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确立商业形态的三大要点
基本概念解读
商业形态(Business Pattern)(也称“业态”)概念来自商业流通领域,是指商业企业的经营组织类型,如零售商或批发商;而零售商又分为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杂货铺、连锁店甚至网店等不同形式,他们所提供的最终产品和服务没有本质区别。
我们将商业形态概念延伸并提升到产业高度,是指企业在产业中的组织类型,以及在产业链上的存在形态;任何产业或某一产业中的特定环节,一般都存在各种商业形态。在房地产行业中,按价值链顺序涵盖的不同商业形态,有投资商、开发商、设计商、建筑(承造)商、装饰商、(销售)代理商和物业管理服务商等。
在广泛的意义上,主要商业形态一般可分为加工商、制造商、提供商、运营商和贸易商(见表2-1)。
表2-1 主要商业形态对比一览表
1.加工商
加工商亦称代工商,一无独立的营销体系,二无自主的产品品牌,只能为品牌企业贴牌生产成品或提供半成品,最终成为别人的“加工车间”。
2.制造商
制造商亦称生产商,一方面生产成品并自行销售(直销或借助加盟商分销),另一方面只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即自产自销。他们拥有独立的市场渠道系和产品品牌,但因依赖自身产能而存在“重资产”风险。
3.提供商
这种类型的企业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借助分包、外协的方式来完成。在具备相当技术附加值的产业中,企业可向客户提供系统解决方案。
4.运营商
依靠一定的特许经营权,运营商提供综合性、公共性的服务。其特点一是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二是服务的客户广泛而普遍(无指向性),三是一般不生产而只提供有形产品,但商业品牌的建设维护相当重要。
需要说明的是,“提供商”与“运营商”的内涵比较接近。例如,人们一直将中国电信视为电信服务的运营商,但他们旗帜鲜明地自我标榜为“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
5.贸易商
销售的产品并非自产而是代理,主要方式包括批发和零售。其中,批发已逐步被分销、代理取代,而且越来越多的零售迅速走向连锁。零售商的品牌建设至关重要(童叟无欺就是商誉),但不连锁经营就难以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