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无政府党与革命党之说明
(篇中指政治革命与社会主义,皆近世一般所行,而吾人目的存焉者,其涉于极端者,除外不论)
吾闻之人言曰:“有政府胜于无政府。”斯言也,实保皇党藉以诋革命党所主张为无政府主义而欲以惑人也。于是乎怵革命者咸以为口实,乃误认革命即无政府主义。夫无政府党与革命党其主张不能两立,此有识者所能知。然则其为是言亦惑愚昧者耳,余又何喋之为?虽然余不能不辩也,夫一说之存,苟足以惑一人者,即其言可流毒社会,况此说乃似是而非者耶。方今言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并行,彼社会主义与无政府主义罕有能知其区别者。故苟闻社会主义之说,必将望而去之,以为社会主义之实行,国家之安宁与社会之秩序,必将尽倾覆而无遗,其与无政府主义之破坏说无以异。误认此理由则其信有政府胜无政府之说愈坚,斯其怵革命也愈甚。无他,有无政府主义之观念,而无政治革命、社会革命之观念耳。然则无政府革命主义与政治革命、社会革命诚不可以无别也。
革命有政治革命、社会革命之二种,今请言无政府主义与政治革命之差异。
第一 无政府主义与政治革命之区别。欲知其区别,当先言无政府主义为何物。
甲、无政府主义。此主义可分为二派,一平和的而一急激的也。平和的所主张者为基督主义、非基督主义、进化主义也。三说不同之点固多,而其以个人心理之发达进步,期无政府主义之实现则一。至于急激的无政府主义,则其所主张者为共产主义、集产主义、破坏主义。三者主张大略亦同,不外以社会经济改革期无政府主义之实现,故又名社会的无政府主义。盖平和的主义,以谓苟个人道德之发达,则政府何有焉?而所谓法律其无用更无论矣。此主义其实行为无形,其发达以心理,故个人的又哲学的者也。而急激无政府主义则不然,以破坏社会的组织而发达者也。破坏之实行则不能无实力,故非常手段,随而生焉。各国尝吓其威力而竭力以禁制之者以此,然而其所主张果如何?彼其言曰:“政府者强个人使皈从其意思者也,国家者以一人或一群人于或范围内为全人民之代表者,或为主人主张所行动事而有侵略主义者也。”而其据此之理由,则不外以贫富之不均,贵族富豪,藉政府以拥肥产,陷人民于无可生活致富之地位。因欲平贫富之阶级,而至用急激手段,破坏政府,排除豪族,而均分其财产焉。宗教家拉满尼之言曰:“夫神者初不立尊卑贫富主奴君臣上下之别,一切众生皆平等也。”耶利嗟尔邱之言曰:“虽何人无主人之称,人人各自为主人。”故无政府党无君主又无代议士也。又从来中流人士,颠覆政府之目的,在自占其主位。而余辈欲灭今日政府及一切权威之主意,则在与人民以自由。虽然人民得平等自由以后,则代表之者何人?彼曹亦以人民自有代表国家之权利,且以为无政府党者赏罚之大吏也,而为赏罚之机械则爆烈弹也。私有其财产则惩之,以为私有财产而全废,则一切罪恶可得全灭。罪恶者加害于人之所行之谓,而其三分之二四分之三,则诱于他人之富而行为。若私有财产全灭之日,即犯罪全灭之秋。提陀罗先苦鲁波金而发见此理曰:“以余观之,无私有财产则关连于此一切之罪恶可归于无有也。”无疑,案其意世有盗贼以有财产,若无财产盗贼亦止。推此理论则有奸通罪以有婚姻,欲无奸通无若废绝婚姻矣(以上首段为社会主义研究之理论,下段为政治罪恶论所言)。是言也,与老子之圣人不死大盗不止,割斗折衡而民不争之说将毋同然。则无政府主义,直可谓不认国家之统治权,更不认法律之存在,而惟以破坏手段达其平等自由之目的耳。其行破坏固曰革命,然其所谓革命,仅有破坏而无建设者也。无建设之革命,乌得云革命哉?
乙、政治革命。然则无政府主义之革命,既非革命矣。政治革命者何耶?冰儒李芭之言革命者以急激变革政府根源之主义也。此但就政治革命之外形上言耳。若言革命二字之本质,则革命者除暴去恶之义也,去故取新之义也,非如其字义上所谓革其政府之命而使不可复生者也。革命二字之义诚不能尽其本质,余故欲易革命二字为革新二字也。然亦有当注意者,则革命与改革又不同。其政治大体之主义前后同一,而仅变动政治规矩体裁则曰改革。变动大体之主义,而政务运转之外形如昔则革命也。夫自其与改革之区别言,则变动政治之大体为政治革命。自其本质言,则除暴去恶,去故取新,乃曰革命。夫如是则可下其一最确之定义,则革命者,变动政治大体而新之之谓也。然而所谓政治革命其方法及效果若何?学者于此学说各有不同。墺儒须多因以为政治革命之手段有二:(一)变更其为元首之人物;(一)制限其元首之权力云。此则吾国自有历史以来革命之手段若此,虽然未足以言政治革命也。如其所言,则政治革命仅断绝其皇位继承之顺序,而承以新主耳。政治革命非如是也,前言其为变动政治大体矣,其大体变动,则必以政治上权利之不平阶级之区别。有以使其然者,证之吾国自满贼入关以来,以战败民族之地位遇吾民,残酷暴虐,无待余言。夫彼既处优胜之地位矣,故其满族享一国最优之待遇,满酋握一国最高之主权。吾民公权之被剥夺固然,即私权亦被侵蚀,生命财产,轻若沙土。夫如是故满族之地位愈以尊,汉人之地位愈以贱,吾友精卫子谓其为二百余年之贵族政治诚然哉。自来革命大抵以破或阶级之人之特权为主眼,吾国革命亦在破满族所有之特权无疑,然欲破满族之特权,先宜驱除满族于国外。否则占有特权之族类,当无拱手以归之吾民者,此吾国政治革命时之特别手段也。此非本论之范围所能详言,然各国政治革命之成功,其结果则有可概举者。
(一)变更一国之元首也。夫酿成革命者其为元首乎,彼恣权力,轻国政,违公理,背道德,实行其朕即国家之主义,人民乃起而废之。法兰西之革命其往迹也。(二)更改其政体也。人民既富于政治思想而实行革命,自非有仅争皇位之心,则排斥元首以后,其政体当无有循是而不变者,佛兰西革命后而即为共和国者以此。(三)废止社会从来之上下阶级也。此则人民为此目的而起革命,其废止之也当然。(四)付与政权于人民。此则政体既变政权当在人民,由是观之,政治革命若是其远大也,孰谓革命为仅事破坏者乎,盍观此最良之成绩。
无政府党与政治革命既如上所云,然则其区别有可言者。
丙、区别。两者之区别。(一)无政府主义在废绝政治而政治革命则在革新政治也。(二)无政府主义在破坏政府,而政治革命在改良政府者也。(三)无政府主义因欲废灭政府而至摈斥国家(参观上文),政治革命则为巩固国家而革新政治。(四)无政府主义不论专制与立宪之政体皆破坏之,而政治革命则仅破专制而企图立宪。(五)无政府主义蔑视法律,政治革命则尊重法律者也。此五者皆为两者正反对之点。至论其手段,则无政府主义之革命以爆烈弹为之,而政治革命则人民对于政府为公然之战争也。又常闻无政府党之宣言曰:“世无有盗贼也。”故盗窃非贼,而回复权制之一方法也。政治革命者则以窃盗为法律之罪人,而社会之蟊贼也。凡此种种之不同点,皆足以证无政府主义之非政治革命,非仅不同,且大相悖谬也。
第二 无政府主义与社会革命。无政府主义之性质,前已详言,兹姑不论。
社会革命者何?基于社会主义而为革命也。故欲知社会革命,先宜知社会主义。此主义也,考其原起,实自法国革命至于一八一七年。当是时也,人民渴望个人之自由,希及儿等随之而倡社会主义。始不过谋宗教之进步,继乃企图产业之共同。荏苒至于十九世纪之中叶,始作成共和党之宣告,翌年遂爆发社会的革命。是时之社会主义与无政府主义实际相同,以其实行破坏主义之手段一也。殆一八六四年万国劳动者同盟,设立于伦敦,马尔克(Moic)为其首魁。于是平和的社会主义,泛滥全欧,有若洪水。“万国劳动者其团结乎!其团结乎!”大声疾呼,以醒其寐寐。劳动者乃试团结,然因于各国之经济上产业上形势不同,其组织因而亦异,故于英有劳动组合,于德为社会主义。虽然其他诸国则被无政府党巴枯宁之主义所惑,而大倡虚无之说,以为破坏之外无他物,且将率万国同盟而悉投于无政府党焉。霞谷之会社会党乃宣言驱逐无政府党而以社会主义救之。自是而后,至于一八八三年,遂全灭脱无政府之习气而趋于建设的进化的政治的之良风。此即社会主义之历史,及其与无政府主义分离独立之特色也。然其分离以后,其主张若何?则社会主义者以调和各个人之利益与社会全般之利益为目的,盖欲使社会与个人之调和,而其遂此之方法,则一种之协力法。协力法在扶助社会之人民。然而方今行于世之产业上组合,务欲废止自然之竞争,而以少数压多数,富强者压贫弱者,优者恣意独占种种之事业而杜绝公共事业。社会党乃大呼曰:“吾人之贫苦困敝,由于豪族之掠夺也。不除豪族,则吾人无噍类矣。”故不除豪族,斯财产不平均,欲财产之平均,不能不望之个人,然不能不与权于国家,是故利用政府,则吾人乃得真自由。惟所利用之政府,当为共和政体,共和乃得平等也。然而其进行之方法果如何?观其共产党之宣言,乃农工奖励银行之设置,可证其主义之非乌托邦者,其宣言凡十条。
(1)禁私有财产而以一切地租充公共事业之用。
(2)课极端之累进税。
(3)不认相续权(不认承继财产之事)。
(4)复收移外国及反叛者之财产。
(5)由国民银行及独占事业集信用于国家。
(6)交通机关归之国有。
(7)为公众而增加国民工场中生产机械,且开垦土地,时加改良。
(8)强制为平等之劳动,设立实业军。
(9)结合农工业使之联属,因以冺邑野之界。
(10)设立无学费之公立小学校,禁青年之执役,使教育生产事业为一致。
以上十条皆社会党之谋实行之事业也。至其条件之内容,则待之解释者研究者,殊非本论所能一言以蔽之者也。他如农工奖励银行之设置,则虽未能实行,然其目的为欲贷金于企业之徒,使不仰给富者而独立营业,能独立营业则资本家自不能压制贫民,而贫民亦能进于资本家之地位矣。如上所言则社会主义所主张之概也,若言其与无政府主义区别,则有三:
第一,无政府主义在废灭政府,而社会主义则在利用政府也。盖无政府主义以国家具强制力,则侵略人民之自由。社会主义则以为国家无有不具强制力者,且也国家之强制力正为吾辈所欲藉以达其目的者,此其大不同也。因斯不同,推广之则尚有其二区别。
第二,无政府主义无论于何国家,皆轻蔑政治,破坏法律,对于政府企为阴谋。社会主义则服从法律,维持善良之政府尊重生命,且为政治运动者也。
第三,无政府主义之事业,蔑视法律之绝对的,自己主义也。社会主义之事业,则平和而有秩序且博爱者也。
两者各有不同,斯其利害亦主张各异,此所以不能不分立也。虽然论其究极,则目的当无不同,以二者皆求个人之最完全自由。故无政府主义以得任意的组合者多,而有不欲者任其欲望之如何。社会主义则依民主的国家行组合产业,而其组合产业利便既多,故推定他人之无为个人事业者。然则二说距离本不甚远,第其达之道为相异耳。虽然,若以余之私见而评定之,则余以为社会主义较无政府主义,其根据确实。何则?无政府主义,以产业共同之力属之个人;而社会主义,以为当属之国家也。今夫人生于世不能索居野处,则必求其群,群则势大,势大则事无不成。此心理也,是名个人之社交性,根是社交性而社会成。然社会有团结力而无强制力者也,即有强制力,然其力仅社会上习惯之制裁,道德上之制裁,其有势驱而不得不然,此其力为不一定者。国家则不然,国家者富有强制力者也。国家与社会之区别,以强制力之有无定也。故个人之服从国家者,亦以其有强制力也。盖苟无强力之国家,则人民权利自由无保障。因是之故,社会党常欲藉国家以行共产主义,其理想有根据可实行。无政府主义则不然,彼以个人之力而欲实行共产制者也,故无国家亦可也。然而以财产之平均冀之个人,彼个人苟无道德心者,将争夺之无已也。然则欲实行其主义,先宜注重于个人之道德,是其实行之期难定,其理想之为梦幻也。此余所以袒社会主义欤。
梦蝶生曰:“嗟乎,余为此论讫,而有不能己于言者矣。”某报有论人格者曰:“西儒之言曰恶政府诚不如善政府,然犹愈于无政府。恶法律诚不如善法律,然犹愈于无法律云。”彼西儒之为是言也,乃对无政府党而加非难者也。彼无政府党重个人而轻政府,恶政府而欲废绝之,其有激而为是言,诚不能谓不当者。若以此言而诋革命,则知二五而不知一十,无敌而放矢者也。彼革命党者,以为政府而若恶也,则吾人当共起而革之。革之而且新之焉,是则其主义在颠覆现今之恶劣政府而建设新政府也,非谓颠覆之而有鉴于前之恶劣乃废灭政府也。若欲以恶政府诚不如善政府,然有政府存在,则莫如因之而不革之言劝告一般之谈革命者,则无异谓有疾病,诚不如无疾病,然病既生矣,则不如放任之而不治疗,世宁有是不通者耶?然则此说也,可云非正确之理论,而不可以非难革命也。虽然世犹有疑吾言为诬者,则请证之其第二之词曰:“恶法律诚不如善法律,然犹愈于无法律云。”夫革命党而革命,断无有排除法律者。观前文之论革命,则可知矣。而无政府党,则有谓法律者剥夺吾人之权利者也。然则彼西儒之言可证其为非难无政府党,而非指革命党者也。若其以蔑法律詈革命党,则请问法国革命后,何以最伟之民法遂成也?且法国革命而后,民心趋于共和立宪,至今成效炳然,岂无故耶?然则谓革命党而无视法律者,其谬彰矣,己则不智,而漫以诬人。乌乎可哉!乌乎可哉!
(本篇选自《民报》第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