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依靠分配解决的问题
对于注重实际的人,以及对于学者来说,有一个经济问题极其重要,这就是,在对财富提出所有权要求的那些人中怎样分配财富。社会收入分成工资、利息和利润,这有自然规律可以作为依据吗?如果有的话,那又是怎样一条规律呢?这是需要加以解决的一个问题。
大多数人都主要靠劳动谋生,因此,对于这些人来说,一切经济因素引起的结果,一般都是呈现为工资这种切实可行的形式的。技艺精通了,分工细化了,机器运转了,这一切所导致的结果是,雇佣劳动者所得到的等于雇主付给他们的工资。这个工资数额,不仅决定着这些人自己能够享有的舒适程度,而且还决定他们能为孩子确保多高程度的文化、健康和福利。另外,由于代代相传,工资高低对工人阶级福利的影响还是具有累积性的。一个人挣到钱了,这可以看作是凝聚为某种物质形态的潜在福利;这种潜在福利,设想工人现在得到了,而且足以使他们生活在很舒适的环境下,则他们的子孙的生活或许还会再舒适一些。由此可见,决定劳动者的长期生活水平是否会有某种升降趋势的,就是工资规律所具有的这一性质。
工资通常都是由一个人付给另一个人的,因此,所付金额按协议加以调节后,看起来似是取决于合同双方相对能力以及精明程度的。因为买卖策略就是劳资双方按照各自几个方面的能力付诸实施的一项重要艺术。不过,还是有一种市场工资率的,这种工资率基本上是受无可怀疑的和隐秘不明的因素所控制的。事实上,所谓“市场上的讨价还价”,也就仅限于一定的地方而已,而且还只在窄小的范围内才对劳动薪金额有所影响。我们下面还要指出,工人通常凭机敏或以坚定的立场向雇主索取的那个薪金额,是受劳动中所含的生产力限制的;而控制工资合同通行条款的那几种因素,则是决定生产力数量的那些因素。总之,在劳动力市场那种令人困惑的斗争中,存在着一条深奥的起作用的自然法则。
该自然法则的作用,在于把社会总收入分成通用的异质的三份。该法则使社会年总收入自行分成三大总额,即工资总额、利息总额和利润总额。这几项总额分别指劳动的收益、资本的收益和由劳动的雇主和资本的使用者完成的某种协调过程的收益。这类纯粹协调的工作,我们当称作企业家的功能,而这一功能享有的报酬,我们则称作利润。企业家的功能本身并不包括对资本的运作和所有,它完全在于建立和维持各种生产要素之间的有效关系。
我们前面已经指出,工人尽管有可以采取的多种讨价还价的策略,但他们可从雇主那里得到的薪金工资还是受属于劳动自身的生产力的限制的,因此,有关工资规律的研究,也就必须探究决定这种生产力的那几种影响因素。现在,我们可以提出下列更为一般的一个论点——后面再予以证明——自然规律想怎样就怎样时,归属任何生产功能的收入所占的份额都由它的实际产量所估计。换句话说,自由竞争往往会使工人得到劳动所创造的东西,资本家得到资本所创造的东西,而企业家则得到协调功能所创造的东西。
按照这种看法,有关分配的这整个研究也就是对具体生产的一种研究了。它是对创造财富的活动所作的一种分析,是对三类要素共同形成财富这个过程中各自对共同结果所起的作用的一种探索。每一种生产要素都赋予产量中一个可以辨明的份额,每一种生产要素都赋予一种相应的报酬,这就是分配的自然法则。这个论点,我们还得予以证实;与任何导言所能说明的相比,更多的还得看它是否是真理而定。社会以其现状存在的权利,以及还会继续如此存在的可能性,显示出利害攸关。这些事实使分配这个问题具有了难以估量的重要性。
工人阶级的福利取决于他们获得的多少;但是他们对待其他阶级所持的态度——因此,还有社会状况稳定与否——则主要取决于这样一个问题,即他们生产了什么,而不是他们所得是多少。如果他们创造了大量财富,而且就尽数归他们所有了,则他们很可能就不会寻求社会的革命性剧变了;但要是他们看来好像是生产得多,而归己的却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的话,则其中就会有很多人成为革命者,而且他们都会有权利这样做的。对充斥于社会的谴责之声是“剥削劳工”。“工人”,据说是“他们所生产的常受剥夺,而这种剥夺往往还是在法律形式内按照竞争的自然法则实现的”。要是这一指控证据确凿,那么,每一个头脑正常的人就都该成为社会主义者了;而他们改造工业体系的热情,就当成为衡量和表达他们正义感的标尺了。然而,如果我们要对此类指控加以检验的话,那我们就得进入生产领域,就得把社会各行各业的产品分解成它的组成要素,进而看看竞争的自然效应是否使每一个生产者都得到了各自促成的那个数额的财富。
要是每个生产者的所得产品和所占份额证明的确是如愿以偿了,那么我们还需深入了解这各项收入的增幅是绝对大了一些还是绝对小了一些。我们必须弄清楚,发展是使工人生产率提高了因而工薪上涨了,还是使工人生产率降低了因而工薪下降了。我们还得知道,在这几个方面,发展是重视资本以及企业的作用了,还是漠视资本以及企业的作用了;在发展过程中,资本的所有者和资本的使用者是境况好转了还是每况愈下。既已先行经由判别现行社会状态是否使人人都拥有了一份属于自己的财产了,检验了这种社会状态的公正的一面,接着我们还得弄清楚,但凡归属于人们自己的那一份财产,是变得越来越大了还是变得越来越小了,以期检验一下这种社会状态的慈善的一面。现行社会制度能否继续存在的权利,归根结底取决于它的公正;但是,令其按其自己的方式发展适合与否,则完全取决于它的慈善。因此,我们首先必须知道,我们是否有权令自然经济因素即如它们在起着作用的那样发挥作用;而且我们还得知道,以效用为理由让自然经济因素如此发挥作用是否就是明智。
当然,我们这个世界的全部收入都是在全世界所有人中分配的,但这门分配科学并不直接决定每个人该得到什么。人们的分享是另一类分享的结果:只有把社会的总收入分解为工资、利息和利润等部分,将作为独特的几类收入直接而且完全地纳入经济学领域内,则个人的分享才可望决定。按性质来说,这几类分享是各不相同和各有各的起源的,其中,一类源自完成工作,另一类则因提供资本而得以实现,再一类则是依据协调这两种生产要素的成效大小而决定。另外,每一个人的收入几乎都是复合型的。工人拥有自己的某种资本,资本家完成某种劳动,而企业家则通常既拥有资本又完成某种劳动。某一个人的收入在何种程度上从一个来源取得还是从另一个来源取得,这取决于来源种类与本书所能包括的还要多的影响因素。我们无法探究一个资本家究竟完成了多少劳动。我们希望弄清楚的只是工资率本身由什么来决定,而纯利率本身由什么来决定,以及纯收益本身又由什么来决定的。一旦这几种费率一一确定了,则某一个人的收入也就取决于他所能完成的工作的数量和性质、他所提供的资本的数量,以及他所做的协调工作所及的范围和种类。凡是非人们所能控制的,而是由某种一般的纯粹经济规律所决定的,则都是由这样一种产品的归属所决定的,这种产品就是劳动和资本两种要素所能够创造的而且最终所能得到的。
接下来,我们就尝试着揭示决定三类收入数额的那几种因素,而且仅限于此。不过,这可是一个引人注目的事实,即使我们仅限于这种探索,但要是成功了,我们确是解决了把人们按敌对阶层分类的个人隐私问题。发现决定工资率、利率和纯利润率的规律后,我们就可以判断甲某人对乙某人是否不满了。尽管我们并没有就弄清为什么其中一个人年收入仅500美元,而另一个人却是50000美元,但是就这两种收入来说,我们还是弄清楚了这两个人各自是否得到了理当归己的那一部分。不过,这两类分配尽管紧密相关,但还是得分清楚。
按人数分配,决定的是每个具体的人的收入。按照这种分配,甲某人年收入为500美元,乙某人为50000美元,而丙某人为500000美元,如此等等,而不论其中任何一个人的收入是如何获得的。我们所谓按职能分配,则是决定在某个具体的行当应获得多少。这一分配就是决定某个等级的劳动的日工资为1.50美元,而不论是谁完成那项劳动;它决定利率为5%,而不论谁得到。这两类分配的区别既明显又重要,因为给其中一个人所划的界线,是影响到给另一人所划的界线的。把某个人的收入看作是被除数,那么,按照某种按职能的分配,你可以把这笔收入分成工资、利息和利润。因为这个人在这几个行当中的每一个行当都可能得到一点。如果把全部工资都看作是被除数,那么,根据按人数分配,你也可以把这个总额分成每一个人都能得到的那几份工资。
要强调的是,在理论上,利润并不对抽象意义上的工资负有道义上的责任,虽然获得利润的企业家或许就得给领工资的工人一点什么似的。权利总是属于个人的,而且只有感觉灵敏的人才有权利,因为只有明智的人才有责任感。因此,在工资从每天1.5美元降至每天1美元这一事实面前,就根本不存在对或错的问题;但是,从劳动力的每一个成员的日薪中扣下0.5美元,且把它加到雇主的所得上,这就在双方之间提出了一个公正还是不公正的关键问题了。问题在于:雇主占有工人生产的什么了吗?工人阶级之间始终悬而未决的正是这个问题。每一天都有一定的数量的日薪由一个阶级交给另一个阶级。这个数量是由人们可能同意而且是能长存的一条原则决定的吗?这条原则待人公平吗?这个问题是涉及个人的,但它又是由有关纯粹按职能分配的一门学科予以解决的。
要是每一种生产职能都按其产品数量付酬的话,那么,每个人所能得到的也就都取决于每个人各自能生产多少了。如果他是工作的,那么他所得到的也就取决于他所创造的;要是他还提供资本,那么他就还能从他的资本所能生产的那一部分中再得到一份;再进一步讲,要是在协调劳资关系上他提供服务了,那么他就还可以得到单独溯及那一职能的产品。只有按照这几种方式之一行事,一个人才能生产出东西来。如果他凭借这三种职能之中的任何一种,得到了他使之所生产的一切,那么他也就得到了他所创造的一切。如果工资、利息和利润,就其本身考虑起来,都是按照一种合理的原则确定的,那么,同行业不同阶层的人们就不会相互抱怨了。如果各项职能都是按照它们的产品计酬的,则人们就应该按产品产量付酬。因此,尽管权利是属于个人的,但是涉及分配的权利问题,却是经由职能的学习可以加以解决的。
实际上,我们还可以深入地进行纯粹伦理的研究。我们可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人人都按产量计酬的一种规则,在最高层次的意义上是否就是公正。实际上,就有某些社会主义者宣称这一规则是达不到公正的。各尽所能、按需付酬,这是人们熟悉的用以表达某种公平分配的理想的一句常用套话。按照这一规则,那就得从某些人的产品中拿出一部分用予满足更急需的人们。不过,这样做会违背人们通称的财产权。这公正与否的问题,不在这里的探讨范围之内,因为它是个纯伦理学的问题;反之,我们面临的则是一个经济事实问题。自然分配就能识别出人们的产品及其收益了吗?我们得到的和民法使我们有权拥有的,果真就是我们凭创造而得的自己的财产吗?我们现有的实际财产,从一开始就是取决于生产吗?
工人带着他口袋里的工资离开工厂时,这是民法保证他可以这样带走的;但在离厂前,他可是所在行业当天创造的财富中的一部分的合法所有人。由于某种原因,他所不懂的决定他的工资会是多少的那个经济规律,是使他的工资额与他当天的产品产量相称呢,还是就迫使他把他合法拥有的工资中的一部分留给雇主呢?迫使人们把按照创造权说来就归他们所有的一部分财富留给雇主的一种谋生方法,当属一种体制性的敲诈勒索,这是对财产权据以形成的原则的一种违法行为。
这就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这完全是一个与事实有关的问题。即使认为应该成为财产所有权依据的这一规律,也即“谁创造归谁所有”这一规则,果真就在财产所有权归属开始之处发挥作用了,那么,在工厂等处,就可以在那里就所创造的价值进行支付了,余下的,重实际的人就得按其性质完善这种行业制度,以至于这一流行规则的例外,或许就能少见一些、次要一些了。对不是体制性的敲诈勒索,我们就得反其道而行之;但是,显而易见,在认为财产权取决于一个生产者对他所创造的东西的这样一种要求权的社会,一般说来,必然维护在所有权起源之处即对劳动所作的支付上所拥有的权利,否则,在社会结构的基础上,就会有一种爆炸性因素,这个因素迟早会毁了这一基础。要是不保护财产,国家就没有必要存在。因此,一个国家要是迫使一个工人把凭借创造权就属于他的财产硬是扣除并留给工厂了,那么,它就会在一个决定性的关头归于失败。如果实际工资是劳动的全部产品,如果利息是资本的产品,如果利润是某种协调行为的产品,那么,财产一开始就会处于受保护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