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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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鉴定人的任职资质与人数要求

精神病学、心理学和法学是法医精神病学的母体学科。鉴定人的知识背景应该具备以上学科的理论知识,掌握相应学科的基本方法。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鉴定人员应当是兼具法学与精神病学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截至2010年,全国法医精神病鉴定人为2090人,主要为精神科执业医师,也有少量的法医精神病科研和教学人员。我国当前现有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多由精神科临床医师直接转入鉴定工作,绝大多数为精神科执业医师兼任,虽然多为临床方面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具有丰富的精神科临床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基础,但大多数缺乏系统性的培训,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储备。导致在鉴定实施过程中多以临床思维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缺乏以法律标准认识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当前,我国也有少量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人来自医科院校和科研院所。一般认为,高校的鉴定机构具有硬件设施领先、理论和技术前瞻、功利性较弱、公信力强等优势。然而,高校中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显著特点是高校教师作为鉴定人,法医背景的鉴定人也存在临床精神病学知识和专业技能不足的问题。

关于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人的任职资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都有明确规定。根据司法部和国家认监委研究制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每个业务领域(业务范围)至少拥有5名以上鉴定人,其中至少拥有1名具有所在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作为一个独立的业务领域,自然应参照上述要求进行人员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