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科护理学(第3版)(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十三五”(护理专升本)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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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儿科护理相关的伦理与法律

学习目标
了解 儿科护理相关的伦理及法律。
一、儿科护理相关的伦理
儿科护士在对患儿实施整体护理的过程中,常常会面临与儿童护理有关的伦理问题。例如对极低出生体重儿是否应挽救其生命、临终患儿是否有权利拒绝治疗、在对患儿的关怀照顾中如何权衡利害得失、如何保护儿童及家庭的权益、如何公正分配护理保健资源等。这都要求护士有能做出道德判断的能力及对伦理问题的推理意识,能正确做出伦理决策。
伦理是研究道德、道德判断、道德问题的核心。伦理问题出现在道德冲突的过程中。护理道德的基本原则是自主原则、有利原则、无害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及公正原则。在儿科护理工作中,护理的对象是尚未独立的儿童,由于年龄与生长发育水平的不同,其自主决策能力存在较大差异,一般认为0~10岁为完全无决策能力人,11~14岁为有部分决策能力人,15~17岁有能力作出绝大多数健康相关问题的决策。因此儿科领域的伦理问题显得更为复杂。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由其家长代替做出决定,而使自主原则受到限制,对这些问题的抉择,对儿童而言本质上有可能是不合理的。因此,儿科护士必须从伦理的角度为患儿考虑,当遇到伦理冲突时,儿科护士应明确自己的价值观念和判断标准,可依据的首要原则是对患儿有益且无害,同时应明确自己的责任首先是维护患儿的利益,其次是维护患儿家庭的利益。公正的原则是指所有儿童,无论其居住地区、种族、性别、宗教、健康或残疾、家庭背景等方面有何差异,都享有生存、安全和最大可能地充分发展的权利。随着城市化进程,流动人口大量出现,发展不平衡必然存在,面临群体差距,儿科护士必须关注弱势群体儿童,力求其享有同样的医疗资源和优质服务。
由于儿童护理是以“儿童及家庭为中心”的护理,因此儿童护理工作具有社会性及多维性等特点。儿科医务人员对患儿及其家人的专业化的关怀照顾具有引领其渡过难关的无可替代的关键作用。作为健康促进队伍中的一员,儿科护士应明确自己在协作性伦理决策中的作用,理解患儿和家长的价值观念、想法、偏好,成为联系患儿家庭和其他卫生保健人员之间的最佳桥梁。
二、儿科护理相关的法律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许多保护儿童和促进儿童健康的相关法律和规定亦不断完善。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2次修订了该法案,体现了我国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多方面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儿科护士有法律上的责任,用应有的科学知识,使儿童得到最佳的生理和情绪上的照护。法律责任是法律为医护人员规定的责任。儿科护士应了解儿童与成人患者一样具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医疗权、疾病认知权、知情同意权、保护隐私权,儿童具有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儿科护士也有义务维护儿童以上权益。
联合国于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阐述了应赋予所有儿童的基本人权:生存的权利;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保护他们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权利;以及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是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认可的国际公约。在我国,《儿童权利公约》于1992年由中国政府批准,并与各人民团体、国际组织、新闻媒体以及个人共同努力,把本公约规定的义务从单纯意向角度上的宣言转变成为改善所有中国儿童生活的具体行动方案。
患儿疾病治疗效果的好坏,护理操作是否规范是患儿家属最敏感和关心的问题。儿科护士面临的不仅是不能表达或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病情和需要的患儿,而且要面对焦虑烦躁、对孩子倍加疼爱的父母等。因此,儿科是护理难度大,医患关系最紧张的科室。随着患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护士应主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关注媒体法律栏目,有关医疗纠纷案件的报道等。在工作中应注意告知儿童与家长遵守医院的规定,在为患儿做各项护理操作时,应向患儿及家长解释操作的目的和意义,以便取得同意和合作,必要时让患儿家长签知情同意书。从法律的角度考虑,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不得随意涂改或不执行医嘱,对有疑问的医嘱应进行核实后方可执行。如发现医嘱有明显错误可拒绝执行,并及时告知医生。要慎重对待口头医嘱,除非抢救或紧急情况时,否则不执行口头医嘱。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养成及时、客观、真实、规范的完成护理记录的习惯。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如果因工作的疏忽,发生护理差错、事故,给患儿及家庭造成严重伤害,护士应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