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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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五要素
安全生产五要素是指:
(1)安全文化,即安全意识,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中,支配人们行为是否安全的思想,是安全生产的根本;
(2)安全法制,即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执法,是安全生产的最有力武器;
(3)安全责任,主要指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心,是安全生产的灵魂;
(4)安全科技,是指安全生产科学与技术,是安全生产的手段;
(5)安全投入,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经费,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
安全生产五要素既相对独立,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相辅相成,甚至互为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⑤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①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②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③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④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⑤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⑦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熟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时间、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设备、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或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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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吊拆除事故
1.事故经过
2007年10月17日,某地铁盾构区间实现盾构贯通,随后,承包商着手进行施工机械拆除等收尾工作。11月2日承包商与河南某公司(以下简称分包商)签订合同,委托对方进行龙门吊拆卸工程。2007年11月14日上午8点左右,分包商租用110吨、50吨汽车吊各一台,准备拆除左线45吨龙门吊机。承包商在对分包商租用的汽车吊和作业人员上岗证进行检查时发现两台汽车吊均没有随车携带安全检验合格证,遂要求分包商停止施工,分包商以证件在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工期紧张、保证不会出现问题等为由,不顾禁令仍进行拆除作业。
中午11点半左右,市安全监督站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分包商的资质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遂责令停止施工。承包商收到停工令后立即要求分包商停止施工,但分包商以龙门吊大梁螺栓已经拆除,如不吊放到地上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由继续施工。由于待拆除龙门吊大梁长达21米,宽4.5米,重约21吨,受场地制约,拆除时需要两台吊车抬吊大梁。中午12点左右,在分包商用两台汽车吊把大梁吊起来平移的过程中,110吨的汽车吊突然倾倒,致使大梁和110吨汽车吊的臂杆一起砸向50吨汽车吊。事故造成110吨汽车吊的臂杆变形、驾驶室损坏,50吨汽车吊局部受损,汽车驾驶室被砸坏,龙门吊大梁变形,无人员伤亡。
2.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发现:
(1)110吨汽车吊外表比较新,但其部件实际比较陈旧,属于翻新车辆;
(2) 吊车的左前支腿(受力腿)伸出量比左后支腿伸出量少14厘米;
(3) 分包商对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无教育考核记录。
3.经验教训
(1) 加强对分包商的管理,加大管理的执行力度,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 施工前应该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3) 对所有进场设备进行严格验收。应对设备进行详细的检查,确认其证照齐全,机械性能合格,安全装置齐全有效,操作人员资质完备。对检查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
(4)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与员工的收入挂钩,保证全员参与安全管理。
(5) 加强安全教育。除了要重视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外,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也非常重要。
(6) 重视特殊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工程进场、节假日以及附属结构施工等阶段由于管理力量不足等原因往往是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时期。
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及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1.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工作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后,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订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规定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若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①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③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④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新闻、广播、电影、电视、出版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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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铁“10·4”基坑坍塌事故
事故经过 :2006年10月4日上午11时03分,广州市南沙区广州市轨道交通4号线区间十标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基坑坍塌致1人死亡、3人受伤的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事故发生后,南沙区安监局及时上报,引起广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朱小丹作了重要批示。
事故原因 :广州市南沙区“10·4”事故调查组经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后一致认为,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挖掘机司机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在紧急情况下未能正确操作处理,导致挖斗撞碰钢板桩,破坏基坑钢板桩支撑体系的稳定,且基坑围檩钢支撑和斜支撑的连接点电焊强度不够,未完成闭合的支撑体系不牢固,基坑在侧压力过大及挖掘机碰撞钢板桩的外力作用下失稳坍塌。此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力,施工现场安全监管、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督促跟踪整改等也间接导致了事故发生。
南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做出了相应处理,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也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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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事故分析
1.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事故的典型特点
①围护结构工程质量问题给后续工序带来隐患,造成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典型的基坑坍塌事故、透水事故等;
②特种作业事故(尤其是重吊装事故)多发;
③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违章操作造成事故多发;
④对地理条件掌握不够详细,认识不够准确引发事故多发;
⑤从事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方面的工作人员对施工过程中不可准确预测的事项存在侥幸心理容易引发事故;
⑥城市轨道交通事故给周边环境带来影响,造成次生危害事故多发;
⑦节假日和每年下半年事故发生频率较平时和上半年高。
2.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
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快速上马,项目规划不够科学;可行性研究不够详细,给工程设计和施工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三边”(边规划、边设计、边施工)工程的出现能够准确地反映这一特点。
②不合理的招投标机制和低价中标引发的恶性竞争,使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第三方监测等参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大力减低成本,有的单位甚至在打安全措施费的主意。
③监管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够了解,对规范掌握不透彻,不能融会贯通,运用自如。
④勘察、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在对地下情况掌握不够详尽的情况下盲目施工。
⑤大量的农民工进场参与建设,地铁建设是百年大计的工程,有一定的操作技术水平要求,农民工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培训和训练,致使施工质量有所下滑,此外,农民工的安全意识不够,也是事故多发的一个主要原因。
⑥地铁建设周边环境复杂。地铁建设均处在大中城市中心繁华闹市区,周边建筑物繁多,结构复杂;施工场地狭窄等施工环境不佳。
⑦施工过程中大量使用特种设备,再加上对租赁或者外协队伍的设备管理不够严格,容易引发特种设备事故。
⑧工期紧,任务重,凡是建筑工地都在抢工,从规划开始就在抢工。
⑨事故出现前,对事故的征兆认识不够充分,处理不当。
3.防范事故采取的对策
①注重工程质量,尤其是围护结构的质量。围护结构的实体质量和止水效果关系到基坑开挖的结构安全。高质量的围护结构和可靠的支撑可以起到预防坍塌事故的效果。
②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③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④加强安全教育力度,严格培训考核合格后才可以上岗。
⑤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应该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督。
⑥进行充分的危险源辨识,并对辨识的危险源进行评价,针对重大危险源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充分的演练。
⑦免费定期为劳动者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⑧对机械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防止设备带病作业。
⑨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维修保养和监督管理。
盾构施工或者矿山法隧道施工过程中,密切关注隧道上方的建筑物,施工前对其进行详细的检查和鉴定。
发现事故征兆,必须立即采取果断的措施进行处理。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及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及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还应查明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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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挖隧道透水事故
1. 事故经过
某车站采用明挖两层(局部五层)、站台暗挖的明暗挖结合方案,暗挖隧道长108.5米,利用2个竖井提升,竖井深34.25米,与车站站厅交叉作业。2016年9月底,因初小范围涌水,曾停工进行处理。10月1~3日,某市停止爆破用品的供应,该站随之停止掘进,并对掌子面喷混凝土进行封闭,现场采用超前小导管注浆进行预加固。10月4日恢复掘进施工,21:30左右,右线隧道上台阶完成格栅钢架、锁脚锚管、钢筋网等施工,项目部质检工程师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了质量检查,认为符合设计要求,同意进行下道工序。现场随后进行喷射混凝土施工。
10月5日凌晨3:00左右,喷射混凝土完成后突然有大股不明水从封闭的掌子面顶部涌出,且出现夹带泥沙的小掉块。现场人员紧急喷混凝土进行封堵,但无法止住水头。见此情形,现场施工员立即组织井下作业人员撤离,并将险情报告项目部值班领导。项目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①清点确认从井下撤离至地面人员的人数;②对地表塌陷区设立警戒;③组织专人疏散周边居民130人至安全地带;④立即将险情报告有关单位。至凌晨4:13左右,涌水部位地表已塌陷成面积约1000平方米的大坑,临近的多间平房倒塌。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2. 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大股不明性质的水夹带大量泥沙,在极短的时间内快速冲入隧道,经15分钟左右,就充满已开挖的洞室,现有技术无法控制险情。
间接原因:车站西侧紧邻一条大江,常年地下水位标高在4.22~5.88米,地下水与江河水连通,软弱底层广泛分布,地质条件复杂。
3.经验教训
(1) 在招投标期间需充分考虑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对地质的影响和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在施工组织编制之前,必须深入了解地层结构。
(2) 在施工过程中,应重视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预案的演练。事故调查过程中,该施工现场的总承包方在事故发生前曾根据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进行了隧道坍塌事故的应急演练,该演练提升了作业人员的应急能力,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3) 落实安全专项保护设计。安全管理的重点是事故前预防,在工程设计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周边环境对结构及施工安全的影响。
(4) 工程管理人员应熟悉施工现场的环境,对施工过程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尤其是地质条件和周边建筑物情况要有充分认识。必要时要组织对地质、水文情况进行超前预报,以指导施工。
(5) 积极推动前期工程进展,降低工程风险,地下工程危险性极大,应尽量推动前期工程进展,以减少施工对周边的影响。
(6) 保证节假日安全生产。
五、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③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⑤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⑥未按照规定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⑦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②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③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⑤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⑥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②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③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④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设备、场所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具体见本章第二节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撤职处分或者受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的法律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法律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器材、安全设备或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②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或者不予取缔的。
③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不予查处的。
④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课堂阅读
广州地铁附近工地塌方致使数万人疏散
事故经过:2005年7月21日中午,海珠区江南大道中某建筑工地基坑挡土墙突然发生坍塌,事故工地基坑南端约100米长的挡土墙突然坍塌,拉动工地与居民楼之间宽约6米的水泥路整体下陷,并造成位于工地边的砖木平房倒塌,压倒5人。同时,塌方事故引起邻近一幢9层楼宾馆和一幢8层居民楼出现倾斜,部分墙面开裂,198户居民及酒店人员约590人疏散。
由于事故现场距离地铁2号线隧道较近,为安全起见,有关专家对地铁隧道状况进行了监测,因此地铁2号线中大站至市二宫站区段从当日下午开始暂停运营,有关方面立即在电台、电视台发布消息,告知市民。
事故原因:经调查,工地在事故发生时,正进行地下室底板施工,在7月21日下午12时,位于基坑南边支护结构倒塌,位于东南角的斜撑脱落。支护结构倒塌范围为104.55米,面积约2007平方米,南面海员宾馆的基础桩折断滑落,住宅楼基桩近基坑面外露并发生变形,并导致海员宾馆北楼在7月22日的倒塌。
而在上报设计方案时,一方面,广州市建设科技委员会已提出,基坑深度达16.2米,超过安全标准,要求建造单位作出修改,然而在实际施工时施工单位并没有理会,更加挖4.1米,使基坑深度加深至20.3米,造成支护桩失去功用;另一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基坑支护结构安全期为1年,而工地早在2002年10月31日起开始基坑方面的施工,已经超过有效期;而且,基坑边缘在施工时有多部机械运作,重达140吨,严重超载,导致基坑滑坡,引起事故。2005年9月12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海珠城广场“7·21”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对涉嫌的广州市南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机施公司等7家工程公司及20名责任人做出行政处罚及处分,对于工程监管的14名执法人员做出降级或降级以下的处分并做出检讨。7家公司合共罚款280.38万人民币。
案例2-1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案
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欲投资设立一家生产剧毒磷化物的工厂,委托某安全服务中心对其项目进行安全评价。该安全服务中心接受委托后,在对项目进行考察时发现了几个不能保障安全的因素:一是与供水水源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二是生产工艺不完全符合国家标准;三是储存管理人员不适应生产工作及储存工作的要求。集团公司筹建项目负责人对安全服务中心的考察人员说:“你们拿了钱,只管办好事就行了,照我们的意思来做,其他的都好说,不然我们就换人。”
随后,集团公司将原定的报酬标准提高了1/3。安全服务中心明知有问题,为了赚钱,不愿意失去这个机会,便按照集团公司的意思,出具了筹建项目符合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随后,集团公司持这份安全评价报告向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时,发现安全评价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存在一些疑点,经过进一步审查,发现安全评价报告严重失实,是一份虚假的报告。
请分析该案例性质及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