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工作人员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时的条件要求的规定。
本条包括本人的防护措施和接受工作指导两方面。由于突发事件发生突然,情况紧急,必须动员足够多的人员参加处理工作。而参加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可能会有相当一部分是非专业人员,如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参加救治工作的人员中可能会有非传染病专业的医护人员和救护车司机等,首先要按照要求保护好自己,有效保持战斗力,才能保障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目前,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相当一部分医护人员受到感染就是一个值得吸取的惨痛教训。国家对一些可预见的突发事件都备有应急预案,如《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核事故与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中规定,卫生检疫人员在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措施时,应当做好自身卫生防护。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卫生防护措施主要包括:事先接种相关的传染病疫苗,执行职务时穿着防护服装,建立实施操作时的隔离制度、安全操作制度、污染物的消毒制度,定期体格检查等。传染病防治法对于业务指导也有明确的规定,如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也规定,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一般应包括隔离措施、个人防护要求、消毒处理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