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术标准规范速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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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火灾危险性分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的相关规定如下。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条文解析】

本条规定了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

①表3.1.1中生产中使用的物质主要指所用物质为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或原材料,用量相对较多或需对其进行加工等。

②划分甲、乙、丙类液体闪点的基准: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标准确定为小于28℃;乙类确定为大于或等于28℃至小于60℃;丙类确定为大于或等于60℃。

③火灾危险性分类中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确定基准。

由于绝大多数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均小于10%,一旦设备泄漏,在空气中很容易达到爆炸浓度,所以将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划为甲类;少数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10%,在空气中较难达到爆炸浓度,所以将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的气体划为乙类。但任何一种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不仅与其爆炸下限有关,而且与其爆炸极限范围值、点火能量、混合气体的相对湿度等有关,在实际设计时要加以注意。

④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受众多因素的影响,设计还需要根据生产工艺、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和产品及其副产品的火灾危险性与生产时的实际环境条件等情况确定。为便于使用,表1-1列举了部分常见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表1-1 部分常见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条文解析】

本条规定了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

表1-2列举了一些常见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供设计参考。

表1-2 一些常见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中的相关规定如下。

15.1.1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2.重油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及轻柴油的油箱间和油泵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3.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

【条文解析】

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锅炉房的具体情况,将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加以分类,并确定其耐火等级,以便在设计中贯彻执行。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中的相关规定如下。

3.0.3 石油库储存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石油库储存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条文解析】

本条对石油库储存的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进行了分类,分类的目的是针对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易燃和可燃液体,采取不同的安全措施。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1-3。

表1-3 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注:1.本表摘自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

2.闪点小于60℃且大于或等于55℃的轻柴油,如果储罐操作温度小于或等于40℃,其火灾危险性划为丙A类。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中的相关规定如下。

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0.1分类。

表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条文解析】

可燃气体采用以爆炸下限作为分类指标,将其分为甲、乙两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1-4。

表1-4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表3.0.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乙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表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条文解析】

本条规定了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1-5。

表1-5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中的相关规定如下。

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3.0.1的规定。

表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注:1.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天桥、继电器室,当未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条文解析】

厂区内各车间的火灾危险性基本上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分类。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按国内外火力发电厂设计和运行的经验确定。

10.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10.1.1的规定。

表10.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注:1.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油处理室,处理重油及柴油时,为丙类;处理原油时,为甲类。

【条文解析】

厂区内各车间的火灾危险性基本上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分类。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按国内外火力发电厂设计和运行的经验确定。汽机房、燃机厂房、余热锅炉房和集中控制室基本布置在主厂房构成一个整体,其火灾危险性绝大部分属丁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