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从白天到黑夜
1854年一个夏日午后。一位旅行者在密西西比州偶然看到一幅生动的场景:一群干农活的黑奴在一场雷阵雨过后重新回到田间干活。“在一个手持皮鞭的老工头带领下,首先走过来40几个妇女,我从未见过这么多高大、强壮的妇女聚在一起。她们都穿着简朴的带蓝方格的服装,裙刚过膝,腿脚赤裸。她们挺胸抬头地走着,每人肩上扛一把锄头,手臂随意而有力地摆动着,像列队行进的追击兵。”随后是把犁人和他们的骡子,“这支骑兵队有30几个强壮的人,绝大多数是男人,也有少数几个妇女……一个精瘦而机警的白人监工,骑着一匹欢快的小马殿后。”这个行列是种植园这架生产机器的主要组成部分——奴隶制所提供的经过整编的劳动者。
奴隶制首先是一种劳动制度。在南方,无论哪里的奴隶主,无论他的奴隶多少,一般说来,他最看重的是奴隶的生产力。他拿出绝大部分精力,最大限度地有效组织和剥削奴隶的劳动。
农业生产单位的绝大部分是小规模的,因而对它们的组织也是简单的:奴隶主通常亲自严密监督几个不很熟练的奴隶从事劳动。多数这样的奴隶主不能仅仅充当管理者,他们不得不与奴隶一道进入田间扶犁挥锄,这种与奴隶并肩劳作的奴隶主在南方极为普遍。生活在南卡罗来纳州低地的一位小奴隶主的儿子回忆说,他的母亲纺线织布、烧饭、挤牛奶,而他的父亲扶犁、赶车、做鞋。作为一个南方社会的业余研究者,他观察到,在接近北方的地区,经常看到“壮健的自耕农带着儿子们与黑奴一起干活”。人们能够听到“主人与奴仆的斧头交替作响”,看到“黑奴与他们的主人并肩犁地”。
仅仅掌管6个奴隶的奴隶主,也禁不住要改善自己的社会地位,不再做田里的活计,而是拿出大部分时间从事管理。在他们不多的奴隶中缺乏有技艺的工匠,因而他们发现自己有必要从事某些特殊工种,比如木匠或修理农具。在人手缺乏的紧急情况下(农作物从春播到夏收一直没有任何危机的情况是不多见的),他们也临时放下架子下地干活。如果一些地需要重新播种,如果某种作物在阴雨连绵之后杂草丛生,或者,如果扶犁手因生病而卧床不起,主人通常要做的选择是要么蒙受农作物的损失,要么加入奴隶的工作。种植棉花的奴隶主在秋天帮助采摘是司空见惯的事,因为在这个时候劳动力总是不足。
但是,奴隶大多从未见过他们的主人在田间劳作,因为多数奴隶不是生活在这样小规模的、存在如此亲密关系和非专门经济职能的农场里。绝大多数奴隶属于那些奴隶多得足以使他们摆脱日常农场劳动的奴隶主。即使在规模略小的农场生活的奴隶,也不是总能与他们的主人一起劳动。一些奴隶在城市里劳作;另外一些奴隶属于监工,因而在种植园劳动;还有一些奴隶属于大种植园主的儿孙,在家中役使差遣。因此,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正常关系并不是工友关系,而是劳动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真正的农场主和小种植园主都拥有10到30个奴隶,这么多的田间劳力足以使组织和监督变得非常复杂。他们通常自己处理这些问题,而不需要另有监工的帮助,除非他们不止有一个农场或者农场还有其他经营项目。这时,奴隶主们通常需要监工在田间一边劳动,一边管理奴隶……
拥有30个以上奴隶的种植园主能够达到最高的效率,能够实现最复杂的经济管理和最高的专业化水准。在这一地域内,近一半的奴隶属于大约2万5千个种植园主。这一档次的奴隶主不使用监工的,与小农场主使用监工的一样少见。1860年,被雇为监工的南方人,相当于拥有30个以上奴隶的种植园的数目。
雇用专职监工的种植园主对农作物种植的指导,不过是间或在种植园里巡视一番,他们将精力集中在市场、资金和种植园的总体管理上。从持续的监督工作中解放出来以后,种植园主享受了更多的空闲,可以根据情况或多或少地置身于种植园外。他雇用监工是长年的,通常有一份双方都有权终止的契约。种植园主给监工的年薪从100美元至1200美元不等,还提供住房、玉米、猪肉和一个奴隶仆人。
一个细心的种植园主会以书面形式详尽界定监工的职责。虽然每个种植园主对于庄园管理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但是他的指示往往遵从某种标准的程式。一个密西西比人对监工职责的总结,几乎任何的种植园主都会赞同:“不要期望监工在地里劳作,但如果不是主人另有指派,他必须一直与奴隶在一起,做好要求他做的每一件事,只要某件事直接或间接地与种植或其他涉及种植园主特殊利益的事有关。”一些特殊的指示还包括:照顾和操控奴隶,要进行的劳动量和劳动种类,种植园农具和牲畜的经管,以及监工自身的表现和活动。种植园主通常要求监工每天记录种植园的一般活动,并定期做口头和书面汇报。一句话,他希望监工做一个有效率的总管和主人财产的精心保护人……
在监管奴隶的过程中,监工一般要利用一个或多个奴隶工头。如果奴隶工头有多人,那么就会指定其中一个作为总工头,他几乎起着副监工的作用。有时,工头还必须劳动,并且作为其他奴隶的样板;有时,他们被豁免劳动,可以用语言甚至鞭子去督促其他的奴隶。一个南卡罗来纳州稻米种植园主在其种植园规则中这样设定工头的职责:“工头是在监工领导下维持工作现场纪律和秩序者。他们负责保持奴隶住房的安静,保证以适当的方式完成工作任务,还负责早上带领奴隶出工,他们对这些事情进行直接的监督,而监工只进行整体的一般性的监督。”因此,种植园主征召受信赖的奴隶,使之成为种植园发号施令阶层的一部分。一个佐治亚州种植园主这样描述自己庄园有效的管理体制:
在雇用他们期间,每天晚上……工头都要在我面前向监工汇报。工头汇报……工作的数量和种类以及田间工作情况……这些汇报被抄录在“种植园工作日志”上,这是不同小组的奴隶工作种类和数量的日记。汇报完毕后要做次日的工作安排:先指示总工头明天该做什么,怎样做,总工头再将指示传达给副工头和其他人,副工头继续传达给自己负责的那伙奴隶。
因为每块土地的数量是准确知道的,所以对有关劳动量汇报的真实性要不断进行检查。每日的巡视仅仅是为了确保一切运转正常。
拥有30个以上奴隶的种植园总有显著的劳动专业分工,分工的程度依规模而定。家奴和田间奴隶的明确区分是最低的限度,田间奴隶又有耕地和挥锄的分工。在规模更大的种植园里,一些奴隶终生专事挖沟、饲养、赶车和种植菜园的工作;还有大量具备一技之长的奴隶工匠和高度专业化的家奴。此外,南方的每一种主要产品都需要特种专业人员。这些农业企业有董事、生产经理、劳动工头、技工和非技工,接近了现代工厂组织的复杂性。尽管农业尚未机械化,这些大种植园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是“田间工厂”了。
提示与问题
1.列宁主张,现代组织是奴隶制和封建制正式制度安排的翻版。因此,绝对不是因为好古或者要研究现代种族主义的根源,才使我们去考察奴隶制的。为了评价现时的状况,现代学者需要知晓,在表面变化的时候,形式在多大程度上得以保持。
非马克思主义者有时也赞同这样的观点:有组织的历史是连续的。德国社会学家和法学家马克斯·韦伯循着组织进化的历史进行研究,从权力神授型(由具备显著个人品格、充满活力且有远见卓识的人领导)到通过精细的劳动和专业分工而建立体制并追寻目标的普通型。普通型不能完全替代权力神授型,反而是在后者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人们心甘情愿追随的古代军队的领袖,影响着和平时期的事务安排。继而,原本期待的领袖的光辉耀眼或者下属的毕恭毕敬全都落空了,不过,领导与服从的观念被保存下来。随着时间的推移,等级制度成为永恒,并且不依赖于下属的同意。
2.研究奴隶制对于当代的问题有何启示?今天有类似奴隶主、监工、工头和奴隶的角色吗?
角色和统治之间有何联系?组织中所处的地位与组织目标和活动的确定有何关系?如何处置不合作的参与者?几个世纪以来,在权力和财富的分配上,是进步了,停滞了,还是倒退了?
最后,组织形式如何影响着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的民主价值观的进步?
3.在奴隶制下,工头的地位特别艰难。他是种植园成功的关键,因为他负责维持生产和纪律;然而,作为一个黑奴,他没有资格享有完全的身份,因此,他一定经受了良心的危机。要在奴隶主眼中表现出色,并谋求物质上的成功和一定的地位,就要帮助奴隶主发财致富,为奴隶制的长治久安贡献力量,因而加深了他本人及其兄弟姐妹所经受的耻辱。作为一个有影响力的人,工头能够在日常生活中给予他的奴隶兄弟以照顾,但是,赢得一场战役可能意味着输掉整个战争。
工头这种并不令人羡慕的地位是许多社会组织中间阶层的典型代表,他们既无足够的财富和权力,又不属于他们所效忠的亲族的底层。为了获得,他们无可避免地要蒙受损失。
今天有什么东西类似于工头与奴隶之间的关系吗?如果没有这种关系,奴隶制或者现代的组织会遇到什么困难?
将工头的地位与卡夫卡的寓言“法的门前”中守门人的地位相比较。
4.A、假如你身处一个仅有奴隶主、监工、工头和奴隶四种地位的文化和经济组织中,你倾向哪一种地位?在匆忙得出“答案非常明显”这一结论之前,考虑每一种地位所起作用的本质,在每一地位上,你将如何行为?你将被期望如何行为?
B、如果你无法选择,而是由命运或出身决定,这对你的想法有何影响?
C、在分上、中、下不同阶层的现代社会组织中,你倾向于哪一阶层?如果你的地位是被安排和被决定的,而不是自我选择的结果,这将如何影响你对社会组织的看法?
上层位置的相对缺乏,如何影响你对社会组织构建方式的思考?
5.法律与奴隶制有何关系?学生们可能以为,既然奴隶制过去是、现在仍然是天生不公正的,则法律与奴隶制之间便没有关系,也就是说,这一制度不需要法律。事实正好相反。有关奴隶制的案例摘要有五卷之多,并且每一蓄奴的州都有大量的处理这一问题的法律。如此大量的法律结论性地说明:法律秩序对于奴隶制的维持和滋养是不可或缺的。
但是,什么使法律对于奴隶制至关重要呢?首要的是,作为个人财产而被使用、买卖、担保和继承的奴隶的定义;次要的法律关键方面涉及到,将对奴隶的统治权委之于奴隶主及其走卒,这种权力委任意味着种植园日常的管理和纪律与法院没有关系。
除了作为财产,奴隶还被视为刑法的目标,以至于当奴隶不服掌控的危急时刻,可以动用州的警察力量来帮助奴隶主。依照法律,奴隶制是一种财产和委任权制度,在紧急的情况下,可以动用州的权力。
6.奴隶们自然不会心甘情愿臣服于枷锁。在种植园,法律确定的奴隶制关系每天都面临着挑战,奴隶们想方设法削弱奴隶主和监工的权力。因为奴隶既是有价值的财产,又是劳动力的源泉,同时还是需要不断约束的“客体”,所以要限制对奴隶进行肉体摧残。一个死了的奴隶,是既不能买卖,也不能劳动的废物。
以这种外在限制为起点,奴隶们运用各种各样的战略与奴隶主周旋,以至于一个奴隶主将奴隶们形容为一种“引起麻烦的财产”。通常的战略有:怠工装病,假称无能,粗制滥造,挑拨奴隶主与监工的关系,偷盗奴隶主的财产,纵火焚烧农作物和建筑物,袭击、杀害奴隶主和监工,最后是逃之夭夭。
这些战略限制了奴隶主原本可以是完全的对奴隶的掌控,也是日常工作安排的重要成分。
还有不计其数的情形下,作为正式的规则,“所有的权力”都由一个或几个人掌握,支配、统治着其他“没有权力”的人。处于无权状态的人们,为了保持一点自治和尊严,会采取什么行动?将这些行动与奴隶在种植园里的战略相比较。对权力的这些挑战,是法律制定的形式之一吗?
7.一些奴隶主认识到仅靠暴力去控制奴隶是不够的,他们还引入了奖励机制,比如休假、小额报酬、允许奴隶外出挣钱,或者分配小块土地归奴隶个人使用。北卡罗来纳州内战前的一个判例涉及一种做法:允许奴隶为自己种植少量棉花,也算种植园收成的一部分,现金收益分配给奴隶。本案的提起是因为奴隶主死后发生了争议:奴隶们是否有权依照惯例从其农作物获得收益?或者,收益应一并归入奴隶主的其他财产?
法院在裁决本案过程中揭示了每个人——奴隶主、奴隶,附带地还有已婚妇女——在权力和财富问题上的立场:
黑奴的少量庄稼从未被视为资产(assets),能够被视为资产的,只是他们因上一年耕作而获得的少量金钱,他们箱柜中的一些剩余物品,家禽、狗以及多余的衣物。这些微薄的收益和财物一直以来都是允许仆人们使用的,政策和法律也认为这样做是合理的。基于同样的原则,家庭主妇靠卖牛奶、黄油、乳酪、蔬菜等的积蓄,经丈夫同意,可被宣布为妻子的财产(property)。的确,一个奴隶不能拥有财产……同样,一位已婚妇女不能以现金或动产的形式拥有财产,它们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属于丈夫……然而,妻子可对其主张权利……
一位法律执行者无权剥夺主人给予一个贫穷奴隶的物品,这些物品促进奴隶的健康、快乐和自足,并且提高他的价值。许多场合下,奴隶引为自豪的财物,如果不是自己购买的,就是其主人直接赐予的必需品。因此,允许黑奴自我处置其积蓄的金钱,这小小的纵容所得到的回报是奴隶对主人的依附……总之,经验充分表明,对于处在从属地位的种族,这些小恩小惠是大有裨益的——首先是促进人道,几乎没有哪个奴隶主不是像本案这位遗嘱人那样做的……
我们沿着棉田向北到马萨诸塞州的洛厄尔(Lowell),19世纪50年代这里是新英格兰的纺织业中心。绝大多数的工人是妇女,首先从附近地区征募,后来从爱尔兰、法属加拿大和南欧移民中征募。下面的判例与前文所描述的奴隶制发生在同一时期,展示了纺织业的早期组织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