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东亚地区侵权法实现一体化的基础及研究任务
2010年7月2日,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生效实施的第二天,中国与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区的18位研究侵权法的学者,在中国黑龙江省伊春市发起成立了“东亚侵权法学会”(“Academy for East-Asian Tort Law”,缩写为“AETL”),共同签署了“东亚侵权法学会伊春宣言”。7月3日,“东亚统一侵权法国际研讨会暨东亚侵权法学会第一届年会”在伊春市召开,就《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制定达成了广泛的一致意见,决心共同推动《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起草工作。这是我国民商法走出国门,参与东亚民商法律一体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在东亚各国法律一体化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东亚各国和地区呼应欧洲民法统一,顺应国际民法融合发展趋势,实现东亚法律一体化的重要举措。
一、研究和制定《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必要性与实现目标
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现代工业社会的迅猛发展,大大改变了侵权法存在的社会基础,也使东亚各国家和地区陆续进入风险社会时代,社会危险因素不断增加,社会成员可能蒙受损害的几率急速扩大。因此,各国和地区的人民对个人安全的要求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安全需求成为各法域侵权法不断发展的社会根源和直接动力。与此同时,全球化与区域化趋势,直接推动着各国、各地区在政治、经济、法律等多层次、多领域的相互联系、影响和制约,并且这一趋势不断加强。这一趋势在侵权法领域,则体现为各国和各地区在特定的区域内侵权责任基本规则的逐步协调与统一。在实现区域侵权法一体化的进程中,“示范法”以其特有的立足于对法的示范力而非强制力的特点,受到各国和各地区的特别关注,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并产生了巨大影响。
在区域侵权法统一的进程中,欧美已经走在了前列。
作为欧洲统一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欧洲统一侵权法的起草已经取得了两项重要成果。考茨欧(Koziol)教授主持的欧洲侵权法小组(EGTL)从1996年开始连续出版了10卷本《统一侵权法》系列丛书,实现了欧盟范围内侵权法的比较法研究和资料的全面英文化,并在2005年出版了《欧洲侵权法原则:文本与评注》。冯·巴尔(von Bar)教授主持的欧洲民法典研究小组(SGECC)在《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一书的基础上,于2006年公布了《致另一方损害引起的非合同责任》,并于2009年正式出版了官方评注。欧洲未来统一的侵权法将采取尽量提取各国侵权法“公因式”的模式,建立各国能够接受的共同框架。
美国的侵权法统一进程主要由美国法律协会(ALI)和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NCCUSL)推动。美国法律协会采用“法律重述”的方式,自20世纪20年代开始,陆续颁布了《侵权法重述》(1923—1939)和《侵权法重述(第二次)》(1955—1979),正在进行的《侵权法重述(第三次)》已经完成了《产品责任编》(1998)、《责任分担编》(2000)和《财产和精神损害责任编》(2009)的起草,对各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的侵权法判例进行了整合。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通过制定各种“统一法”或者“模范法”,在制定法层面倡导侵权法的统一,已经制定的《统一侵权责任分摊法案》(1939、1955)、《统一比较过错法案》(1979)、《惩罚性赔偿金示范法》(1996)和《统一侵权责任分担法案》(2003)等,已经为大多数州的立法所采纳。
随着东亚各国各地区经济交往的不断深化,东亚侵权法融合发展的趋势已现端倪。
在日本,通过1898年7月16日《日本民法典》的制定和以后的陆续修订,侵权法作为债法的组成部分,已经法制化、体系化。韩国在1958年2月22日通过了《韩国民法典》,在债法编第五章“不法行为”中规定了比较完整的侵权行为法。在中国,1930年制定完成的《中华民国民法》,在债编中规定了侵权行为法,把侵权行为规定为债的发生原因,该法被我国台湾地区所继续应用。中国香港地区继受英国法的侵权法,融汇了香港地区法院形成的新的判例和规则,侵权法的内容也比较完备,体现的是英美侵权法的判例法传统。在澳门,继受葡萄牙民法传统,建立了具有葡萄牙和澳门特色的侵权法,在回归祖国之后制定了《澳门民法典》,规定了较为详细的侵权法规则,其也被置于债法编。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前三十多年没有制定民法,也没有成文的侵权法,在1986年4月12日制定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将侵权法规定在“民事责任”一章,将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规定为民事责任,在实施了23年之后,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打破了成文法国家制定侵权法一以贯之地把侵权法作为债编内容的立法模式,使其脱离债编,而成为一部民法的民事权利保护法和民事权利损害救济法,扩展调整领域,充分发挥其法律功能,在更为广泛的调整范围内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此外,在蒙古、越南等东亚国家,侵权法的立法均已完成。东亚各法域的侵权法已经基本制定齐备,为《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制定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和条件。据此,东亚各法域的侵权法学者有条件也有责任追随欧洲统一侵权法的脚步,急起直追,完成《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制定和研究任务。
东亚侵权法学会经过讨论认为,东亚侵权法学会的建设目标和《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研究目的,是推进东亚经济一体化和私法共同化,实现亚洲侵权法的统一,并为未来与欧洲统一侵权法、美国侵权法重述的跨法系整合,制定《国际侵权法示范法》提供对话平台,最终提出《东亚侵权法示范法》,其中每个条文将包括示范条文、说明、各法域相关立法、范例和评论等内容,并以中文、日文、韩文和英文出版。
我认为,这个建设目标和研究目的是非常明确的,也是能够实现的。《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起草过程将整合东亚地区中国、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以及其他法域侵权法学者的学术资源,在以下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取得研究成果。第一,深入发掘东亚侵权法整合的东亚法律文化基础、东亚经济一体化的社会基础以及统一的侵权法伦理基础。第二,对东亚侵权法中的异同点进行多法域比较法研究,整合立法规则和学术观点的比较法研究结果,建立起具有东亚特色的侵权法比较研究理论体系,抽取“公因式”,探求东亚各法域在何种程度上存在侵权法共同原则和规则,发掘东亚侵权法整合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形成制定《东亚侵权法示范法》规则的预案,供立法选择。第三,选择和设计典型案例,分别由各法域专家根据本法域侵权法,作出“模拟判决”,并通过对“模拟判决”结果的分析,制定具有东亚特色的《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法律体系和具体规则,形成示范法,引导各法域侵权法采取统一的规则处理各法域的侵权纠纷。
二、《东亚侵权法示范法》实现一体化的基础和研究计划
(一)《东亚侵权法示范法》实现一体化的基础
实现《东亚侵权法示范法》一体化的基本思路,是从历史、社会和伦理基础的角度,探求东亚侵权法整合和统一的可能性和正当性。东亚各个法域尽管发展层次各异,但明显具有不同于欧美的历史进程和文化积淀,其侵权责任的伦理基础也是重要的共同点。通过对东亚各法域的侵权法立法、判例和理论,尤其是由各法域侵权法专家对典型案例的拟制判决研究的比较法分析,探求东亚侵权法的共同原则和规则体系,明确统一的目标。通过《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起草过程,能够直接掌握各法域的侵权法最新发展动态,实现东亚侵权法比较法研究的国际化,让中国侵权法学理论走出国门,进入东亚,走向世界。
我认为,《东亚侵权法示范法》实现一体化的基础是:
第一,东亚地区在历史上大多属于中华法系的影响范围,现行各法域在社会伦理上都大量保留中华传统道德的因素,在法律文化中仍存留着中华法系的若干传统。随着东亚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各个法域有着相同或相似的侵权法发展的社会基础,并且在侵权法固有的“矫正正义—分配正义—公平”的伦理基础上,东亚侵权法具有统一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第二,东亚各个法域的侵权法均具有法律移植的特征,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各国陆续完成了民法的制定,建立了侵权法律制度,并且这些法律制度都借鉴了有影响的各大法系,包括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的侵权法制度。除了香港地区的侵权法具有英美法的判例法特点之外,其他法域的侵权法都属于成文法,都受到德国侵权法和法国侵权法的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在基本概念和基本规则上具有较强的一致性。尽管有香港判例法的存在,东亚侵权法的一体化存在一定的困难,然而在欧洲统一侵权法的制定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即欧洲大陆成文法与英国判例法的差异性,但这并未妨害欧洲统一侵权法采取成文法的形式制定,并且能够取得成功。因此,《东亚侵权法示范法》寻求的并非单纯意义上的统一模式(当然要有统一的形式),而是综合吸收各法系的比较法精髓,形成具有“公因式”特点的示范法,代表东亚侵权法的统一和发展方向。
第三,《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立法对象是现代风险社会下的损失分担,所强调的重点从过错承担转移到损失补偿,因而特别关注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网络侵权责任和损害社会分担机制等当代侵权法的热点、难点问题。在目前,东亚各法域面对当代社会的发展与安全的突出矛盾,在侵权法的建设中都面临着类似的问题,具有研究的共同兴趣,在立法和司法上具有一体化的现实基础和强烈需求。
第四,我国《侵权责任法》经过近十年的立法过程,已经完成立法,其充分借鉴了各国侵权法的优势,并且完全是基于中国国情和特色制定的,不仅在条文和篇幅上都具有优势,而且在独立立法、体系结构、具体规则和采取一般化与类型化结合的立法模式上,都有较大的优势,具有比较法上的先进性。对此,已经引起东亚各法域的充分关注,并对之进行深入研究,并作为修法的借鉴。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经验可以为《东亚侵权法示范法》借鉴,《侵权责任法》也可以作为《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立法参考范本,具有较好的借鉴性。
我国台湾地区东吴大学潘维大教授、日本东京大学道垣内弘人教授、韩国东国大学严基荣教授都认为,迄今为止,东亚地区都是从欧洲引进法学概念,是法律的“赤字国家”,《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制定能够实现东亚各法域实现法律输出国的梦想。因此,《东亚侵权法示范法》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正在书写东亚法制一体化的新的历史篇章,参与这样的研究是非常光荣的。对这种认识,我非常赞同。
(二)《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研究方法
研究、制定《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基本方法是:
第一,东亚地区中国、日本、韩国、朝鲜、蒙古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等法域的学者对东亚侵权法中的异同点进行多法域比较法研究,建立起具有东亚特色的侵权法比较研究理论体系。《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比较研究,涉及东亚不同法域的侵权法制度,在比较法研究对象的数量和深度上都是前所未有的,在资料收集整理、语言驾驭能力、比较法方法方面都有极高的要求。在比较法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上,课题组将采用原文和中文翻译同时进行的方式,以确保研究资料的准确性。目前,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侵权法资料已经翻译成中文,还需要翻译成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文字,特别是英文,以满足各国和地区学者进行比较研究的必要条件。
第二,通过对典型案例在不同法域中的“模拟判决”,探求东亚各法域在何种程度上存在侵权法的共同原则和规则,发掘东亚侵权法一体化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在对东亚各法域侵权法的比较法研究中,除了法律规则和法学理论的比较研究之外,更重视采用典型案例“模拟判决”的方法。对于典型案例的选择、“模拟判决”的方法、对各法域“模拟判决”的整理和分析方法,则借鉴欧洲统一侵权法的起草经验,对选择出来的典型案例,由各法域侵权法专家基于本法域的立法和司法惯例,进行“模拟判决”。在《东亚侵权法示范法》中,将典型案例“模拟判决”的研究方法与“示范法”条文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相互对照,相互说明,通过“示范法判例”指导各法域侵权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一体化。
第三,在东亚侵权法一体化的制度设计上,要兼采历史分析方法、伦理分析方法和法律经济分析方法。《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起草方式和条文的决定方式,需要借鉴欧洲统一侵权法和美国侵权法重述的相关模式,制定《东亚侵权法示范法·起草手册》,明确起草原则、术语选择和决策方式等。最终提出《东亚侵权法示范法》,借以推进东亚经济一体化和私法共同化,并为未来与欧洲统一侵权法、美国侵权法重述的跨法系整合,制定《国际侵权法示范法》提供基础。同时,也将我国《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中建立起的先进侵权法制度和积累的丰富经验,通过《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制定提升到国际平台,实现近100年来中国法律的对外输出梦想。
(三)《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研究计划
东亚侵权法学会研究决定,《东亚侵权法示范法》起草计划初步定为五年,具体计划如下。
2010年:各法域理事长根据第一次年会确定的《章程》,在各法域组织东亚侵权法学会分委员会,吸收更多有意参与《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侵权法学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参加学会。根据第一次年会确定的13个研究议题,推荐所在法域的学者参与专题委员会的研究,完成13个研究议题的研究报告。秘书处负责建设“东亚侵权法学会官方网站”:www.aetl.org(已经完成),各法域理事长负责建设分委员会网站,实现资源共享。
2011年:各法域理事长负责在2011年3月底之前,整理好相关研究议题的法域报告,提交秘书处。2011年7月或者8月召开第二届年会,重点议题是各法域侵权法的共同点和各法域重要判例,确定《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基本框架和供比较法进行“模拟判决”的典型判例。
2012年:各法域理事长负责在2012年3月底之前,整理好各法域学者对判例的“模拟判决”,提交给学会秘书处。2012年7月或者8月召开第三届年会,通过《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立法原则》,并确定《东亚侵权法示范法》(草案)的起草分工。
2013年:各法域理事长负责在2013年3月底之前,组织分委员会根据分工草拟《东亚侵权法示范法》(草案)的相应部分,并提交秘书处。2013年7月或者8月召开第四届年会,审议《东亚侵权法示范法》(草案)。将初步审议通过的《东亚侵权法示范法》(草案)翻译为中文、日文、韩文和英文,在世界范围内征询学者意见。
2014年:各法域理事长负责在2014年3月底之前,组织分委员会讨论《东亚侵权法示范法》(草案),并将修改建议提交学会秘书处。2014年7月或者8月召开第五届年会,审议并通过《东亚侵权法示范法》,并通过“模拟判决”的方式确定《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实际法律目的效果。该次会议后,“《东亚侵权法示范法》附示范法判例”将用中文、日文、韩文和英文出版,供各分委员会提交各自立法机关推荐采纳。
三、《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研究和起草的基本议题
由我提议并由东亚侵权法学会决定,《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基本框架包括13个基本议题。《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研究工作主要是围绕着这13个问题进行比较研究,起草草案,最后形成《东亚侵权法示范法》文本。在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的第一研究年度期间,各法域的分委员会围绕这13个议题,进行本法域的侵权法研究,提供详细的比较法资料,为下一步的比较研究奠定基础。第一研究年度对每个议题都应当围绕以下五个问题进行:(1)该问题的基本规则;(2)本法域对该规则的规定,包括基本法和特别法;(3)本法域对该规则的法理通说;(4)有关该规则的典型案例;(5)在《东亚侵权法示范法》中对该规则作出规定的基本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各法域的侵权法具体规则进行比较研究,研究《东亚侵权法示范法》规则一体化的方案。
《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研究和起草的13个议题和研究重点以及最终研究目标如下。
(一)侵权法的保护范围
侵权法关于保护范围的规定,是侵权法界定自己调整范围大小的原则性规定。对此,《东亚侵权法示范法》应当首先作出规定。《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德国民法典》第823条都是采取不同的方法确定自己的保护范围,方法各异,结果有所区别。《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究竟采取何种方式规定自己的保护范围,是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对此,应当重点研究的问题是:本法域侵权法在规定侵权法所保护的范围上,规定的基本规则是什么。《日本民法典》第709条、《韩国民法典》第750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84条、澳门地区《澳门民法典》第477条和中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以及其他法域相关规定的各自特色和缺陷是什么,本法域对此的司法实践与侵权法的条文规定有何不同,在不同规定中应当提取的“公因式”是什么等。《东亚侵权法示范法》进行比较研究的最终目标,是确定该示范法关于东亚各国和地区侵权法保护范围以及界定方法的基本规范。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及调整范围
在《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研究和制定中,首先要解决的基本规则是采取何种归责原则,并且确定各个归责原则所调整的侵权行为类型的范围。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以及对自己所管领下的人或者物所造成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在制定《东亚侵权法示范法》中,比较各法域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及其调整范围,至关重要。因此,应当重点进行比较研究的问题是:本国或者地区侵权法在归责原则上采取何种归责原则体系,采用几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各自调整何种侵权行为类型,对于特殊侵权行为类型的规定,怎样体现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等。《东亚侵权法示范法》进行比较研究的最终目标,是确定该示范法关于归责原则体系,以及各种不同的归责原则所调整的不同侵权行为类型范围的统一规范。
(三)行为与违法性
行为与违法性,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在欧洲侵权法的比较法上,有德国法的肯定主义和法国法的否定主义。其中德国法所规定的“三个小的概括条款”侵权行为法架构,其特色在于以违法性对权利及利益作区别性的保护。在东亚地区各法域的侵权法中,立法肯定的基本上是德国法的肯定主义,对法国法的否定主义基本上持否定态度,但在学说上则不尽然。《东亚侵权法示范法》对此应当采取何种立场,似乎没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但亦应在比较法的基础上,做最终的选择。对此,应当重点研究的问题是:本国或者地区侵权法怎样对待法国法和德国法关于违法性的不同立场,例如日本法的法国法色彩较浓,为什么要采取德国法的违法性的肯定主义立场,对于肯定违法性和否定违法性的优势与缺陷应当怎样看待,《东亚侵权法示范法》应当坚持将违法性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吗?对于不作为构成侵权行为的行为要件,需要如何界定更为准确,经验是什么等。《东亚侵权法示范法》进行比较研究的最终目标,是确定该示范法关于如何规定加害行为要件,以及如何规定违法性要件的统一规范。
(四)损害
损害是侵权责任必备的构成要件,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之时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救济,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因自己的行为及自己所控制的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代侵权法在本质上是损害救济法,着眼于对不幸的受害人提供补救而不是注重制裁加害人。在损害概念上界定的宽窄,对于划清侵权法与债法的界限,划清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界限,以及确定损害可救济性和损害赔偿范围,都具有重要意义。在《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比较研究中应当重点研究的问题是:损害对于侵权责任构成的意义和价值,损害事实的范围的界定,损害事实对于界定赔偿范围的意义。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范围确定的不同方法,权利损害和利益损害的损失范围界定的不同方法,纯粹经济损失对于损害确认的价值和运用等。《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最终目标,是确定该示范法对损害的确认方法和保护范围、保护方法的统一规范。
(五)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一般侵权责任尤其是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要件。因果关系要件,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侵权法的理论上,确定因果关系究竟应当采取何种学说作为依据和方法,是最具争议的问题。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在立法上,是否规定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及如何规定其适用范围,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东亚侵权法示范法》在学说上究竟采取直接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事实原因与法律原因、客观归属、间接反证等学说中的哪一种或者哪几种,必须明确。因此,在《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比较研究中应当重点研究的问题是:各国对侵权法的因果关系采取何种立场作为判断标准,是否规定以及怎样规定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及其调整范围,采取哪种学说作为理论指导等。《东亚侵权法示范法》通过比较研究的最终目标,是确定该示范法关于因果关系要件采取何种立场统一规范,以及如何规定因果关系推定的具体规则和适用范围。
(六)故意与过失
故意与过失是侵权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是过错的两种表现形式。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调整范围,过错要件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没有过错则没有责任。在欧洲侵权法中,法国的过错客观说以及德国的过错主观说,各有特点,也各有不足。对此,《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究竟应当采取何种立场,是重要问题之一。在《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比较研究中应当重点研究的问题是:各法域的侵权法在过错的要件上是如何规定的,在过错的认定标准上,采取主观过错说、客观过错说或者综合说的利弊何在,故意作为某些特别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怎样规定,在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范围内,受害人能够证明加害人的过错的,其赔偿范围是否有所区别等。《东亚侵权法示范法》通过比较研究的最终目标,是确定该示范法关于故意和过失的基本概念,以及判断故意和过失的基本标准的统一规范。
(七)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各国和地区侵权法都必须规定的侵权行为形态。在界定共同侵权行为的学说上有主观关联共同(意思关联共同)和客观关联共同(行为关联共同)之分,因而形成主观说、客观说等不同立场。近年来,有些国家进一步扩大共同侵权责任的范围,把团伙成员侵权也列为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更具有时代感和必要性。在《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比较研究中应当重点研究的问题是:各法域对此采取何种立场,主观说抑或客观说,其优势和缺陷何在,司法实践中有无适用团伙成员以及其他共同侵权行为新类型的典型案例,有无加以规定的必要性,《东亚侵权法示范法》应当采取何种立场规范共同侵权行为等。《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最终目标,是确定该示范法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定义、判断标准、基本类型以及承担连带责任的基本规范。
(八)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是指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同表现形式,即侵权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不同当事人按照侵权责任承担的基本规则承担责任的不同表现形式。在大陆法系侵权法中,对侵权责任形态有所规定,但在理论上重视不够,中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替代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等不同的侵权责任形态,中国的侵权法理论也对侵权责任形态问题给予特别的重视。在美国侵权法,关于责任分担的理论和规则已经形成完整的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在《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比较研究中应当重点研究的问题是:各法域侵权法在立法上都规定了哪些侵权责任形态,各自的规则是什么,在理论上是否已经建立完整的侵权责任形态的体系,对于各种不同的侵权责任形态应当采取的规则和学说是什么等。《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最终目标,是通过比较研究,确定该示范法应当规定的侵权责任形态的种类以及基本规则。
(九)损害赔偿
侵权法救济权利损害的最基本方法是损害赔偿。在各国和地区的侵权法中,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都是侵权损害赔偿救济的基本方式,但在确定赔偿责任的范围上则各有不同。同时,近年来大陆法系部分国家的侵权法借鉴英美法系侵权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有较大发展。在《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比较研究中应当重点研究的问题是:本法域确定的基本赔偿方式及适用范围是什么,各种不同的损害赔偿方式在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上有何特殊之处,其利弊何在,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及取得的经验教训是什么等。《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最终目标,是通过比较研究,确定该示范法关于救济损害的基本方式、具体方法、保护范围以及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需要规定等基本规范。
(十)抗辩事由与消灭时效
抗辩事由也叫作免责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侵权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权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在侵权法中,免责事由是针对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权而提出的,所以才叫作抗辩事由。由于抗辩事由是对抗侵权请求权的法定事由,具有抗衡侵权请求权,平衡侵权责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体现公平正义,保护行为自由的重要作用,因而,侵权法必须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东亚侵权法示范法》同样应当如此。在《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比较研究中应当重点研究的问题是:各法域的侵权法都规定了哪些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实施效果如何,对于英美法系侵权法规定的抗辩事由诸如自甘风险等有哪些在本法域的司法实践中有所采纳,效果如何等。
消灭时效,是侵权请求权存续期间的规定。各国对此规定各不相同,差异很大。在《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比较研究中应当重点研究的问题是:各法域规定的侵权责任消灭时效如何规定,与其他有关权利的消灭时效有何区别,《东亚侵权法示范法》采纳何种期限规定为优等。
《东亚侵权法示范法》进行比较研究的最终目标,是确定该示范法应当规定哪些抗辩事由,怎样确定消灭时效制度的基本规范。
(十一)产品责任
在特殊侵权责任类型中,产品责任具有特别的价值,因为产品责任不仅在国内法具有保护产品消费者安全的重要价值,而且面对国际交往不断发展,产品(特别是药品)的国际流转越来越频繁的状况,跨国的产品责任纠纷诉讼不断发生,需要各法域在产品责任中平衡利益冲突,确定产品责任包括药害责任的统一的责任规则。在《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比较研究中应当重点研究的问题是:本国确定的产品责任的基本规则是什么,如何界定产品责任中缺陷的种类和标准,在产品责任中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等。《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最终目标,是通过比较研究,建立各国和地区都能够接受、能够协调不同法域产品责任包括药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统一责任规范。
(十二)环境污染责任
在特殊侵权责任类型中,环境污染责任具有特别的价值。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是东亚各国和地区的国策,也是世界各国的共识。除了本国和地区的环境保护之外,对于跨国环境污染问题的法律制裁,更需要统一的法律规则。在如何对待这个涉及人类代际利益保护的重大问题上,侵权法更应当以损害赔偿的方法,确定侵权责任,制裁环境污染行为,为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益,保护各国和地区的共同利益作出自己的贡献。在《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比较研究中应当重点研究的问题是:各国和地区在侵权法领域对于保护环境、制裁环境污染行为采取何种对策,具体的侵权法规则是什么,取得何种经验和教训,对于跨国污染行为如何进行法律制裁,《东亚侵权法示范法》应当如何进行规范等。《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最终目标,是通过比较研究,确定如何应对环境污染责任特别是跨国环境污染责任的统一规范。
(十三)网络侵权责任
在特殊侵权责任类型中,更值得东亚侵权法示范法注意的是网络侵权责任。当代世界,互联网迅猛发展,在给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之余,也给实施网络侵权行为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因而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普遍存在,对于民事主体民事权益的保护构成巨大的威胁。《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特别关注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需要制定统一的制裁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则。在《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比较研究中应当重点研究的问题是:提供各国和地区制裁网络侵权行为的基本法律规则,总结制裁网络侵权行为的基本经验和教训,提供典型的网络侵权行为案例,提出制定东亚统一的制裁网络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则。《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最终目标,是通过比较研究,确定该示范法如何协调互联网的言论自由以及对网络侵权行为制裁关系的基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