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术语和基本规定
一、验收术语
“统一标准”给出了17个术语。术语的含义是从标准的角度赋予的。理解含义,有利于正确掌握本系列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运用。
1.建筑工程
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2.检验
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3.进场检验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做出确认的活动。
4.见证检验
施工单位在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5.复验
建筑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6.检验批
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7.验收
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
8.主控项目
建筑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9.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10.抽样方案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11.计数检验
通过确定抽样样本中不合格的个体数量,对样本总体质量做出判定的检验方法。
12.计量检验
以抽样样本的检测数据计算总体均值、特征值或推定值,并以此判断或评估总体质量的检验方法。
13.错判概率
合格批被判为不合格批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用α表示。
14.漏判概率
不合格批被判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误收的概率,用β表示。
15.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测试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和功能状态。
16.返修
对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整修等措施。
17.返工
对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更换、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二、基本规定
“统一标准”的基本规定,主要在四个方面对工程质量的验收进行了基本的要求和规定。
1.对施工企业现场管理的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质量责任制度,对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体系提出了较全面的要求,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应为全过程的控制。
施工单位应推行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应建立健全的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这里不仅包括原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每道工序质量检查、各道相关工序间的交接检验以及专业工种之间等中间交接环节的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求,还应包括满足施工图设计和功能要求的抽样检验制度等。施工单位还应通过内部的审核与管理者的评审,找出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制订改正的措施和跟踪检查落实等措施,使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和完善,是该施工单位不断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保证。
同时,施工单位应重视综合质量控制水平,应从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控制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制订对施工企业综合质量控制水平的指标,以达到提高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表2-1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表2-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开工日期: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
2.对施工过程(工序)质量控制的要求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
“统一标准”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作出了强制性要求,必须严格执行,以确保质量验收的质量。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设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对见证取样检测的要求
见证取样检测,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举措。建设部[2000]211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对检验的范围、数量、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1)送检测的范围
①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②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③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的试件。
④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⑤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⑦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⑧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2)送检测的数量
①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②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③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④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⑤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对检验批的验收提出了抽样方案的建议,抽样方案的选择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进行选择,选择的方案有:
①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②一次、两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③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④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⑤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4)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β),按下列规定采取。
①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α、β不宜超过5%。
②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