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苹果iTunes网上音乐商店版权模式的反思
——以版权法中的利益平衡为视角
严国琼
一、引言
2008年2月,苹果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史蒂夫·乔布斯(Steve Jobs)发出公开信,呼吁音乐界取消DRM数字版权管理。2009年1月,苹果公司宣布对其iTunes网上音乐商店的1000多万首歌曲逐步取消版权限制。对于高举数字音乐版权大旗多年的苹果公司而言,此举被普遍解读为“挥手与数字音乐版权说再见”。为什么曾经被苹果公司大力推崇的以数字版权管理为核心保护技术的网上音乐商店版权模式会退出历史舞台?何种网上音乐商店版权模式才可能具有持久生命力?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二、苹果iTunes网上音乐商店版权模式的由来
严格来讲,网上音乐商店包括网上音乐产品实体交易商店和网上音乐在线下载交易商店。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CD或磁带等传统网上实体音乐商店逐渐被可用网络形式下载传播的在线交易网上音乐商店取代。真正意义的网上音乐商店的版权模式主要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一)单纯以P2P技术为依托的网上音乐商店
成立于1999年的主要以P2P技术为依托的Naspster音乐网络共享软件是真正意义上的网上音乐商店版权模式的雏形。P2P技术改变了以往需要经过中继设备才能交换数据的模式,让网络用户实现更直接的资源共享和交流,但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版权问题。如用户在利用P2P技术交换分享下载的版权音乐时,有可能使版权音乐作品在未得到版权人许可的条件下无限制地传播,且传播的范围也无限巨大。由此,Napster给唱片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对版权法律带来猛烈的冲击。美国录音产业协会中的几大成员公司以侵犯其享有的音乐版权为由将Napster告上了法院,最终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判决Napster败诉,认为其对原告的版权构成了间接侵权,从此,单纯以P2P技术为依托的网上音乐商店退出历史舞台。
(二)以DRM数字版权管理为技术核心的网上音乐商店
尽管Napster以失败告终,但它的出现让唱片业不能无视数字技术发展的巨大作用而开始探寻与P2P服务商合作,开发新的网上音乐商店版权模式。2003年春季,苹果电脑公司率先推出了Apple iTunes Music Store,即苹果iTunes网上音乐商店,一周内便在美国卖出100万首歌曲,在数字化音乐领域立刻掀起了一场大革命。随后,索尼、微软、戴尔、三星、沃尔玛等知名企业纷纷效仿,推出自己的在线音乐下载服务。苹果公司的iTunes音乐商店的突出特点是,以FairPlay技术,即DRM数字版权管理为核心技术保护来限制对从商店购买来的音乐作品的使用,弥补P2P技术的负面效应,防止盗版。苹果iTunes网上音乐商店的推出开启了以DRM数字版权管理为核心的在线音乐下载服务的时代。直至开篇所述,苹果公司“挥手与数字音乐版权说再见”,才意味着以DRM为核心技术的网上音乐商店基本结束其曾经辉煌的生命。
三、苹果iTunes网上音乐商店版权模式的技术和法律分析
苹果iTunes音乐商店及其他网上音乐商店普遍采用类似的DRM数字版权管理为核心技术保护,下文将以苹果iTunes的FairPlay数字版权管理为例,分别从技术和法律两个方面对数字版权管理进行分析,探寻其运作的方法和保护途径。
(一)技术分析
DRM数字版权管理是由一组软件、服务和技术构成的安全平台,它能确保数字内容的授权使用,并对数字化信息的全程使用予以有效管理和控制,以实现版权人基于创作而获得收益的目的。其原理是综合使用各种技术对数字产品的分发、传输和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和控制,使数字产品只能被授权的用户按照授权的方式在授权的使用期限内使用。苹果的FairPlay系统就是对在iTunes音乐商店中受版权保护的媒体文件进行加密处理,经其用户请求,再返回和用户账号信息相关的用户密钥。FairPlay技术限制了从iTunes中下载的文件只能在苹果iPod系列产品中播放。这种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可以追踪用户刻录的播放列表的次数、复制作品到计算机的数量和授权的次数,一旦超过授权的限制就会被禁止使用,从而保护版权。
(二)法律分析
1.对于DRM本身的法律分析
数字版权管理的法律意义在于通过由版权人或数字内容提供商单方设定的授权—许可模式来管理和分配数字产品交易各方的权利和利益。这个过程是通过与用户之间的许可授权合同来实现的。一般而言,用户从网上音乐商店购买相关软件时需点击“同意接受相关的服务条款和购买条款”,这意味着用户与网上音乐商店缔结了“点击生效合同”, DRM服务商可根据该合同条款来行使对音乐版权的管理和保护。苹果iTunes音乐商店与其用户的合同运行的基本流程是:首先,苹果公司通过FairPlay技术对iTunes音乐商店上受版权保护的音乐作品加密打包,从而获得对作品的控制权;其次,iTunes用户购买音乐作品后可取得用户密钥,即使用作品的许可证,用户享有在合同约定内对所购买的音乐作品的使用权;再次,许可证与iTunes用户的播放载体即iPod系列产品进行信息绑定,防止iTunes用户对这些作品的空间转移,限制iTunes用户在其他设备复制和播放作品;最后,通过设定在iPod系列设备上的控制器来追踪用户使用情况,一经发现越权即被限制使用,实现对授权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
2.对于DRM的外部法律分析
数字版权管理对版权的限制是一种“自制措施”,换言之,规避DRM技术而播放其保护的音乐作品完全可能。挪威黑客乔·雷赫·约翰森在2006年就破解了苹果公司的FairPlay数字版权管理,通过模拟FairPlay的加密技术内部工作原理从而绕开了FairPlay的限制,让原本只能播放iTunes音乐的iPod可以随意播放从其他网站上购买的音乐。因此,需要寻求相关法律来对DRM技术进行支持和保护。WIPO的两个重要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就将技术措施纳入版权保护范围。世界各国也都通过立法承认和认可条约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如美国的DMCA《数字千禧版权法》就规定了反规避技术条款来禁止三种特定的违法行为。欧盟的EUCD《欧盟版权宣告》也有类似于DMCA关于禁止技术规避的条款。我国的《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对技术措施进行了保护。
四、苹果iTunes网上音乐商店版权模式的缺陷
苹果iTunes网上音乐商店充分利用DRM数字版权管理技术,依靠合同法和版权法的法律保护来进行运作,但苹果公司最终选择放弃,足以说明苹果iTunes网上音乐商店版权模式确实存在一定缺陷,主要表现在过度强调保护苹果公司版权的同时,对其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致使版权所有人、使用者、社会公众各方利益的不平衡。
(一)对iTunes网上音乐用户利益的损害
1.损害公平交易权
首先,iTunes网上音乐商店利用FairPlay技术与其用户缔结“点击生效合同”,来约束用户对购买的音乐作品的使用权限。但合同中有不利于iTunes用户利益的条款,如“iTunes保留随时更新、修改、补充、新增合同条款的权利——消费者对iTunes网上音乐的继续购买和使用被视为是对前述新增条款的接受”。这明显是对iTunes音乐用户公平缔约权的剥夺。其次,由于没有统一技术标准,网上音乐商店经营者可以研发自己的DRM技术,导致有的DRM技术不能与其他DRM技术兼容,如苹果iTunes网上音乐商店销售的受FairPlay技术保护的音乐作品不能和除了iPod之外的便携音乐播放器兼容,这无形中就要求消费者购买了受特定DRM技术保护的音乐作品后,就必须购买与之相匹配的设备,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2.损害其他合法权益
从实用主义来考虑,iTunes音乐用户在合法购买音乐作品后,对作品的最大期待是能充分享受音乐作品的使用权,包括播放、复制、刻录权利和进行再创作的权利。但是,FairPlay软件对音乐作品的转化使用进行了限制,这就排除了iTunes音乐用户利用从网站购买的音乐进行再创作的可能,减少了音乐作品的实用性。再者,要想成为苹果iTunes音乐用户需要进行会员注册,这就增大了用户信息非法泄露和被进行二次数据交易的可能性,有危害消费者信息安全的隐患。此外,任何技术都是与破坏技术一起发展的,反DRM组织对DRM技术的破解就让其实践性大大降低。这说明网上音乐商店的DRM数字版权管理并不能完全防止网上音乐作品会以一种无保护的形式进行传播。于是网上音乐商店的用户支付了费用,但获得的还是一个与无保护的非法拷贝相比更受限制的产品。这无疑不利于保护网上音乐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二)对其他社会一般公众的利益损害
苹果iTunes网上音乐商店版权模式在运作过程中对其他社会一般公众的利益损害主要表现在FairPlay技术的限制使用与版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相冲突。网上音乐商店采用的DRM技术压缩了合理使用的空间。苹果的FairPlay技术对其音乐进行加密处理,让其他社会公众很难接触这些作品,从而阻断了合理使用的通道。此外,美国的《数字千禧版权法》和欧盟的《欧盟版权宣言》都有对反技术规避行为的具体条款,虽然对合理使用作出了例外规定,但实际上立法的全面禁止和严厉的法律责任,让社会公众以合理使用为由规避技术措施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合理使用制度未能真正发挥作用。
五、基于版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对苹果iTunes网上音乐商店版权模式的反思
(一)版权法中的利益平衡
利益平衡也称为利益均衡,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出现的利益体系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势的状态。从“利益”的角度考察,可以将知识产权法看成是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版权法就是为了解决版权人的专有权和社会公众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自由接近权之间的冲突而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创作与推动知识传播,维持版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二)苹果iTunes网上音乐商店版权模式体现出的利益冲突
数字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使版权人的私权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博弈越演越烈。互联网技术的革新让社会公共接近作品获得知识变得更加便捷,这也增大了公众对信息的渴求,但版权人为了保护权利不被侵犯,倾向于使用各种技术措施进行保护,这又激化了版权权利保护和公众对知识需求之间的矛盾。从上文对苹果iTunes网上音乐商店版权模式的分析可知,以数字版权管理为核心技术保护的网上音乐商店版权模式中存在着版权人、使用人及其他一般社会公众的利益,其潜在的缺陷正体现了三方利益的冲突。
1.版权人与使用人的利益冲突
为了打击盗版,网上音乐商店的营运者利用DRM技术,保护自己的版权,限制了使用者的权限,导致了在增加对音乐作品创作的鼓励力度的同时,加大了使用人接近作品的难度和使用作品的成本。“从经济角度上看,当保护一个因素的成本超过了从这种保护中获得的利益时,重新使用一个因素的成本变得不适当。在这点上,对作品接近的需要将胜过对激励的需要。”“反盗版的底线是不困扰正版”,此时,如果网上音乐商店经营者一味地强调DRM技术对版权音乐的权限保护,就极有可能产生一种网上音乐商店经营者不愿看到的结果——使用人转向盗版。
2.版权人与其他一般社会公众的利益冲突
合理使用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一个平衡点,它在平衡版权垄断和信息分享之间的冲突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如上文所言,网上音乐商店DRM技术的使用几乎断绝其他社会公众接近这些作品的路径,合理使用也仅沦为“一纸权利”,没有实际操作的空间。由此,利益的天平倾向了网上音乐商店营运者,原本存在于版权人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对平衡状态被打破。这也就与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WPP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的重要目的之一——“保持作者的权利(表演者、唱片制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背道而驰。
(三)基于版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对苹果iTunes网上音乐商店版权模式的反思
从上文的分析可知,DRM技术的运行打破了原有版权法维持的利益平衡而导致其退出历史的舞台。苹果公司的iTunes音乐商店解除FairPlay技术的限制,选择不依靠数字版权管理销售网上音乐产品正是在权衡了利弊后,作出的符合利益平衡理论的决定。利益平衡是维护版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均衡发展的本质要求,尤其在现今科技飞速发展的数字时代,任何商业模式的建立都更应以利益平衡为考虑核心。另外,版权人的权利和社会公众利益其实并非绝对冲突,因为音乐版权作品只有在使用和传播过程才能真正实现其价值。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版权不仅仅是作者的权利,它还应当是出版者的权利和读者的权利”,而网上音乐商店版权模式中的三方利益也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因此,只有建立起充分兼顾版权人、使用者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让各方在博弈中保持动态平衡的版权模式,才能拥有持久生命力。
参考文献
[1]DMCA第1201条规定:第一,禁止用户规避DRM技术来获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使用权控制);第二,禁止非法交易可规避使用权控制的设备;第三,禁止非法交易可用于规避版权人所享有的专有权的避器件(拷贝控制)。
[2]EUDA第6条第1项和第2项指令所有的成员国家必须提供技术规避行为的防卫措施,以及禁止对避器件和规避服务的非法交易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权利》第4条是关于技术措施的规定。
(作者学校:香港城市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