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
为了便于精神科临床工作、学术研究以及学术交流和学科发展,各国统一了对精神症状进行描述的术语,如本章第一节所述。但是,由于受到医学科学发展的限制,很多精神障碍的病因和发病机制还不十分明确。因此,除了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分类和诊断是基于共同的、可被证实的病因而被归入同一组之外,其他精神障碍大多根据疾病的临床表现及其症状群来分类和诊断。
一、分类和诊断的步骤
包括可能的诱因,起病的缓急,主要的症状,诊疗的经过,主要的阴性症状以及一般情况。
既往有无躯体疾病,特别注意有无神经系统疾病以及内分泌代谢疾病等,包括外伤史、过敏史、手术史、输血史等。
包括出生时情况、生长发育史;有无毒物接触史,冶游史;病前个性等。
包括父母2系3代有无精神障碍病史,如有,诊断是什么,有效药物是什么等。
应包括详细的神经系统检查。
精神状况检查是通过与患者进行系统的面谈,以及对病人进行全面的观察来发现患者的各种精神症状的过程。
包括三大常规、头部的影像学检查、血液生化、内分泌代谢疾病相关检查等。
医生根据上述各步骤,将患者的精神症状归类总结为症状群,对照“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得出诊断。
二、国际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系统介绍
国际公认的“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系统”有“ICD-10”和“DSM5”。国际疾病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ICD),是WHO制定的国际统一的疾病分类方法,目前全世界通用的是第10次修订本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仍保留了ICD的简称,并被统称为ICD-10;精神障碍的分类也包括其中。美国的《精神障碍的诊断和统计手册》(DSM)也广泛地用于临床与科学研究,现已更新到第5版(DSM5)。
三、常见精神障碍分类(参照ICD-10)
ICD-10对各种精神障碍的主要临床特征都进行了描述,并提供了诊断要点,以及确立诊断所需症状的数量和比重。如果患者的疾病完全符合诊断要点的各项要求,诊断即可“确立”。本节只简单列出常见的疾病(详细的诊断标准内容见ICD-10)。
1.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
2.血管性痴呆;
3.器质性遗忘综合征、非酒和其他精神活性物质所致;
4.谵妄,非酒和其他精神活性物质所致;
5.脑损害和功能紊乱以及躯体疾病所致的其他精神障碍;
6.脑疾病、损害和功能紊乱所致的人格和行为障碍;
7.未特定的器质性或症状性精神障碍。
1.急性中毒;
2.有害性使用;
3.依赖综合征;
4.戒断状态;
5.精神病性障碍;
6.遗忘综合征。
1.精神分裂症;
2.分裂型障碍;
3.持久的妄想性障碍;
4.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
5.感应性妄想性障碍;
6.分裂情感性障碍;
7.其他非器质性精神病性障碍;
8.未特定的非器质性精神病。
1.躁狂发作;
2.双相情感障碍;
3.抑郁发作;
4.复发性抑郁障碍;
5.持续性心境(情感)障碍;
6.其他心境(情感)障碍;
7.未特定的心境(情感)障碍。
1.恐怖性焦虑障碍;
2.其他焦虑障碍;
3.强迫性障碍;
4.严重应激反应及适应障碍;
5.分离(转换)性障碍;
6.躯体形式障碍;
7.其他神经症性障碍。
1.进食障碍;
2.非器质性睡眠障碍;
3.非器质性障碍或疾病引起的性功能障碍;
4.产褥期伴发的精神及行为障碍,无法在他处归类;5.在它处分类的障碍及疾病伴有的心理及行为障碍;6.非依赖性物质滥用;
7.伴有生理紊乱及躯体因素的未特定的行为综合征。
1.特异性人格障碍;
2.混合型及其他人格障碍;
3.持久的人格改变其他疾病所致;
4.习惯与冲动障碍;
5.性身份障碍;
6.性偏好障碍;
7.与性发育和性取向有关的心理及行为障碍;
8.成人人格与行为的其他障碍;
9.未特定的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
1.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2.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3.重度精神发育迟滞;
4.极重度精神发育迟滞;
5.其他精神发育迟滞;
6.未特定的精神发育迟滞。
1.特定性言语和语言发育障碍;
2.特定性学校技能发育障碍;
3.特定性运动功能发育障碍;
4.混合性特定发育障碍;
5.弥漫性发育障碍;
6.其他心理发育障碍;
7.未特定性心理发育障碍。
1.多动性障碍;
2.品行障碍;
3.品行与情绪混合性障碍;
4.特发于童年的情绪障碍;
5.特发于童年与少年期的社会功能障碍;
6.抽动障碍;
7.通常起病于童年和少年期的其他障碍。
(刘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