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突出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的规定。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而政府的领导与指挥首先就是对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与指挥。因此,政府的责任就必然要分解到一个或者几个不同的部门来承担。比如,政府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职能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对市场价格的管理职能由物价管理部门承担,等等。政府有关部门需要明确责任,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完成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突发事件与其他事件有所不同,它所引发的是一个社会灾害,涉及到的问题方方面面,非常复杂。同时,尽管突发事件有许多很难预测,但是并不是不可预防的,这就需要整个政府组织机构共同协调运转,才能达到预防突发事件发生和控制危害程度的目的。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非典型肺炎疫情为例,这是一起典型的突发事件,尽管发生的是一种传染病的疫情,但是承担控制疫情责任的并不仅仅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而是政府有关部门齐上阵。因为,此时需要面对的不仅仅是医疗问题,还包括医疗设施的配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储备及其运输、对社区及流动人口的管理、对公共场所以及环境的消毒甚至于对市场日常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等等。这就需要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如生产和市场主管部门要组织好应急物资的生产和调度,保证供应;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交通工具消毒并采取其他控制措施,切断传染渠道;运输部门要安排好应急物品的运输等等。只有各有关部门都切实履行了职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才能真正顺利地进行。
“责任明确”是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的重要目标,建立责任制就是要明确责任,只有明确责任才能做到互相配合,才能形成合力。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预案,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制定有效的规范与措施,保证每一项具体工作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