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院院长手册(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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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医院领导体制

一、医院领导体制的演变过程
我国现行医院领导体制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演变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医院实际上实行的是院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20世纪50年代后期,虽然医院领导体制不完全相同,但总的原则是在医院党组织领导下,由党的领导负责,根据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对行政和业务工作进行领导。当时的几种形式是党委领导下的院长分工负责制或党委领导的以院长为首的院务委员会负责制,或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十年动乱”时期处于混乱状态;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了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1985年4月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全国部分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1996年12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规定我国医院实行 “院长负责制”;2012年3月国务院 《“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也明确我国建立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但由于各地、各单位情况不一样,在一些地区还存在着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二、现行领导体制的主要特点
(一)现行医院领导体制的共性特点
1.坚持党的领导
四项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院的根本保证。因此,无论实行何种领导体制都离不开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目前并存的两种领导体制虽然在具体体现党的领导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在坚持党的领导这点是一致的。
2.重大问题集体决策
决策是医院组织的功能表现,是所有管理活动的核心,正确的决策是医院效益的保证,但重大决策必须实行个人决策与集体决策相结合,两种领导体制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虽然程序有所不同,但保证在涉及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的决策上采取集体决策的方法是一致的。
3.医院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职工参加医院民主管理体制是社会主义医院对职工权益的保障,两种领导体制都必须实行这一点,只不过院长负责制对职工民主管理更加重视。
4.遵循上级党政部门意见
上级党政和主管卫生部门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医院的领导。根据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论实行何种体制,医院领导必须遵循和服从上级部门的意见,并完成上级指令性任务。
(二)现行领导体制的个性特点
1.医院党委职能不同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与院长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党委管辖的范围涉及所有党政重大问题;院长负责制则不同,党委与以院长为首的行政领导机构分别属于两个独立的领导系统,党政职能明确,党委在保证监督过程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坚持社会主义医院办院方向。院长则作为医院行政、业务的法定代表对医院行政、业务实施全面领导和指挥。
2.医院重大问题决策机构的设置不同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行政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是党委会,院长则负责落实党委决策的实施;院长负责制不论是通过医院管理委员会,还是党政联席会,但最后决策的是院长,有利于集中统一行使决策权力与贯彻决策的指挥权力,充分体现院长的主导和全面负责精神。
3.中层干部的任免形式不同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中层干部的任命由党委直接掌握,院长负责制下的中层干部一般由院长提名,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最后由院长任命。
4.职代会职能的不同
在院长负责制下,职代会既是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又是对院长工作实行监督的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和批评,对不称职的院长可以建议上级党政部门予以更换,也可在上级党政管辖部门的批准、监督和授权下进行民主选举院长。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职工民主管理通过工会组织向党委建议。
三、完善现行医院领导体制的方向和基本原则
目前,我国医院在一些地区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和院长负责制两种体制并存。按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全面推行院长负责制势在必行,在完善现行领导体制过程中和今后应遵循下列原则和方面。
(一)坚持党政分开的原则
党的领导是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医院党委无论是在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时处于全面直接领导,还是在院长负责制时处于监督保证地位,其实党委的职能都是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通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思想政治工作,围绕医院的中心工作,负责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工作,要保证院长在医院工作中的中心地位,支持院长对行政、业务的领导决策的指挥工作,避免包揽医院的行政事务。努力做到 “三分三合”,即 “职责上分,思想上合;工作上分,目标上合;体制上分,关系上合”。
(二)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决策贯穿于医院管理活动的全过程,无论实行何种体制都应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的原则,以保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实施。尤其在实施院长负责制下,院长更应遵循这一原则,防止个人独断专行,一个人说了算。但在决策过程中要尊重院长的意见,在院长负责制下要赋予院长最后的决策权,在决策过程中,要强化统一高效的行政指挥系统和管理系统,以突出院长的组织指挥作用。
(三)必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为了强化医院管理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必须建立各项必要的工作制度,以保证医院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医院党委、院长、职代会和医院管理委员会应有工作条例,逐步建立和完善一些配套的制度是必要的,如行政决策程序,院长向党委和职代会报告工作制度,党政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干部评议制度和职代会活动制度等,使制度更好地促进院长负责制的实行。
(四)配备领导干部要注意与体制相适应
实践证明不同体制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思想、年龄、知识、专业和素质结构等要求也不尽相同,配备好医院领导干部,尤其是按照领导班子结构要求配备好医院院长和党委书记十分重要,使领导干部在各自的岗位各得其所,扬长避短,发挥最佳的、互补的领导班子整体水平。
(五)推行院长负责制
自从1984年国务院发布试行院长负责制的医院领导体制改革方案以来已经很多年了,各地已经因地制宜地在若干医院中试行,而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经验。因此,1996年12月颁布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决定》中作出了医院领导体制实行院长负责制的规定,为全国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创造了政策性条件,国务院2012年3月颁布的 《“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也再次明确建立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2015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指出鼓励实行院长聘任制。这样有利于党委摆脱行政事务工作,全力做好监督保证工作,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在医院贯彻执行,加强党要管党的组织工作,使党委的核心位置得到加强。同时也保证了院长在医院的中心地位,促使院长增强了主观能动性和责任性。
(六)院长负责制
1.概况
院长负责制来源于 “行政首长负责制”,目的是确保医院的行政最高领导在现代化管理体制中的中心地位,从而使其在行政、业务和经营中具有法人代表的权力,从而有利于上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法制监控,有利于实行以法治院。同时也有利于党政分工,确保党委的监督、保证作用,使医院的党组织处于核心地位,保证医院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
2.院长负责制的内涵
院长负责制的基本内涵是:院长对医院实行相对自主的管理,对医院行政和业务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党组织履行监督保证职能,职工通过职代会进行民主管理。
院长对医院工作实行 “统一领导”,就是在所明确其职责和权力的范围内,对医院行政和业务工作由院长集中行使指挥和决策权。“全面负责”,就是院长一方面受党和国家委托管理医院,向党和国家负责;另一方面,代表职工管理医院,向职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