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释义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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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培训和演练的规定。

在突如其来的灾害面前,有准备的应战和无准备的应战,其结果是大不一样的。有准备,可以防患于未然,可以及时转危为安;而无准备,则可能措手不及,贻误时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对突发事件,我们不打无准备之战。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是抗击突发事件的突击队、侦察兵,必须要有一身真本领,这样才能在关键时刻冲得上去,打得赢。

俗话说,平时多流汗,战时少流血。过硬的本领靠平时的积累,一是知识和技能的积累,二是经验的积累。这两方面的积累直接关系到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质量、效果、成败,所以,条例将此艰巨任务交给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谓定期,就是要形成制度,经常性地开展。在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上,要结合实战的需要,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别,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既要注意普及又要注意提高,在普及的基础上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可以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专业技术队伍和专业机构。在应急演练上,要从打大仗、打硬仗出发,进行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在演练中不断掌握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总之,要从“最坏”处准备,朝最好的方向努力。有备无患,常备不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