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三、法医精神病鉴定的证据规范性要求

法医精神病鉴定除应当由具备特定条件的鉴定人在权限范围内出具鉴定意见之外,还应当符合诸如标准规范、形式规范、期限规范以及鉴定检材规范等有关要求,如果上述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法医精神病鉴定人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也将由于不符合法律有关证据的要求而被排除。

1.依据标准的规范性

司法鉴定是鉴定人依据科学技术知识对专业性问题进行判断的活动,因此司法鉴定人使用何种科学技术进行鉴定将无疑能够直接影响鉴定的结果。然而,科学技术的发展参差不齐,在一段时间内对同一问题的解决可能同时存在多项技术或标准的情况屡见不鲜。对此,司法鉴定依据的标准应当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否则依据其他标准、规范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不仅有可能会造成鉴定意见出现差错,而且会因为不符法律规定而被排除。对此,法医精神病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②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③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上述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上述标准的适用具有层次性,如果该司法鉴定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则不能适用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只有在上一级别的标准和规范缺失的情形下,鉴定人方可使用下一级技术规范。

2.证据形式的规范性

鉴定人依据相应标准/技术规范完成鉴定后,将最终出具司法鉴定文书,这也是鉴定结果和程序等是否规范的集中体现。因此,司法鉴定文书也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相应格式,以确保司法鉴定文书的证据形式的规范性要求。在这里特别需要明确的是鉴定文书的鉴定人署名问题。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盖章是明确出具鉴定文书的主体和责任人的必要条件,对此,不同法律对此做出了不同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0条规定,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上签名或者盖章。《民事诉讼法》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不同法律对司法鉴定文书的署名问题进行了不同规定,有的规定是签名,有的规定是签名或者盖章,有的地方性规章中甚至明确鉴定人需要签名与盖章。对此,我们建议,为符合不同法律规定,由鉴定人在最终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是必不可少的;至于盖章,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鉴定人有印章的,可以在签名之后加盖印章。

3.鉴定检材的规范性

对某专业性问题进行的司法鉴定是建立在一定的资料基础之上的,这些资料称之为检材(法医精神病鉴定多为调查或讯问/询问笔录、病史、影像学资料等书证、视听资料),这是司法鉴定的基础。因此,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充足、可靠,也将直接影响了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合法性。鉴定检材的规定性应当符合如下条件:①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②检材应当充足、可靠,能够确保鉴定意见的真实、准确。对于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可以终止鉴定。

4.期限的规范性

无论何种形态的诉讼都希望追求公正与效率的有效结合,司法鉴定作为诉讼活动的一个环节,也应当在保障鉴定质量的情形下,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该期限不得长于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所需时间,除非法律明确规定鉴定期限不计入诉讼期限外的。根据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值得注意的是,在诉讼活动中,法律多规定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一般不计入诉讼期限。因此,在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司法鉴定机构一般只需在协议书确定的期限内完成即可,而无需过多考虑诉讼期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