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邓小平关于制度问题的论述与社会建设理论
推进社会建设的目的在于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邓小平关于制度问题的论述,反映了他对社会建设规律的深刻认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境界提供了理论指导。
1.邓小平关于制度问题的论述在社会建设理论中的地位
社会建设是一个包括社会价值整合、社会制度(体制)建设、社会组织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在内的庞大体系,其目的在于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邓小平关于制度问题的论述反映了他对社会建设规律的深刻认识,为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指明了方向。
如何进行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是一代代马克思主义者始终坚持探索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的论述中曾经阐释了有关社会正义、社会保障等的思想观点,但时代环境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把主要精力放在社会建设问题上,他们有关社会建设问题的论述也只是开辟了这一问题研究和发展的道路。十月革命后,列宁从俄国实际出发,创造性地阐述了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问题,提出了改造小生产、精减机关人员、普及教育、加强法制建设等思想原则,为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提供了指导思想,但其研究和探索依然是初步的,许多思想也未很好地付诸实践。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结合中国实际,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和发展的思想原则,主要表现为“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扩大人民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统筹兼顾、适当安排”“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等,奠定了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理论基础。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毛泽东并没有真正找到有效的方式和手段来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建设。那种依靠群众运动、依靠“人治”来治理国家的做法,不仅没有达到天下大治的目的,反而导致了社会动荡,酿成了历史的悲剧。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邓小平提出了“制度是决定因素”的思想,为推进社会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
反思各国社会主义建设出现失误的教训,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各社会主义国家错误地把社会主义理念和理想中的社会主义当作建设的出发点,忽视了把社会主义建立在客观实际的基础上。正是因为看到了这一点,邓小平提出了必须重新认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在对这一问题的探索中,邓小平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社会主义本质论等一系列重要论断,也找到了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来解决我国社会发展问题的基本思路,从而深化了对社会建设规律的认识。如前所述,邓小平是站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立场来理解制度的。任何制度都不是人们凭空想象随意制定的,而是在社会实践基础上,人们对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理性认识和把握。制度形成的过程,就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过程。因此,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就能将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很好地结合起来,把社会主义落到社会实践中,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邓小平制度建设思想的提出,为怎样进行社会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问题不解决,其他方面的问题也解决不了。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存在的就业、医疗、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问题,都可以从制度层面找到原因。要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根本出路还是要对相关制度进行改革。根据邓小平对制度和制度建设问题的论述,制度改革的对象是指具体体制,而不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改革的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是全方位的改革。“经济、政治、科技、教育、文化、军事、外交等各个方面都有明确的方针和政策,而且有准确的表述语言。”同时,邓小平特别强调,由于改革是一个系统复杂的工程,因此必须对全局统筹谋划、精心指导,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力争最大程度地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同社会可以接受的程度结合起来,实现各种关系、各种要素、各种成分的最佳组合,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通过改革促进发展,真正形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这样,就可以避免由于采取过急的方式推进社会建设所带来的各种问题。
另外,制度建设所形成的约束或规范的力量,也为社会建设的顺利实现提供了保证。制度具有体现国家意志、规范和强制执行等特性,任何一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必须依靠一套制度来调整和维系。制度一旦形成并被人们认可和接受后,就会发生作用。它具有其他手段如思想教育、道德规范等不可替代的功能,要求制度内成员共同遵守,从而达到有效的社会控制。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曾多次指出,社会主义走向完善,就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在谈到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需要运用的各种方法和手段时,邓小平认为,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必须“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总之,制度建设是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保证社会建设顺利进行的根本途径就在于不断进行制度创新,不断完善制度体系。
2.邓小平关于制度问题的论述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意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它既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深入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本质规定性和基本特征的集中体现。当前,我国社会发展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社会差别日益拉大、就业问题形势严峻、干群关系趋于紧张、腐败滋生等。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除了靠说服教育外,还在于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制度,使大家有章可循。否则,既不能推动和谐社会理念的落实,又不能保障和谐社会已有的建设成果。邓小平关于制度问题的论述为实现这一目标提供了理论指导。
邓小平是站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立场来理解制度的,认为一切制度的起源和演进都是与人们的利益矛盾和冲突相联系的。正是由于从制度视角来看待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才有了30余年前开启的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改革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变束缚我国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等各种具体制度,以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同时,改革的过程也是一次对经济利益进行大规模调整的过程。实践证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科技体制等的改革和完善极大地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社会经济总量迅速增加,综合国力日益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这些成就的取得足以说明制度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决定作用。当前,改革正朝着纵深方向发展,社会发展也进入了矛盾的凸显期。这些矛盾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就会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很好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依然离不开制度。只有重视和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才能够缓和、化解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将社会引入和谐状态。从制度的起源和演进来看,这也是其题中应有之义。
邓小平在强调制度的决定作用的同时,十分重视制度的创新。在他那里,制度创新的过程就是一个生产关系不断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逐步进行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科技体制等的改革,就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这些新的制度由于适应了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因而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然而,问题并没有结束。改革是一项史无前例的新事业,而且将贯穿于社会主义发展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在改革的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复杂问题和情况,它要求不断调整生产关系以满足不断变化的生产力,不断进行制度的创新。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在我国发展的现阶段,面对诸多矛盾和问题,必须进一步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消除阻碍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旧的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相适应的新的制度。
在邓小平关于制度的论述中,制度又是作为既包括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又包括各种具体的体制、规章制度的制度体系而存在的。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因此不需要否定社会主义根本制度,而是改革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环节和方面,即改革具体的制度和体制。坚持社会主义根本制度,是进行制度改革创新的前提和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坚持社会主义根本制度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对此,早在100多年前,马克思恩格斯就做出明确的阐释,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可见,马克思恩格斯是把构建和谐社会同建立共产主义制度联系在一起的,他们认为,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消灭压迫和剥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离开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就变成了对抗性的,而这些对抗性的社会矛盾不可能在保持私有制的范围内得到根本解决,构建和谐社会也就成了空中楼阁。
总之,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既要坚持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又要注重通过深化改革促进具体制度的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逐步形成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3.邓小平关于制度问题的论述对国家治理的推进
国家治理是一个从古到今都普遍存在的政治现象,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基础,强调无产阶级政党在国家政权中的核心地位,主张广大人民在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下科学、民主、依法、有效地治国理政。国家治理包括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两大维度。前者指的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安排;后者是指国家运用这些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两者相辅相成,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显而易见,制度在国家治理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有无制度及制度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国家治理的成败。邓小平在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进程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国家治理概念,也没有阐述制度和国家治理的关系,但他关于制度的一系列论述中却蕴含着丰富的国家治理思想,为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
邓小平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优于资本主义制度,中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治理的主体中必然处于核心地位。从根本上说,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现代中国的一切,但“坚持党的领导,问题是党善于不善于领导”。针对现行具体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如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等,邓小平以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为切入点,提出了关于改革、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措施,主要包括:改善党的组织状况,恢复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废除实际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建立健全干部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退休制度,实行真正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加强党的纪律,健全民主集中制;等等。邓小平认为,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党权高于一切。他提出要真正建立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从上而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都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讨论、决定和发布文件。党的十三大对实行党政分开做了明确部署,提出党政分开即党政职能分开,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要划清党组织和国家政权的职能,做到各司其职,并且逐步走向制度化。此外,邓小平还提出了精简机构、向地方和企事业单位下放行政权力等措施,以充分调动起各方面主体的积极性,使企业、社会组织、公民成为国家治理的主体,积极参与到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当中。
在对通过什么手段和途径来治理国家的问题上,邓小平也突出了制度的重要性,强调发扬民主、健全法制。邓小平批评了社会主义建设中片面地大搞群众运动的做法,指出用大搞群众运动的办法去解决群众性的思想教育问题,去解决现行制度的改革和新制度的建立问题,从来都是不成功的。邓小平认为,民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这是确定无疑的”。为了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邓小平提出了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认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绝不是社会主义民主。针对民主和法制建设相对落后的现状,邓小平主张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以确定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关系,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纳入法制的轨道,他强调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
邓小平关于制度的论述阐明了国家治理主体、国家治理的方式和途径等问题,有力推动了改革的起步。党的十四大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为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强劲而持久的动力。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党的十六大以后,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命题的提出,进一步推进了国家治理的制度化、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进程。伴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层民主制度、党内外监督制度等的逐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从一元到多元、从集权到分权、从党内民主到社会民主、从人治到法治的国家治理转变逐步实现。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党的十八大对进一步完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国家治理体系”概念的提出,国家治理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核心地位的确定,对国家治理的主体、客体、治理领域的阐述,以及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推进法治中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等方面提出的一系列改革举措,体现了新时期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大趋势,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治理的探索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4.邓小平关于制度问题的论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推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在社会主义建设问题上的伟大创造。它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时代条件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以全新的视野深化了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邓小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开创者,“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是邓小平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反复思考的首要问题。在长期思考的基础上,他对社会主义本质做出了集中概括,即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一新的社会主义观,为社会主义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与此同时,他立足于中国实际,在反思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经验教训的过程中,把如何实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目光投向了制度和制度建设,提出了制度是决定性的因素,是由一系列具体制度构成的制度体系等思想观点。邓小平关于制度问题的论述不仅涵盖了邓小平理论的其他部分,而且使邓小平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思考和目标设计落到了实处。
邓小平提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太慢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就是要消灭贫穷。实现这一目标,首先就要发展生产力。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对于如何保证生产力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持久地向前发展,各社会主义国家都没有搞清楚。从历史上看,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复杂的历史条件普遍建立了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这种体制对于社会主义的发展曾经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对什么是社会主义的认识并不清晰,在实践中出现了片面强调生产关系变革的问题,忽视了生产力的发展。对此,邓小平提出,要大幅度地改变目前落后的生产力,就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多方面地改变生产关系,改变上层建筑,改变工农业企业的管理方式和国家对工农业企业的管理方式,使之适应于现代化大经济的需要。也就是说,我们应通过多方面的改革来发展生产力,改变生产力落后的状况,也就是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科技体制、教育体制等各种具体体制,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新体制。
邓小平关于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论述,为保障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提供了指导思想。科学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起点、理论源头,其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为在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上,消除阶级剥削和阶级对立,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等方面。在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邓小平始终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开辟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邓小平曾经指出,社会主义制度优于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道路是正确的。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过去行之有效的东西,我们必须坚持,特别是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那是不能动摇的。”在谈到改革的原则问题时,他明确提出,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中国要搞现代化,绝不能搞自由化,绝不能走西方资本主义道路。”
邓小平关于制度问题的论述,也为从我国实际出发,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了指导。社会主义根本制度是指社会主义质的规定性;社会主义具体制度是指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实现的具体形式,反映和体现着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要求。二者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可以通过多种具体制度来表现。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基础上建立的,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就应该从中国实际出发,而不应该僵化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照抄照搬别国的经验。在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的基础上,在坚持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前提下,我国对各种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具体体制进行了改革,并逐渐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提出并实践了“一国两制”的构想;等等。这些都赋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鲜明的中国特色。
在30多年的接力探索中,我们逐步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精神根基,四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奏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华彩乐章。但同时应看到,我国目前建立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科技体制等还不完善,旧的体制机制中的一些弊端尚未完全消除,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又产生了一些新矛盾新问题,为此,必须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的体制改革与创新,创造适应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点的政策和体制环境条件,不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