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学美德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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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康德论“自己的完善”和“他人的幸福”

思考边沁提出的“对自己的义务”和“对他人的义务”,这就不能不提到比他更早的康德(1724—1804)。康德在1797年完成《道德形而上学》第二部“德性论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在此书的“德性论导论”中,他区分了“自己的完善”和“他人的幸福”;在此书的“伦理要素论”中,他既说明了“对自己的完全义务”,也说明了“对他人的德性义务”。所以,若论到私人道德,则“自己”与“他人”的对分早已是一个普通的分析,思想史很容易出现,并不是一个复杂的哲学问题。但把自己和他人的分别带进道德理论,则是西方近代哲学的产物。

那么,哪些是康德所认定的对自己的义务和对他人的义务?

关于对自己的义务,康德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人对自己的生理躯体的义务,他称之为“人对作为一种动物性存在的自己的义务”,包括不应自杀,不应对性做非自然的使用,不应酗酒和暴食。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 道德形而上学》,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426—436页。另一部分是“人对纯然作为一个道德存在者的自己的义务”,包括不应说谎,不应吝啬,不应阿谀奉承;伤害这些义务的恶习是:妒忌、忘恩负义、幸灾乐祸。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 道德形而上学》,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470页。

对他人的义务,主要是爱和敬重。对他人的爱的义务,包括行善的义务、感激的义务、同情的义务。对他人敬重的义务,包括节制、谦虚、尊严。伤害敬重的恶习是傲慢、毁谤、嘲讽。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 道德形而上学》,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463页。此外,康德区别了“人们相互之间就其状态而言的伦理义务”,主要是友谊,认为爱与敬重在友谊中是最紧密的结合。最后,还涉及“交往的德性”,一些外围、附属的东西,如健谈、礼貌、好客、婉转。康德讲的这两种义务还是比较简单的。他所说的对他人的义务,并没有涉及公民道德和公共道德,可见“对他人的义务”这个概念,并不必然指向公德。应该说,康德还是在基本道德的意义上,在此范围之内,来区分对己和对人的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