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为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紧急调集人员、征用物资等事项的规定。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必须采取及时、有力的措施控制疫情的扩散、蔓延。必要时,应该动员各方面的力量,调动资源进行传染病的控制。
紧急调集人员、征用物资的权限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调集人员、征用物资是国务院的权限;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征用物资。
紧急调集的人员既包括传染病防治的专业人员,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人员,同时又包括传染病控制所需的其他有关人员,如公安、武警、交通等部门的人员,以及根据情况所需的一切社会力量。调用的储备物资主要指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物资储备中调用的相关物资,包括用于传染病防治的药品、器械、用具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从控制疫情的大局出发,服从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的调用和调遣,不得拖延或拒绝。
临时征用的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是指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不能满足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有权在社会上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为控制传染病提供有力的保障。
对调集人员、征用物资的报酬及补偿的规定是保障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紧急调集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人员的体贴,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对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公民财产的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