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门(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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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制定与先例:法官和律师如何由先例开始推理

伟大的王啊,高贵的人所宣称的理解力的精华是什么呢?伟大的王,这样的理解力有四种:对词义的理解力;对义理、语法和注释的理解力,以及流畅的口头表达能力。尊敬而伟大的王啊,一位僧人具备了这四种能力,无论他面对的人们的态度如何,无论他面对的是一群武士或者一群婆罗门,还是一群百姓或者一群出家人,他都可以满怀信心地走近他们,他会平和、无畏、镇静地,而不是毛骨悚然、浑身发抖地面对他们。

——佛教寓言

一位律师如何确定委托人的案子是“好”是“坏”?典型情况下,律师们由委托人告诉他们的事实开始,经过一番询问,将法律“运用”到那些事实上,并预测出一个结果。律师们假定,法官们会以相同的方式裁决相同的案件,也就是,当案件涉及可比事实时,先前的结果将被重复。在日常的法律工作中,模糊性有两个来源:事实的模糊性(发生了什么?)和法律的模糊性(对所发生的事件运用什么法律?)。

律师们如何知道法律是什么?美国著名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认为:

有一个基本问题:什么构成了法律?你会发现一些教科书作者告诉你,法律是某种不同于马萨诸塞或英格兰法院裁决的东西,是一个推理体系,是来自原则、道德或公理的推论……它与裁决可能相符,也可能不相符。不过,如果占在我们坏蛋朋友的立场,我们就会发现他毫不在乎什么公理或推论;他只想知道,马萨诸塞或英格兰的法院事实上会做什么。我和他的想法绝大部分是一样的。我们所指的法律,就是对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测,而不是其他的虚伪矫饰。Oliver Wendell Holmes,“The Path of the Law,” Harvard Law Review,10 (1897),457.

有关法律的预测,部分地有赖于正被讨论的案件与先前案件的比较。发现案件之间相同点和不同点的技巧,即案例分析法,是专业法律学习的基础部分。本章中,卡尔·卢埃林(1893-1962)的文章和一套出自北卡罗来纳州的判例,显示了法官和律师如何处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