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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医患纠纷中的医患沟通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对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也越来越重视。认真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工作,进一步提高医疗纠纷调解质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是新形势下的工作目标;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是新形势下的工作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是新形势下解决医疗纠纷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如何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有重大决策部署,要把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一方面要持续深入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另一方面要积极构建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相互衔接的制度框架,以社会治理的思路和办法,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解决好医疗纠纷预防、化解和妥善处理的问题。对医院来说,做好医疗纠纷投诉管理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疗投诉管理,实现医疗投诉管理与人民调解的无缝对接是当务之急。
发生医患纠纷后,医患双方均应保持冷静,通过合理、合法、正规的途径去解决问题。
医疗纠纷处理途径有以下几种:
1.医患双方院内调解。
2.人民调解(第三方调解)。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4.民事诉讼(司法调解)。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可以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申请尸体解剖;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体不允许保存在医院。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患方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印件。封存病历的内容为病历的主观部分,即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和病程记录。封存的病历复印件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医疗纠纷中涉及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依法应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