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保险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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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保险标的被保险公司再保险后,投保人可否向再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案情介绍]

甲保险公司与某航空公司订立有飞机机身险合同,每架飞机的保险金额为2000万元。事后甲保险公司又与中国再保险公司订立了再保险合同,将机身险保险金额的60%分保给了再保险公司,其中20%是法定分保,40%是商业分保。后来,航空公司有一架在保飞机失事坠毁。甲保险公司立即向航空公司预付500万元,再保险公司亦向甲保险公司预付了300万元。6个月后,整个理赔程序完成,甲保险公司又向航空公司赔付了1500万元,并要求再保险公司向其赔付900万元。期间,航空公司曾咨询可否直接从再保险公司得到赔付,甲保险公司向其讲解了有关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保险业大量存在的再保险问题。

什么是再保险?我国《保险法》第29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这是再保险在我国的法定含义。再保险的当事人是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由于再保险又称分保,所以原保险人又称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人又称再保险分入人或再保险接受人。

再保险从性质上来看,是对原保险提供的保险,是“保险的保险”或者“保险人的保险”。再保险是为保险人服务的,是保险人进一步分散其所承担风险的一种安排。原保险人以分享部分保险费为代价,通过再保险合同,可以将超过其自身承受能力的保险责任部分地转由再保险人承担。这样客观上会增强原保险人的承保能力,使其可以承保更大的巨灾损失。

我国《保险法》用了较多的条文专门规范再保险活动。第29条第2款规定了分出人的告知义务:“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原保险风险的大小以及原保险人所承担责任的大小,是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的重要依据。再保险人行使告知请求权时,原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法》第30条规定了再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原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合同。原保险合同是原保险人与原保险的投保人订立的合同。再保险合同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两个合同的主体是不同的。在原保险合同中,除保险人和投保人外,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也是合同当事人。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与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保险法》第30条规定:“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同时,《保险法》第93条规定了一般的保险人原则上都可以成为再保险人:“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前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一)分出保险;(二)分入保险。”所谓“前条规定的保险业务”是指第93条规定的各种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业务,也就是各种原保险业务。不过,实践中也会存在只经营原保险业务或者只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100条和第104条规定的都是法定再保险内容,也就是强制必须办理再保险的内容。法定再保险也称法定分保。第100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这是为了保证原保险人能够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保险人违反本条规定,依照《保险法》第145条之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依照旧《保险法》第101条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本条被称为法定比例再保险。其比例固定为每笔保险业务的20%。分保未达到此比例即属违法,超出此比例分保,则为商业再保险。200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将此条修改为第102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这就意味着《决定》生效后,是否实行法定比例再保险以及具体比例如何,将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目前为保监会)规定。不过,基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国家将对20%的法定再保险,在加入后每年降低5个百分点,直至最终取消。

此外,《保险法》第103条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第104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以上规定有助于保护幼稚的民族保险业,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另外需要注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9月17日颁布了《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到本案,当时中国再保险公司是我国保险监管机构指定的惟一法定分保接受人。甲保险公司在承保到上述机身险业务时,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应当向中国再保险公司办理20%的法定再保险。此外,中国再保险公司还可以接受商业分保。本案甲保险公司向其办理40%的商业再保险也是合法的。某航空公司作为原保险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依法无权向再保险公司请求赔付保险金。当然,再保险公司也无权向航空公司索取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