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认 定
第二十七条(需要护理认定)
1 拟接受需要护理认定的受保人必须依据厚生劳动省令的规定,在申请书上附上受保人证向市町村申请。此时,该受保人可以依据厚生劳动省令的规定,委托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指定居家护理援助机构、地区紧密型护理老人福利设施或者护理保险设施或第一百一十五条之四十六第一款规定的地区综合援助中心,代为办理该申请的有关手续。
2 市町村在接到前款申请后,应令其职员与该申请所涉及的受保人面谈,调查其身心情况、所处环境及其他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事项。此时,如果该受保人的住所距离较远,市町村可以委托其他市町村实施该调查。
3 市町村在接到第一款的申请后,应征求该申请所涉及的受保人的主治医生关于导致该受保人身体上或精神上的障碍的疾病或负伤的情况等的意见。但是,如果出现该受保人没有主治医生及其他难以征求该意见的情况,市町村可以命令该受保人接受其指定的医生或其担任医生的职员的诊断。
4 市町村应将第二款的调查(依据第二十四条之二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委托时,包括该委托涉及的调查)结果、前款主治医生的意见或指定的医生或者担任医生的职员的诊断结果及其他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事项通知认定审查会,请求按照下列各项所列受保人的分类,就该各项规定的事项对第一款的申请所涉及的受保人进行审查及判定。
(1)第一类受保人 属于需要护理状态及其所属的需要护理状态分类。
(2)第二类受保人 属于需要护理状态,该需要护理状态分类及导致该需要护理状态的身体上或精神上的障碍为特定疾病引发的。
5 认定审查会收到前款规定的审查及判定请求后,应按照厚生劳动大臣规定的标准,就同款各项规定的事项对该审查及判定涉及的受保人进行审查及判定,将结果通知市町村。此时,认定审查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就下列事项向市町村陈述意见。
(1)减轻该受保人的需要护理状态或防止恶化的疗养的相关事项。
(2)关于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指定居家服务、第四十二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指定地区紧密型服务或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指定设施服务等的妥善且有效的利用等,该受保人应注意的事项。
6 认定审查会在实施前款前段的审查及判定时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听取该审查及判定所涉及的受保人、其家属、第三款的主治医生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7 市町村基于依据第五款前段的规定收到的认定审查会审查及判定结果的通知,实施了需要护理认定后,应将结果通知该需要护理认定涉及的受保人。此时,市町村应将下列事项填写至该受保人的受保人证后交还。
(1)所属需要护理状态分类;
(2)认定审查会关于第五款第二项所列事项的意见。
8 需要护理认定追溯至申请之日生效。
9 市町村基于依据第五款前段的规定收到的认定审查会审查及判定结果的通知,认为不属于需要护理人员时,应通知第一款申请所涉及的受保人并说明理由,并且交还该受保人的受保人证。
10 市町村在第一款的申请所涉及的受保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第二款规定的调查(依据第二十四条之二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委托的,包括该委托所涉及的调查),或不遵从第三款但书[注]规定的诊断命令时,可以驳回第一款的申请。
11 对第一款所规定申请的处理,应自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以内进行。但是,如果调查该申请所涉及的受保人的身心情况需要时间等有特别的理由的,可以在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以内,通知该受保人处理该申请需要的时间(在下款中称“预期处理时间”)及其理由,进行延期。
12 自第一款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以内该申请未得到处理,或者未收到前款但书的通知,或者预期处理时间截止前该申请未得到处理时,该申请所涉及的受保人可以视为市町村驳回了该申请。
第二十八条(需要护理认定的更新)
1 需要护理认定仅在厚生劳动省令根据需要护理状态分类规定的期间(以下在本条中称“有效期间”)内有效。
2 获得需要护理认定的受保人预计在有效期满后仍属于需要护理状态时,可以依据厚生劳动省令的规定,向市町村申请更新该需要护理认定(以下称“需要护理更新认定”)。
3 可以进行前款申请的受保人因为灾害及其他不得已的理由未能在该申请涉及的需要护理认定的有效期满前实施该申请时,该受保人可以仅限在该理由消除之日起一个月以内,申请需要护理更新认定。
4 前条(第八款除外)的规定准用于前两款的申请及该申请涉及的需要护理更新认定。此时,关于同条规定的必要技术性替换,由政令规定。
5 市町村可以将在前款中准用的前条第二款的调查委托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指定居家护理援助机构、地区紧密型护理老年人福利设施、护理保险设施及其他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机构或者设施(以下在本条中称“指定居家护理援助机构等”)或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护理援助专业人员。
6 依据前款规定接受委托的指定居家护理援助机构等应让护理援助专业人员及其他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人员实施该委托涉及的调查。
7 依据第五款的规定接受委托的指定居家护理援助机构等(其为法人时,为其干部。下款亦同)或者其职员(包括前款护理援助专业人员及其他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人员。下款亦同)或者护理援助专业人员或上述职位的曾经在职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泄露其掌握的有关该委托业务的个人秘密。
8 依据第五款的规定接受委托的指定居家护理援助机构等或者其职员或从事该委托业务的护理援助专业人员,在适用《刑法》及其他罚则时,视作依据法律法规从事公务的职员。
9 第三款的申请涉及的需要护理更新认定追溯至该申请涉及的需要护理认定的有效期满之日次日生效。
10 第一款的规定准用于需要护理更新认定。此时,同款中的“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期间”替换为“自有效期满之日次日起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期间”。
第二十九条(需要护理状态分类变更认定)
1 已获得需要护理认定的受保人,如果认为其需要护理的程度属于当前所接受的需要护理认定的需要护理状态分类以外的需要护理状态分类,可以依据厚生劳动省令的规定,向市町村申请需要护理状态分类变更认定。
2 第二十七条及前条第五款至第八款的规定准用于前款的申请及该申请涉及的需要护理状态分类变更认定。此时,关于上述规定的必要技术性替换,由政令规定。
第三十条
1 市町村认为已获得需要护理认定的受保人需要护理的程度已经降低,属于该需要护理认定涉及的需要护理状态分类以外的需要护理状态分类时,可以进行需要护理状态分类变更认定。此时,市町村应依据厚生劳动省令的规定,要求该变更认定涉及的受保人提交其受保人证,在受保人证上填写该变更认定涉及的需要护理状态分类及在下款中准用的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后段规定的认定审查会的意见(仅限与同款第二项所列事项有关的)后交还。
2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至第六款及第七款前段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至第八款的规定,准用于前款需要护理状态分类变更认定。此时,有关上述规定的必要技术性替换,由政令规定。
第三十一条(需要护理认定的取消)
1 市町村,在已获得需要护理认定的受保人符合下列各项任何一项时,可以取消该需要护理认定。此时,市町村可以依据厚生劳动省令的规定,要求被取消认定的受保人提交其受保人证,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七款各项所列事项的记述后交还。
(1)认为不再属于需要护理人员时。
(2)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前条第二款或者下款中准用的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调查(依据第二十四条之二第一款第二项或前条第二款或者下款中准用的第二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被委托时,包括该委托涉及的调查),或者不听从前条第二款或者下款中准用的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但书规定的诊断命令时。
2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第五款前段、第六款及第七款前段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至第八款的规定,准用于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需要护理认定的取消。此时,有关上述规定的必要技术性替换,由政令规定。
第三十二条(需要援助认定)
1 拟接受需要援助认定的受保人,必须依据厚生劳动省令的规定,在申请书上附上受保人证向市町村申请。此时,该受保人可以依据厚生劳动省令的规定,委托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指定居家护理援助机构、地区紧密型护理老人福利设施或者护理保险设施中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设施或第一百一十五条之四十六第一款规定的地区综合援助中心,代为办理有关该申请的手续。
2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准用于前款的申请涉及的调查以及同款所规定申请涉及的受保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及对该受保人的诊断命令。
3 市町村应将在前款中准用的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调查(依据第二十四条之二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委托时,包括该委托涉及的调查)的结果、在前款中准用的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主治医生的意见或指定医生或者担任医生的职员的诊断结果及其他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事项通知认定审查会,要求根据以下各项所列受保人分类,就该各项所列事项对第一款的申请涉及的受保人进行审查及判定。
(1)第一类受保人 属于需要援助状态及其所属的需要援助状态分类。
(2)第二类受保人 属于需要援助状态,其所属的需要援助状态分类及导致其需要援助状态的身体上或精神上的障碍是由特定疾病引发的。
4 认定审查会在收到前款规定的审查及判定请求时,应按照厚生劳动大臣规定的标准,就同款各项规定的事项对该审查及判定涉及的受保人实施审查及判定,并将结果通知市町村。此时,认定审查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就下列事项向市町村陈述意见。
(1)减轻该受保人的需要援助状态或防止恶化所需要的疗养及家务援助的相关事项。
(2)关于妥善且有效利用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指定护理预防服务或者第五十四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指定地区紧密型护理预防服务或特定护理预防和日常生活援助综合事业等,该受保人应注意的事项。
5 第二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准用于前款前段的审查及判定。
6 市町村基于依据第四款前段的规定收到的认定审查会审查及判定结果的通知,做出了需要援助认定时,应将结果通知该需要援助认定涉及的受保人。此时,市町村应将下列事项填写至该受保人的受保人证后,予以交还。
(1)所属需要援助状态分类。
(2)认定审查会关于第四款第二项所列事项的意见。
7 需要援助认定,追溯至申请之日起生效。
8 市町村基于依据第四款前段的规定收到的认定审查会审查及判定结果的通知,认为不属于需要援助人员时,应通知该第一款的申请涉及的受保人,并说明理由,同时交还该受保人的受保人证。
9 第二十七条第十款至第十二款的规定,准用于第一款的申请及对该申请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需要援助认定的更新)
1 需要援助认定仅在厚生劳动省令根据需要援助状态分类规定的期间(以下在本条中称“有效期间”)内有效。
2 获得需要援助认定的受保人预期在有效期满后仍处于需要援助状态时,可以依据厚生劳动省令的规定,向市町村申请更新该需要援助认定(以下称“需要援助更新认定”)。
3 可以实施前款申请的受保人因为灾害及其他不得已的理由,未能在该申请涉及的需要援助认定的有效期满前实施该申请的,该受保人可以仅限在该理由消除之日起一个月以内,申请需要援助更新认定。
4 前条(第七款除外)及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至第八款的规定,准用于前两款的申请及该申请涉及的需要援助更新认定。此时,有关上述规定的必要技术性替换,由政令规定。
5 第三款的申请涉及的需要援助更新认定,追溯至该申请涉及的需要援助认定的有效期满之日次日生效。
6 第一款的规定准用于需要援助更新认定。此时,同款中的“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期间”替换为“有效期满之日次日起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期间”。
第三十三条之二(需要援助状态分类变更的认定)
1 已获得需要援助认定的受保人,认为其需要援助的程度属于当前已获得的需要援助认定涉及的需要援助状态分类以外的需要援助状态分类时,可以依据厚生劳动省令的规定,向市町村申请需要援助状态分类的变更认定。
2 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至第八款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准用于前款的申请及该申请涉及的需要援助状态分类的变更。此时,有关上述规定的必要技术性替换,由政令规定。
第三十三条之三
1 市町村认为已获得需要援助认定的受保人,需要援助的程度下降至该需要援助认定涉及的需要援助状态分类以外的需要援助状态分类时,可以进行需要援助状态分类变更的认定。此时,市町村应依据厚生劳动省令规定,要求该变更认定涉及的受保人提交其受保人证,在受保人证上填写该变更认定涉及的需要援助状态分类及在下款中准用的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后段规定的认定审查会的意见(仅限有关同款第二项所列事项的)后交还。
2 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至第八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至第五款,以及第六款前段的规定,准用于前款的需要援助状态分类变更的认定。此时,有关上述规定的必要技术性替换,由政令规定。
第三十四条(需要援助认定的取消)
1 在已获得需要援助认定的受保人符合以下各项任何一项时,市町村可以取消该需要援助认定。此时,市町村应依据厚生劳动省令的规定,要求该取消涉及的受保人提交其受保人证,删除第三十二条第六款各项所列事项的记述后交还。
(1)认为不再属于需要援助人员时。
(2)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前条第二款或者依据在下款中准用的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准用的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调查(依据第二十四条之二第一款第二项或依据在下款中准用的第二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被委托时,包括该委托涉及的调查),或不遵从依据在下款中准用的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准用的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但书规定的诊断命令时。
2 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至第八款以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前段、第五款及第六款前段的规定,准用于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需要援助认定的取消。此时,有关上述规定的必要技术性替换,由政令规定。
第三十五条(需要护理认定等手续的特例)
1 认定审查会认为依据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包括在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中的准用)规定请求审查及判定的受保人不属于需要护理人员,但认为其属于需要援助人员时,可以不受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包括在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中的准用)之限,将该事宜通知市町村。
2 市町村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后,可视作该通知涉及的受保人实施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申请,依据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认定审查会进行审查及判定,依据同条第四款的规定收到了认定审查会的通知,并实施需要援助认定。此时,市町村应通知该受保人已实施需要援助认定,同时将同条第六款各项所列事项填写至该受保人的受保人证后,予以交还。
3 认定审查会认为依据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包括在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中的准用)的规定请求审查及判定的受保人属于需要护理人员时,可以不受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包括在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中的准用)的规定之限,将该事宜通知市町村。
4 市町村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后,可视作该通知涉及的受保人实施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申请,依据同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求认定审查会进行审查及判定,依据同条第五款的规定收到了认定审查会的通知,并实施需要护理认定。此时,市町村应通知该受保人已实施需要护理认定,同时将同条第七款各项所列事项填写至该受保人的受保人证后,予以交还。
5 认定审查会认为依据在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准用的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求审查及判定的受保人不属于需要护理人员,但是认为其属于需要援助人员时,可以不受在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准用的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之限,将该事宜通知市町村。
6 市町村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后,可视作该通知涉及的受保人实施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申请,依据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认定审查会进行审查及判定,依据同条第四款的规定收到了认定审查会的通知,并实施需要援助认定。此时,市町村应依据厚生劳动省令的规定,要求该通知涉及的受保人提交其受保人证,在保险人证上填写同条第六款各项所列事项后,予以交还。
第三十六条(住所迁移后的需要护理认定及需要援助认定)
市町村,在已获得其他市町村的需要护理认定或需要援助认定者成为本市町村的护理保险的受保人,且该受保人自该资格取得之日起14日以内,附具其他市町村交付的该需要护理认定或需要援助认定相关事项的证明文件,实施了需要护理认定或需要援助认定申请时,可以不受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及第七款前段或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及第六款前段的规定之限,不经认定审查会审查及判定,根据该证明文件记述事项进行需要护理认定或需要援助认定。
第三十七条(护理给付等对象服务的种类的指定)
1 市町村在进行需要护理认定、需要护理更新认定、在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准用的第二十七条第七款或者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护理状态分类变更的认定、需要援助认定、需要援助更新认定或在第三十三条之二第二款中准用的第三十二条第六款或者第三十三条之三第一款规定的需要援助状态分类变更的认定(以下在本款中简称为“认定”)时,可以基于认定审查会关于第二十七第五款第一项(包括在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准用)或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第一项(包括在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之二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条之三第二款中的准用)所列事项的意见,指定该认定涉及的受保人可以获得的与居家护理服务费或者特例居家护理服务费相关的居家服务、与地区紧密型护理服务费或者特例地区紧密型护理服务费相关的地区紧密型服务、与设施护理服务费或者特例设施护理服务费相关的设施服务、与护理预防服务费或特例护理预防服务费相关的护理预防服务或者与地区紧密型护理预防服务费或特例地区紧密型护理预防服务费相关的地区紧密型护理预防服务的种类。此时,市町村应在该受保人的受保人证上填写第二十七条第七款后段(包括在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准用)、第三十条第一款后段或者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后段或第三十二条第六款后段(包括在第三十三条第四款及第三十三条之二第二款中的准用)、第三十三条之三第一款后段或者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后段、第六款后段规定的记述,并且填写该指定涉及的居家服务、地区紧密型服务、设施服务、护理预防服务或地区紧密型护理预防服务的种类。
2 获得前款前段规定被指定的受保人,可以申请变更该指定涉及的居家服务、地区紧密型服务、设施服务、护理预防服务或地区紧密型护理预防服务的种类。
3 前款的申请应依据厚生劳动省令的规定,附上受保人证进行。
4 市町村收到第二款的申请后,可依据厚生劳动省令的规定,听取认定审查会的意见,在认为有必要时,变更该指定涉及的居家服务、地区紧密型服务、设施服务、护理预防服务或地区紧密型护理预防服务的种类。
5 市町村依据前款的规定,变更了第二款的申请涉及的受保人的第一款前段规定的指定涉及的居家服务、地区紧密型服务、设施服务、护理预防服务或地区紧密型护理预防服务的种类后,应将该结果通知该受保人,并且在该受保人的受保人证上填写变更后的居家服务、地区紧密型服务、设施服务、护理预防服务或地区紧密型护理预防服务的种类后,予以交还。
第三十八条(都道府县的援助等)
1 关于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及前条规定的市町村的业务,都道府县可以向其设置的福利事务所[《社会福祉法》(1951年法律第45号)规定的福利相关的事务所]或保健所提供技术性事项的协助,或者向市町村提供其他必要的援助。
2 在依据《地方自治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十四第一款的规定、受市町村的委托实施审查判定业务(是指认定审查会依据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及前条的规定实施的业务,在本条中下同)的都道府县,设置都道府县护理认定审查会,实施该审查判定业务。
3 第十五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准用于前款的都道府县护理认定审查会。此时,第十五条中的“市町村长(特别区为区长,下同)”替换为“都道府县知事”。
4 将审查判定业务委托给都道府县的市町村适用第二十七条(包括在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中的准用)、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包括在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之二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之三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准用)、第三十三条之三及第三十五条至前条的规定时,上述规定中的“认定审查会”替换为“都道府县护理认定审查会”。
第三十九条(向厚生劳动省令委任)
除了本节规定的内容之外,有关需要护理认定和需要援助认定申请及其他手续的必要事项,由厚生劳动省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