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有两个立法目的:一是,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二是,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前者是本法的直接目的,后者是本法要通过直接目的而实现的根本目的与长远目的。
(一)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
传染病,指由于具有传染病性的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等侵入人体,发生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至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甚至整个社会的疾病。传染病种类很多,可通过不同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传播,造成人群中传染病的传播、发生或者流行。
预防、控制和消除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传染病防治重在预防。
预防,指在传染病发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以减少或者避免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本法在传染病防治的报告、治疗、控制等各个环节,始终贯穿“预防为主”这条主线,防止传染病疫情扩散蔓延。例如,设定了传染病监测制度,以提高预防传染病的监测预警能力;规定加强对早期发现的散发传染病病人的隔离治疗,防止传染病扩散;强化医疗机构在传染病疫情监测、防止医院内感染等方面的责任等。
控制,指在传染病发生后及时采取综合性防疫措施,消除各种传播因素,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保护易感人群,使疫情不再继续蔓延。本法分别不同情况,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的传染病控制措施作了规定。例如,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医学干预以及对被污染的场所实施严格卫生处理等措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包括:组织有关单位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保护饮用水源等,经报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封闭有关场所的措施等;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采取限制公民权利的控制措施的条件、程序,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
消除,指某种传染病在一定范围内经过一定时间的监测,不再出现,虽然发生这种传染病的可能性仍然存在,但可以认为在这一范围内该传染病已被消除。这是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所要达到的目的。
(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
传染病防治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传染病防治法是卫生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为根本目标的,它直接涉及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安全。人人享有健康的生活,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公共卫生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公共卫生的发展水平,又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本次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我国卫生法律制度,把维护和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根本立法宗旨,体现了对公民的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公民以及其他有关社会主体在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向公民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