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建筑构造技术(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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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国古建筑中的建筑尺度体系

建筑设计标准化在我国的出现应不晚于隋唐时期,在现存的唐代建筑五台山佛光寺大殿中就已经表现出“以材为祖”的特征。设计标准化的具体表现之一就是在设计及施工中采用了“模数”。这有利于缩短设计和施工的周期,从而达到提高劳动生产效率、避免材料浪费和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

一、模数

模数是选定的尺寸单位,以作为建筑设计中尺度协调的增值单位。现代建筑设计中常采用三种模数,即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和分模数。

基本模数的数值规定为100mm,符号是M,主要应用于建筑物的层高、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截面。

扩大模数是基本模数的整倍数。其中,水平扩大模数的基数为3M、6M、12M、15M、30M、60M共6个,其相应的尺寸分别为300mm、600mm、1200mm、1500mm、3000mm、6000mm作为建筑参数。竖向扩大模数的基数为3M、6M,其相应的尺寸分别为300mm、600mm。作为建筑参数,扩大模数主要应用于建筑物开间、进深(柱距与跨度)、层高、构配件截面尺寸及门窗洞口。

分模数指整数除基本模数的数值。分模数的基数为1/10M、1/5M、1/2M共3个,其相应尺寸分别为10mm、20mm、50mm。分模数主要应用于建筑缝隙、构造节点和构配件截面等。建筑模数系列详见表1-3。

表1-3 建筑模数系列  单位:mm

二、宋《营造法式》时期的建筑尺度体系

1.营造尺制

营造尺是历代工部依据律尺颁布的用于土木营造的标准用尺,历代官方宫殿建筑、衙署、寺观和民宅府第基本以此为准。中国古代营造尺长随着历史的发展呈不断增加的现象,详见表1-4。

表1-4 中国历代营造尺长一览表

注:1.参看吴承洛编,《中国度量衡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

2.参看丘光明编,《中国历代度量衡考》,北京:科学出版社,1992年。

宋《营造法式》共记述了壕寨、石作、大木作、小木作、雕作、旋作、锯作、竹作、瓦作、泥作、彩画作、砖作、窑作13个工种制度。除了大木作外其他诸作均采用营造尺制。如《营造法式》第三卷壕寨制度中规定“筑墙之制:每墙厚三尺,则高九尺;其上斜收,比厚减半。若高增三尺,则厚加一尺;减亦如之”。在石作制度中规定“造柱础之制:其方倍柱之径。方一尺四寸以下者,每方一尺,厚八寸;方三尺以上者,厚减方之半;方四尺以上者,以厚三尺为率。若造覆盆,每方一尺,覆盆高一寸;每覆盆高一寸,盆唇厚一分。如仰覆莲华,其高加覆盆一倍”。这里所指的尺寸就是宋代的营造尺。从表1-4中我们可以看出,1宋营造尺,折算为现代尺寸约为31.2cm。

2.材分制

(1)材、分、栔的概念

①材。材是宋官式建筑使用的基本模数,以单栱或素方用料的断面尺寸为一材,标准材的高宽比为3∶2,材的实质是构件用料的截面形态,如当构件截面高为15分、宽为10分则称为单材,并不包含具体尺寸,材的具体尺寸根据用材的等级而定。

②分。分是与材联系的最小尺度单位。《营造法式》中将材高划分为15份,材宽划分为10份,每一份称为一分。分的具体尺寸也要根据用材的等级而定。

③栔。单纯用材作为衡量建筑物及其构件的单位还不够灵活,《营造法式》中又将两层斗栱之间填充的断面尺寸定为一“栔”,并规定一栔高为6分,宽为4分。

④足材。一单材加一栔称为足材。

材、分、栔的概念详见图1-2。

图1-2 材、分、栔的概念

(2)“以材为祖”的模数思想和材分八等的技术规范 宋《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一》中指出“凡构屋之制,皆以材为祖。材有八等,度屋之大小,因而用之”。就是说,房屋的设计、建造,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以材作为最基本的依据,并规定材划分为八个等级,设计者、施工者可以根据所建房屋的大小,选用相应的用材等级。详见图1-3和表1-5。

图1-3 宋《营造法式》材分八等之图示(单位:宋营造尺)

表1-5 材分八等的技术规范

注:本表中寸指的是宋代营造尺长,1寸约合31.2mm。

从图1-3和表1-5中我们可以看出,八个等级尺寸并不是完全按照等差级数递减的,而是大致分为三组,第一组包括一、二、三等材,每等材之间高度相差0.75寸,宽度相差0.5寸;第二组为四、五、六等材,每等材之间高度相差0.6寸,宽度相差0.4寸;第三组包括七、八等材,两者之间高度相差0.75寸,宽度相差0.5寸。第一组主要适用于殿阁类大型房屋,第二组主要适用于厅堂类的中型房屋,第三类主要适用于附属建筑及装饰装修,如小亭榭及殿内藻井等。另外在同一建筑中也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材分等级,来控制各部分的用材尺度,比如说带有副阶的大殿,其副阶用材,《营造法式》就规定“减殿身一等”,即副阶用材比殿身低一级。

(3)材分制的模数表现 宋《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一》中指出“凡屋宇之高深,名物之短长,曲直举折之势,规矩绳墨之宜,皆以所用材之分,以为制度焉”。即房屋的间广、进深、柱高、举高,各构件的尺寸与形状都是以用材制度作为依据的。以柱、梁、槫、椽为例,详见表1-6。

表1-6 材分制在建筑构件尺度度量上的应用

三、清《工程做法则例》时期的建筑尺度体系

1.营造尺制

清营造尺制适用范围如下。

①大式带斗栱建筑中,除去房屋面阔、进深、大木及斗栱构件外的其他构件的度量。

②大式不带斗栱的建筑及小式建筑中,房屋面阔、进深及各构件的度量。如:在《工程做法则例》卷二十四中,对七檩小式大木做法的描述:“凡檐柱以面阔十分之八定高低,十分之七定寸径。如面阔一丈五寸,得柱高八尺四寸,径七寸三分。”

上述内容列出计算式则为:

檐柱高=8/10面阔(单位为尺), 檐柱径=7/10面阔(单位为寸)

将面阔尺寸10.5尺。代入上式得:

檐柱高=8/10×10.5=8.4(尺)

檐柱径=7/10×10.5=7.35(寸)

另外应注意的是,在无斗栱的建筑体系中,还存在以柱高和柱径为模数的现象。一般以檐柱高和檐柱径为基本模数,通常用“H”和“D”来表示,例如:小式建筑的台明高度一般为1/5檐柱高,上檐出一般为3/10檐柱高,下檐出为上檐出的4/5或2.4倍的檐柱径。再如:金柱柱径为檐柱径加1寸或2寸,落在金柱上的五架梁梁宽为金柱柱径加2寸。檩径与檐柱径相同等。

1 清营造尺,折算为现代尺寸为32.00cm左右。

2.斗口制

(1)斗口制的含义 在有斗栱的建筑中,以平身科斗栱安装头翘的卯口宽度(1斗口)作为模数,来衡量建筑的面阔、进深、大木构件及斗栱构件等尺度。

(2)斗口用材分十一等的技术规范 按照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的规定,斗口分为十一等,自1寸到6寸,等差为0.5寸,视建筑规模而选用,详见图1-4和表1-7。实际使用的斗口大都在四等(4.5寸)以下如城楼、角楼建筑,最大用到四等材,一般房屋用材不过七、八等材,垂花门、亭榭建筑多为九、十等材。

图1-4 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材分十一等图示

表1-7 斗口用材分十一等的技术规范

注:1清营造尺=32cm。

(3)斗口制的模数表现

①构件尺寸的确定。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中规定:以斗口为模数的建筑及其檐柱之高(自柱顶石上皮至挑檐桁下皮)为70 斗口,檐柱直径规定为6 斗口。以檐柱径为推算其他构件断面的依据,如:金柱径为檐柱径加2 寸,金柱之上的七架梁厚为金柱径加2 寸,梁高为1.2 倍的梁厚,其上各架梁之高厚为下架梁高厚各减2寸。这里加2寸为常数,乘1.2为固定系数。

②建筑面阔、进深尺寸的确定。在有斗栱的大式建筑中,房屋的平面尺寸包括各间的面阔、进深,都视所含攒档数而定(攒档是指二攒斗栱中至中的距离,清制规定为11斗口,也有少数建筑为12斗口),每座用斗栱的建筑都要视其性质、规模先选定所用斗口的等级,再根据斗口的实际宽度和具体的尺寸、攒档数换算出建筑的平面、立面和构件的实际尺寸。例如: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卷一对九檩庑殿的规定:“凡面阔、进深,以斗科攒数而定,每攒以口数十一份定宽。如斗口二寸五分,以科中分算,得斗科每攒宽二尺七寸五分,如面阔用平身斗科六攒,加两边柱头科各半攒,共斗科七攒,得面阔一丈九尺二寸五分。”这段话说明了在清代官式做法中,当选择了斗口用材等级后,如何求得九檩庑殿建筑某一开间面阔的方法,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求每攒斗栱的宽度尺寸,按照斗栱中至中的距离进行计算,本例中1斗口用材尺寸为2.5寸,则一攒斗栱的宽度尺寸为:11×2.5=27.5(寸);

第二步,求开间中斗栱的攒数,包括平身科斗栱和柱头科斗栱。柱头科斗栱在每一开间中,左右各算半攒斗栱,合计为1攒,则此例中斗栱攒数为:6+1/2+1/2=7(攒);

第三步,求面阔尺寸,以斗栱攒数乘以每攒斗栱的宽度即可获得,则本例中面阔尺寸为:7×27.5=192.5(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