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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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政府对传染病防治经费具体安排和保障的规定。

长期以来,由于经费不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部分精力用于“创收”,致使其功能错位、不到位,影响疾病预防控制能力的提高;一些传染病病人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规范的治疗,成为新的传染源。传染病防治是公共卫生问题,但它涉及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是社会管理问题。200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强化政府的公共卫生职能,加大对公共卫生的投入,加强疾病控制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国务院要求,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提高应对重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本届政府已经确定投入数百亿元用于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本条的规定体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保障传染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本条分三款,从不同角度具体规定经费保障制度。

1.县、市、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人员经费、机构经费、办事经费、设备经费等日常经费,保证通常情况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正常进行。

2.传染病发生、流行具有一定的规律,一些传染病可以通过监测和预警来判断其流行趋势;某些传染病可以通过预防措施,如注射疫苗来控制;有的疾病可以通过药物进行有效治疗,如结核病的规范化治疗等。为此,国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治手段控制某些传染病。本条规定卫生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具体项目,对项目的实施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根据我国的财政体制,上述项目的资金从两个方面给予支持。一是困难地区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从1991年开始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分别设立了中央农村卫生专项资金,用于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卫生事业,中央财政每年安排防治传染病专款5000多万元,用于鼠疫、血吸虫病等重大疫情的防治;每年安排结核病防治专款4000多万元。为了建立健全我国公共卫生体系,中央财政2003年安排了10亿元的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项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设备和卫生防疫专用车辆配置项目、计划免疫冷链建设项目、省级卫生监督执法信息数据库建设项目、血吸虫防治项目、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和艾滋病防治项目。二是在卫生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情况,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例如为体现国家对艾滋病病人的关怀,延长病人的生命并提高生存质量,控制艾滋病流行和传播,卫生部和财政部制定了《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为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对疫情较重地区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费用给予适当免、减;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免费的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的免费药物、母婴阻断的免费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费用由中央财政安排。开展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的免、减费药物治疗工作,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的免费药物、母婴阻断的免费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费用由中央财政安排,其他地区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免费药物等费用由地方政府负担;艾滋病病人常见机会性感染的治疗药物减、免费用,以及开展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的组织动员、宣传发动、药物管理、人员培训等费用由地方财政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