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化学物质风险评估方法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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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化学物质生态风险评估方法

环境中化学物质的生态风险评估一般涵盖化学物质生命周期中涉及的生产、进口、加工、使用、储运和处置等过程中对水体、沉积物、土壤、大气和生物体等环境介质或要素的安全性风险评估。环境化学物质主要指可进入环境生态系统中,有特定分子标识的有机或无机物质。目前我国环境化学品管理实践中分现有化学物质和新化学物质两类,其中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为现有化学物质,尚未列入的为新化学物质。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评估通常是对确定的化学物质暴露于一定的环境介质或要素中时,分析实际暴露程度或过程与可能产生的暴露结果之间的关系,主要估测或评价可能对自然生态系统或人体健康等要素产生的危害负效应,并对负效应的可能性——风险进行科学定性或定量表征的过程。

国际上较成熟的化学物质生态风险评估技术指南文件主要有:美国环境保护局(EPA)1998年出版的生态风险评价指南(EPA/630/R-95/002F),欧盟委员会2003年出版的风险评估技术指南文件(TGD),2006年12月欧洲议会与欧盟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化学物质注册、评估与授权的法规(REACH法规)等。美国EPA开展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法规的工作,主要始于《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1976年),针对环境化学物质的风险评估,于1992年发布的《暴露评价技术导则》中详细论述了化学物质进入人体的途径以及如何开展人体暴露评估的详细指导;1998年发布了针对环境化学物质的生态风险评估技术文件《生态风险评估指南》。

欧盟的化学物质风险管理法规主要在基于《关于协调成员国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有关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识的理事会指令》(67/548/EEC,1967年)的基础上,于1979年发布的《关于对有关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的协调和统一指令》(79/831/EEC),规定生产企业要对所产新化学物质的可能或潜在的健康与环境风险影响进行预评估和通报。2003年出版了现有化学物质与新化学物质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指南(TGD,第二版),对如何进行化学物质风险评估给出了详细的技术方法和指导;该指南适用于欧盟成员国以及其他关注于化学物质安全的国家或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联合国国际化学物质安全规划署(IPCS)等机构。2006年12月欧洲议会与欧盟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化学物质注册、评估与授权的法规(REACH法规),该法规对与欧洲化学物质管理相关的各个方面都给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化学物质安全评估(CSA)中列出了有关化学物质风险评估的系列参考指导文件。比较分析发达国家如美国和欧盟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文件,显示目前欧盟国家的环境化学物质风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更具体地体现在化学物质进入环境生命周期的全过程评估监控,技术指导文件较详细易操作。考虑我国当前有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评估与管理技术基础较薄弱,故推荐以欧盟风险评估技术体系文件为基本参考,同时吸收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化学物质的风险评估技术方法。

现阶段,考虑到一方面水环境既是环境中污染物质的主要汇集处,又可能是新污染物的来源处,水环境污染应首先被重视;且国内外在化学物质的生态风险评估领域,无论危害识别还是暴露及效应评估,均在水环境研究方面技术较为成熟。另一方面我国有关环境化学物质的生态风险评估工作刚起步,基础较薄弱,因此推荐化学物质的生态风险评估可学习OECD组织等欧、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目前着重关注化学物质对地表水环境的风险评估,兼顾陆生环境的风险评估。

环境化学物质风险评估基本技术路线如图1-1所示。

图1-1 环境化学物质风险评估基本技术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