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脑死亡”后器官捐献的回眸
20世纪后叶,随着外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成熟,越来越多的器官衰竭患者经过器官移植重获新生。然而,面对大量的移植等待患者,供体器官却始终处于严重短缺的状态,并由此成为限制器官移植技术进一步发展的巨大障碍。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首次对“脑死亡”进行了命名并提出了诊断标准。1988年,美国正式立法以脑死亡替代传统心脏死亡作为临床死亡的判定标准,其后全球有九十多个国家通过脑死亡立法。这为脑死亡捐献者转化为实际捐献者奠定了重要基础,从而直接促进了器官捐献与移植的发展。
进入21世纪,我国各种器官移植都全面迅速开展,但是器官供需矛盾日渐显现,甚至比发达国家更为突出。那时我国对脑死亡的诊断标准还未制定,公民器官捐献体系尚未建立,国际通行的器官捐献途径在我国也未实行。如何依照国际惯例开辟器官捐献的途径呢?为此,武汉同济医院裘法祖院士查阅了大量有关脑死亡的文献资料,初步建立了我国脑死亡诊断的标准和公民器官捐献的完整概念,并积极努力地推进脑死亡立法。
2000年7月26日,我院医教部接到外院一个电话,说有一位严重脑外伤即将不治的年轻人,其临床已符合国际通用的脑死亡诊断标准,家属提出愿意捐献器官。这对于正有上千名慢性肾衰竭患者在等待肾移植的医生来说,不啻是一大喜讯。尽管当时公民器官捐献在我国还未开展,国内“脑死亡诊断标准”尚未出台,但为了挽救更多患者的生命,医院领导经过研究后决定,在家属同意和病情符合前提下支持医生的动意。此时此刻我紧急电话请教裘法祖老先生,他仔细询问详情后说:“脑死亡就是死亡”,并坚决支持我们开辟脑死亡器官捐献的途径。为此,我们决定参照国外脑死亡诊断标准和器官捐献流程,进行一次大胆尝试。鉴于当时中国法律在人的死亡标准上还处于空白的阶段,而且脑死亡后器官捐献和移植尚无先例,因此决定暂不对外宣传。当天,我们派肾移植中心王亚伟副教授前往自愿捐献的患者医院与亲属会面,谈话后家属正式签署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随后患者由救护车转运至我院,我们立即邀请神经内科赵忠新主任、脑外科王建奇主治医师及脑电图室吴维华主任技师会诊,经过临床判定和相关仪器检查,确认患者符合脑死亡的国际诊断标准。随后,我们将捐献者转运至手术室,依照脑死亡器官捐献的标准流程,在循环支持的条件下获取了双肾,并于当晚连续完成两例移植手术。这是真正意义上的脑死亡后器官捐献肾移植,如今这两名受者均已健康存活了17年。
手术次日,我们向裘老汇报了整个捐献过程和两位术后患者恢复良好的情况,裘老对此给予了肯定和支持。半年多后,《新民晚报》一位记者得知此事,在《青年报》上很简短地发了一条消息;不久,河南《大河报》又用一整版进行了报道。由此,一场关于脑死亡能否作为判定死亡标准的争论,席卷了整个医学界和法律界。当时我国还没有出台“脑死亡诊断标准”,社会接受能力也很有限,我们因此而承受了相当大的压力,我本人也在不同的层面受到了质疑甚至批评。正在此时,裘老打来电话再次问及这两例移植患者,并嘱我们写出脑死亡捐献与移植的总结文章,这使我的压力顿然减轻许多。
曾经有人问我是否后悔,我的回答是否定的。首先,脑死亡就是死亡的概念是医学科学的进步,提前接受这个概念固然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但能为患者做点事,我认为是值得的。其次,我这样做也是尽己所能作出一点贡献。
值得欣慰的是,我国于2010年3月启动全国器官捐献试点工作。经过社会各界七年多的共同努力,不论是脑死亡还是器官捐献的概念都已渐渐深入人心,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已成为我国器官移植来源的主流,使器官移植迎来了新的时代。作为一名亲历了我国首例脑死亡后器官捐献的器官移植医生,亲眼目睹了这十几年来发生的巨大变化,我由衷地感到高兴,也为自己当年付出的微薄之力而倍感欣慰和自豪。同时,也热切期待我国的肾移植事业有着更加美好的明天!
2000年7月26日脑电图检查确认患者脑死亡
2000年7月26日 OPO对脑死亡捐献者进行肾脏获取
(朱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