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克隆人技术立法面临的宪法问题
一、克隆人技术立法未达成社会价值共识
面对克隆人技术带来的问题,学界对于应否立法禁止克隆人技术在哲学、伦理、科学、医学、宗教和法律等多个领域产生了广泛争论,并形成了观点截然对立的双方。比如,在应否立法禁止生殖性克隆方面,支持的一方认为应当禁止生殖性克隆,因为当前生殖性克隆技术不成熟,存在安全问题,克隆孩子可能有很多先天性生理缺陷;生殖性克隆侵犯人的尊严;生殖性克隆使得人扮演了上帝的造人角色,这是对上帝的亵渎;生殖性克隆产生的孩子的身份难以认定,无法纳入现有的伦理体系;生殖性克隆需要一方的基因生育孩子,对现有的社会关系、家庭结构造成破坏;生殖性克隆破坏人类基因的多样性;生殖性克隆孩子可能存在心理缺陷;生殖性克隆存在被滥用的风险。而反对的一方针锋相对的观点为:生殖性克隆在技术上的不成熟早晚能够解决;生殖性克隆产生的孩子尽管基因与他人相同,但由于后天在不同的环境中成长,具有独特性,因此没有侵犯人的尊严;基于宗教的理由反对生殖性克隆对于不信仰宗教的人并没有说服力;克隆孩子的身份可以通过法律认定,并非完全依赖于生物学基础;生殖性克隆的运用范围可被控制,不会对社会关系、家庭结构或人类基因的多样性造成破坏;没有证据证明生殖性克隆的孩子会存在心理缺陷;生殖性克隆被滥用的风险可以通过法律规制来预防,没有必要完全禁止。此外,生殖性克隆能为不孕不育的夫妇提供一个基因相关的孩子,弥补没有孩子的缺憾;生殖性克隆属于科学研究,科学无禁区等。在应否立法禁止治疗性克隆方面,支持的一方认为应当立法禁止治疗性克隆,因为治疗性克隆涉及对胚胎生命的损害。并且,胚胎的移植技术在当前人工辅助生殖技术领域已经被广泛运用,技术上已经成熟。允许治疗性克隆必定难以达到禁止生殖性克隆的目的。而反对的一方认为治疗性克隆研究有助于治疗诸多人类疾病,如果对其加以严格的立法控制并不会导致生殖性克隆孩子的出现。上述克隆人技术立法的争议与宪法的关系极为密切,各国在克隆人技术立法规制过程中,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面临着来自宪法上的挑战。
二、克隆人技术立法的合宪性遭到质疑
各国克隆人技术立法在学界引发了宪法争议,尤其是针对生殖性克隆的立法,在宪法学界出现了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支持禁止生殖性克隆的一方从尊重生命权和人的尊严的宪法价值出发,认为生殖性克隆研究与人的尊严、后代的基本权利、生命权等均有抵触,故而应予以禁止。反对的一方对于禁止生殖性克隆立法的宪法正当性提出了挑战。比如,在禁止生殖性克隆所秉持的人的尊严的价值基础方面,有的学者撰文予以质疑,认为生物个体成长不是完全由基因决定的,还受后天环境的影响,生殖性克隆只是在非常有限的方面干预了人的个体性与其独立身份。另外一种质疑的主张是从宪法保障的自由权角度出发,认为从生育孩子的结果来看,生殖性克隆与通过传统的生育方式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孩子并没有本质的不同,禁止生殖性克隆显然侵犯生育自由。如果从科研自由的角度出发,从事生殖性克隆研究是一种科学研究活动,立法禁止克隆人也涉嫌侵犯科学研究自由。此外,在治疗性克隆立法领域,也遭受到来自宪法的挑战,尤其是针对允许治疗性克隆的立法,有观点认为这一立法违反了国家立法者保护胚胎生命的宪法义务,侵犯了宪法上的生命权。这些来自宪法上的挑战,意味着克隆人技术的立法需要充分考量其合宪性。对克隆人技术立法予以宪法规制有助于维护克隆人技术立法的合宪性基础。
三、克隆人技术立法存在违宪问题
克隆人技术立法的宪法问题不仅仅体现在理论层面上对克隆人技术立法的合宪性质疑,还体现在实践层面上某些克隆人技术立法对宪法基本原则的违反。克隆人技术立法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保留原则、民主参与原则、法律明确性原则和比例原则等宪法原则的现象。以我国克隆人技术立法为例,我国对于克隆人技术的规制主要体现于卫生部与科技部的部门规章,立法层级太低,违背宪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克隆人技术立法过程中民主参与原则也没有得到贯彻。我国2003年制定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就存在概念界定模糊、立法过程中民主参与不够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