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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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年2月3日 肺炎机制发〔202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缓解部分地区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医疗资源紧张的问题,及时有效开展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方案

为有效控制疫情,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以下简称疑似病例轻症患者)规范管理,指导地方将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场所设置为首诊隔离点,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进行隔离观察,特制定本方案。

一、隔离对象集中

1.首诊医疗机构判断为疑似病例轻症患者。

2.有生活自理能力,年龄≤65周岁。

3.无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等基础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4.知情同意,自愿前往。

二、首诊隔离点要求

1.在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周边就近选择场所作为首诊隔离点,原则上可步行前往。

2.隔离观察期间,隔离观察对象原则上应当单人单间居住。隔离对象原则上不得离开房间活动。

3.房间应当具有良好的独立通风条件,具有独立卫生间。

4.首诊隔离点电梯应当具有容纳急救转运担架条件。

5.首诊隔离点应当具备独立的可封闭管理的医疗废物暂存地。

6.非隔离对象不得擅自进入首诊隔离点。

三、物资保障与人员配备

1.首诊隔离点应当配备适当的急诊急救物资与医护人员。

2.结合首诊隔离点的布局参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和《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制定合理观察流程。

3.首诊隔离点应当配有相应警务人员,随时处理突发事件。

四、转诊、解除隔离等情形

隔离观察对象视病情变化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观察、转诊或者解除隔离。病情加重或出现其他突发病情时应当及时转至首诊的医疗机构;诊断为确诊病例,应当及时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后,符合解除隔离条件的观察对象,应当立即离开首诊隔离点,解除隔离或转为居家医学观察。

五、其他规定

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场所,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并明确隔离点各项工作的牵头负责部门和部门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