助管岗位的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制定考核办法,对研究生助管工作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并在每学期工作结束后给予评定,其中班级辅导员、院系学生工作辅导员由各学院(系)实施考核,学生公寓辅导员由学生处直接考核。

第十九条 担任固定助管岗位的研究生应认真履行职责。受聘研究生应填写《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固定助管岗位聘用考核表》,由人事处、学生处及设岗单位签署意见,交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对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研究生,设岗单位可以随时提出终止该研究生助管岗位的建议,经人事处、学生处审核同意后,送财务处、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备案,即时终止发放该研究生的助管岗位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管理助理岗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7—2008学年校政字49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大中型基建工程施工阶段及竣工结算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9—2010学年校办字3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基建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教育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厅 [2009]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 [2007]29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过程审计是指在大中型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学校审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开工建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所进行的确认、控制和评价活动。全过程审计的目的是促进规范建设工程管理,维护学校利益,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三条 全过程审计工作由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委托由招标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承担。咨询公司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管理、监督。审计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四条 全过程审计的工作内容

(一)招投标及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审核与监控工作。

1.工程招投标及工程材料设备招投标的工作程序是否遵循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招投标的法规、条例、文件,是否符合学校制定的招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

2.对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拟签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含各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采购等)在发放及签订备案前的审核,重点审核其中有关投标报价、评标办法、结算原则、工程付款约定、违约罚则、变更与索赔计价、质量、工期、保修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合理、有效,提出修改及完善的意见或建议。

3.专业分包或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过程中的清标工作,即对各投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对比分析,审核投标报价有无缺错、漏项;投标内容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中是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是否有价格偏离市场行情较大、不平衡报价或报价雷同等,并出具清标审核报告。

4.审核分包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的采购是否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招标管理规定、施工合同约定及内部控制工作程序,通过招标或竞争性比选等方式确定。材料设备价格是否与市场价格相符,综合单价计取及调整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5.对洽商变更项目的合理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各种签字手续、程序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内控制度的要求。对隐蔽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签证等工作量(包括变更的工程量、补充单价等),与相关各方进行现场核实、鉴定认可工作。

6.审核施工过程中的索赔费用,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时间内及时出具审核意见函及注意收集整理现场资料以利于谈判及索赔费用的确定。

7.随工程进度对照检查已签合同的履行情况。审核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等的支付,是否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支付,并履行相关的内部控制审批手续。

8.审查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9.其他与工程造价相关的事项。

(二)竣工结算阶段结算的审核工作。

1.审核结算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结算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2.审核工程量计算是否真实,有无错、漏、重复计取项,审核变更工程量的准确性。

3.审核合同价款的调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及施工期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处颁发的相关政策文件。

4.审核结算单价、费率计取及结算总价的合理准确性,确定结算金额,完成结算审计报告。

(三)对施工过程审计、竣工结算审计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出具全过程审计报告。

第五条 审计部门在全过程审计中的职责。

(一)采用招标方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并与之签订有关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二)编制实施具体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审计实施细则,审核确认咨询公司编制的工作实施方案。

(三)负责组织协调全过程审计工作,与相关部门商讨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按照工程各个阶段的审计计划完成审计工作内容。

(四)确定结算工程造价,作为工程结算及财务付款的依据。

(五)对受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对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意见进行审核和确认;审核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编写的全过程审计报告,并与校园建设管理处就报告中反映的问题交换意见,审计报告经修改、确认后上报校领导及学校相关部门。

(六)根据合同向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支付审计费用。

第六条 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除在工程中履行其正常的管理职责外,还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全过程审计工作。

(一)协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各方,支持和配合全过程审计工作、落实审计意见。

(二)按时向审计部门提供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完整、准确资料,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提前通知审计部门参加与受托项目相关的图纸会审、工程例会、招投标的监标、安排相关各方现场签证等活动,以便审计部门获取工程信息。

(三)协同审计部门解决全过程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依据合同规定及审计审定的结算金额确定工程造价,支付结算价款。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根据学校的委托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制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并根据经学校确定的审计方案实施全过程审计的工作内容。

第八条 在全过程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应对每个送审事项出具相应的书面咨询意见或审计意见。其中,特别重大事项需经审计部门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共同商议或请示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具咨询意见或审计意见。

第九条 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及审计介入时点由审计部门根据学校要求、工程规模及审计资源情况确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