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释义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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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经一定程序制定的处置突发事件的事先方案。根据本条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为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作为管理全国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卫生部制定的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做到两点:一是要做到分类指导。所谓分类指导,就是对不同性质的突发事件制定不同的应急预案。二是要做到快速反应。所谓快速反应,就是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马上可以启动,应急处理机制马上可以作出反应。换句话说,就是应急预案能够保证做到信息渠道通畅、反应机制灵敏、指挥系统有效、应急准备充分。

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本条也提出了两点要求:一是要依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建立统一、高效、有权威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体系的基础,所以,各地要将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融入到本地区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去,确保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二是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是一般性的、共同性的制度、内容、程序、方法等,它带有普遍性,但是,各地情况不同,遇到的问题不同,存在的困难也不同,所以,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