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痰标本及菌株运输
一、目的
为确保痰标本和菌株的运输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符合国家相关生物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满足相关临床检测和防治工作的需要。
二、原则
严格按照原卫生部颁布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开展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工作。
三、具体操作
法律依据是原卫生部令第45号《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其中一部分由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来准备。
(1)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4)其他有关资料
1)申请运输的文字说明材料,包括运输原因、目的、起止时间、方式、数量、频次、承诺等。
2)运输相关证明材料,如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项目协议(含盖章部分)及相关要求。
(1)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3)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备案证明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存、生物制品生产等批准文件。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运输出发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上报卫生部审批,审批通过后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
结核分枝杆菌培养物和痰标本,结核分枝杆菌属于A类传染性物质,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UN编号为UN2814。痰标本属于A类传染性物质的相关样本,运输包装分类为B类,UN编号为UN3373。
菌株或活菌培养物运输(A类UN2814)的包装见图3-1和图3-2。痰标本运输(UN3373)的包装见图3-3和图3-4。
包装时要满足三层包装体系,即防水的主容器、防水的次容器、强度满足其容积、质量及使用要求的刚性外包装(图3-5)。
(1)UN或ID编号。
(2)运输专用名称(感染性物质,可感染人类)。
(3)托运人名称和地址。
(4)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5)负责人24小时紧急电话。
(6)净数量。
(7)如使用干冰做制冷剂,应标出干冰、UN1845以及干冰的净重。
标记实例见图3-6和图3-7:
(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危险标签(图3-8)。
(2)A类相关样本及B类的病原和相关样本标签(图3-9)。
(3)外包装放置方向标识(图3-10)。
托运人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和国际民航组织文件《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的要求,正确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贴标签并提交正确填写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交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航空承运人和机场实施运输。如需由未经批准的航空承运人和机场实施运输的,应当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