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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报告的突发事件进行核实、确证的规定。
本条的责任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任报告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地方政府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后,地方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肃对待突发事件报告,不能掉以轻心,心存侥幸,或者主观臆断。应当迅速深入实际,进行认真的调查,科学的分析,判定是否属于突发事件,判定属于哪一种突发事件。实际上,这里的调查核实工作,也是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的一项主要内容。其结果将直接影响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的同时,有关部门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职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但是,在没有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结合日常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控制措施。避免消极等待,以致坐失良机,加重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