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划回顾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以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为目的,对大气中各种污染物允许含量所作的限值规定,是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也是环境管理部门的执法依据。根据空气质量标准可制定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标准,如燃料和原材料使用标准、净化装置选用标准、排气筒高度标准及卫生防护带标准等,便于生产、设计及管理人员掌握和执行。
我国根据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制定的一定时期内保护环境质量的行动计划,是空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的依据,也反映了不同阶段对空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的重点及总的防治思路[11]。
(1)1973年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我国开始了以工业点源治理为主的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这一时期,对空气颗粒物污染的防治主要以改造锅炉、消烟除尘、控制大气点源污染为主。
(2)20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消耗量急剧增加。198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颁布,确定以防治煤烟型污染为主的大气污染防治基本方针,突出了燃煤烟尘污染防治的重点。20世纪80年代的空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已经从点源治理阶段进入了综合防治阶段。
(3)进入20世纪90年代,空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开始从浓度控制向总量控制转变,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向区域污染控制转变,在制定法律法规、建立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空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措施、防治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效地推动了空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这里的“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时间范围内的颗粒物排放量总和或一定时间范围内某个企业的排污量总和。总量控制包括三方面内容:①排放污染物的总质量;②排放污染物总量的地域范围;③排放污染物的时间范围。总量控制计划是综合考虑全国的环境污染状况确定的,总量控制比浓度控制更注重环境质量与排放量之间的科学关系。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是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革新,是改善环境质量的重大举措。
(4)在“九五”期间,对全国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氰化物、石油类、化学需氧量、砷、汞、铅、镉、六价铬、工业固体废物等影响环境质量最大的12种主要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在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的基础上,依据国情并结合地方的资源条件、经济技术水平、环境污染状况及主要影响因素,通过全面、系统、科学的研究,建立一个经济有效的源内控制、集中削减、环境净化、区域调控的控制与管理系统。
(5)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一控双达标”这一环境保护目标。“一控”是指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之内;“双达标”是指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重点旅游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6)2000年4月,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法规定了:重点区域实行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按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污染物超标排放属于违法;加大对机动车污染控制力度;规定空气污染控制重点城市和规定达标期限;加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等。2001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任务基本完成,全国工业污染源达标率在90%左右,重点污染源的达标率在85%左右。23个城市的空气环境质量按功能区实现了达标。与工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实现了经济与环境“双赢”。 “十五”期间,国家对6种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化学需氧量、氨氮、工业固体废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7)“十一五”期间,总量控制指标则调整为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种主要污染物,排放基数按2005年环境统计结果,到2010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5年分别减少10%。
总之,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空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经历了从点源治理到集中控制、从浓度控制到总量控制、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到区域污染控制的转变,空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的法规、标准及管理体系已初步形成,空气颗粒物污染加重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和范围内已有所减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