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安全技术(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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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

化工生产的原料和产品通常是采用铁路、水路和公路运输的,使用的运输工具是火车、船舶和汽车等。由于运输的物质多数具有易燃、易爆的特征,运输中往往还会受到气候、地形及环境等的影响,因此,运输安全一般要求较高。

装运易燃易爆,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危险化学品时,应采用专用运输工具,同时配备专用工具,专用工具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配装原则

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各不相同,性质相抵触的物品相遇后往往会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发生火灾时,使用的灭火剂和扑救方法也不完全一样,因此为保证装运中的安全,应遵守有关配装原则。

有毒、有害液体的装卸应采用密闭操作技术,并加强作业现场的通风,配置局部通风和净化系统以及残液回收系统。

包装要符合要求,运输应佩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配备必要的紧急处理工具。搬运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撞击、震动和倒置。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事项

1.公路运输

汽车装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悬挂运送危险货物的标志。在行驶、停车时要与其他车辆、高压线、人口稠密区、高大建筑物和重点文物保护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按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规定时间行驶。严禁超车、超速、超重,防止摩擦、冲击,车上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2.铁路运输

铁路是运输化工原料和产品的主要工具。通常对易燃、可燃液体采用槽车运输,装运其他危险货物使用专用危险品货车。

装卸易燃、可燃液体等危险物品的栈台应为非燃烧材料建造。栈台每隔60m设安全梯,以便人员疏散和扑救火灾。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栈台应备有灭火设备和消防给水设施。

蒸汽机车不宜进入装卸台,如必须进入时应在烟囱上安装火星熄灭器,停车时应用木垫,而不用刹车,以防止打出火花。牵引车头与罐车之间应有隔离车。

装车用的易燃液体管道上应装设紧急切断阀。

槽车不应漏油。装卸油管流速也不易过快,连接管应良好接地,以防止静电火花的产生。雷雨时应停止装卸作业,夜间检查不能用明火或普通手电筒照明。

3.水路运输

船舶在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应悬挂危险货物标志,严禁在船上动用明火,燃煤拖轮应装设火星熄灭器,且拖船尾至驳船首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0m。

装运闪点小于28℃的易燃液体的机动船舶,要经当地检查部门的认可,木船不可装运散装的易燃液体、剧毒物质和放射性等危险性物质。在封闭水域严禁运输剧毒品。

装卸易燃液体时,应将岸上输油管与船上输油管连接紧密,并将船体与油泵船(油泵站)的金属体用直径不小于2.5mm的导线连接起来。装卸油时,应先接导线,后接管装卸;当装卸完毕,先卸油管,后拆导线。

还应注意,卸货完毕后必须彻底进行清扫。对装过剧毒物品的船和车,卸货结束应立即洗刷消毒,否则严禁使用。

三、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及标志

1.包装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遵照《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200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GB/T 10478—2017)等有关要求办理。

2.包装标志

为了给人们以醒目的提示和指令,便于安全管理,凡是出厂的易燃、易爆、有毒等产品,应在包装好的物品上牢固、清晰印贴专用包装标志。包装标志的名称、适用范围、图形、颜色和尺寸等基本要求,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2009)的规定。

3.化学品标签与危险货物编号

化学品标签应按现行的GB 30000系列国家标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的要求执行。

2013年10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分别以国标委公告2013年第20号和第21号发布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国家标准(GB 30000.2—2013~GB 30000.29—2013),替代《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系列标准(GB 20576—2006~GB 20599—2006、GB 20601—2006、GB 20602—2006),并于 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GB 30000系列国家标准采纳了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版)(GHS)中大部分内容。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规定了“危险货物编号”采用联合国“UN号”。“UN号”是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给危险货物运输时所分配的一个编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用以简单快速识别其危险性,通常每两年会做一次修订。事实上,“UN号”与化学品的运输状态、组分含量、理化特性有关,需经实验检测和专家判断才可确定,无法与化学品名做到一一对应。基于上述原因,2015年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删除了“UN号”,实践中,应由化学品的生产单位或贸易企业自行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后再确定“UN号”。

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详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中第三章运输安全的内容。

事故案例

[案例2-1] 1993年8月5日,广东省深圳市安贸公司清水河危险化学品仓库发生特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5人死亡,141人受伤住院治疗,其中重伤34人,直接经济损失2.5亿元。

专家认定,清水河的干杂仓库被违章改作化学危险品仓库,仓库内化学危险品存放严重违章是事故的主要原因,教训极为深刻。

[案例2-2] 2007年2月25日16时30分,安徽省太和县某液化气公司一辆装载丙烯的罐车在西安市境内穿行路桥涵洞时,罐车上部的安全阀与涵洞顶部挤撞,造成泄漏,导致易燃、易爆丙烯气体外泄,致使西潼高速临潼至渭南西段中断交通28小时,紧急疏散周边居民7000余人。

导致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运输丙烯的罐车没有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穿行高速公路路桥涵洞时,罐体顶部安全阀与涵洞相撞损坏,导致丙烯泄漏。

[案例2-3] 2009年9月1日,山东省临沂市某物流公司的一辆货车(一般运输资质,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装载了3t耐火泥、200套茶具和2套机械设备后,又从江苏省宜兴市某化工厂装载了8t H型发泡剂(属危险化学品,易燃固体,受撞击、摩擦、遇明火或其他点火源极易爆炸)后运往临沂。

9月2日7时,该货车将上述货物运至物流公司在临沂市的货物托运部,11时起开始卸货,14时左右所有货物卸完,然后驶离。卸下的混装货物堆积在托运部营业室门口,仅留60cm左右宽的通道进出。15时30分左右,堆积的H型发泡剂起火,火势迅速扩大并发生爆燃,造成正在该货物托运部营业室内领取工资、提货和收款的18人死亡,另有10人受伤。

导致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物流公司只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而其管辖的货物托运部实际从事危险货物配送和贮存活动,运输车辆本身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承运的货物却为危险货物,且与普通货物(耐火泥、茶具、机械设备)混装。

[案例2-4] 1986年10月,河南省某化肥厂从邻县用汽车运输液氨回厂,返程中氨罐爆炸。司机与押运员当场死亡。吸入氨者达56人。

此液氨槽车上的氨罐是陈旧的非正规设备,从未检验过,使用前也未按规定检验就盲目使用,爆炸后现场勘察表明此设备质量很差。事故发生时正逢一辆长途客车经过,致使伤亡扩大。

[案例2-5] 1987年6月,安徽省某镇集市发生一起液氨槽车恶性爆炸事故,当场死亡4人,陆续死亡10人,受伤接受治疗者62人。

该省某化肥厂外借一台氨罐,去邻县化肥厂购买液氨,充装后在返回途中路经某个集市,氨罐尾部突然冒烟,接着一声巨响,氨罐爆炸,重74.4kg的后封头向后偏右飞出64.4m,直径800mm、长3000mm、重约770kg的罐体挣断固定索链,向前冲出95.7m,此过程前后死亡3人。罐内790kg液氨喷出,致使87名赶集的农民灼伤、中毒。附近树木、庄稼遭到不同程度的毁坏。

事故的主要原因:①液氨罐本体质量差,材质选用沸腾钢板,全部焊缝未开坡口,漏焊严重,经测量断裂的焊缝,10mm厚的钢板只熔合4mm;封头无直边,封头与筒体错边7.5~15mm;焊后未经退火处理;②该罐是固定盛装贮罐,不应做运输式贮罐,不符合国家有关液化气体汽车槽车的规定;③该化肥厂在使用液氨贮罐前,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查;④行车路线和时间没有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

[案例2-6] 1985年12月,印度新德里什里拉姆化肥厂发生一起严重的发烟硫酸泄漏事故。

该厂一台直径为8m、贮有40t发烟硫酸的高位贮槽,因一根5m的金属支架腐蚀折断而突然倒塌,致使一根硫酸输送管折断,大量硫酸从管道断裂处喷出,流入下水道放出大量热,形成100多米高的蒸气柱,飘散数小时,扩散距离40余千米。虽然消防队迅速控制了局势,但数万居民仍处于不知所措的混乱状态。有60余人住院治疗,1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