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国内外PM2.5的污染管控
2.5.1 国外PM2.5的污染管控
PM2.5污染属于颗粒物污染的范围,由于其粒径较小、成分复杂,对其认识较晚。因此,在颗粒物污染控制管理方面,最先关注TSP和PM10。1997年美国首次制定了PM2.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随后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PM2.5质量标准[4]。
2.5.1.1 美国PM2.5空气环境质量管控
(1)美国颗粒物环境质量标准的演变 美国对PM2.5的关注是从大气能见度降低和人体健康危害开始的,这就要求修订标准,直至1997年,USEPA首次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增加了PM2.5指标。
(2)美国PM2.5标准的执行 截至2011年6月,全美共有1028个PM2.5质量浓度监测站点,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测系统。USEPA颁布新的标准后,如2006年PM2.5新标准颁布后,要求各洲在2008年前主动申报实施新标准的时间,各洲开始执行新标准的时间可以不一致,但全国开始执行新标准的截止时间是2010年4月。
2.5.1.2 欧盟PM2.5污染质量管控
欧盟在空气质量标准中严格规定了PM10和PM2.5的排放量。1999年欧盟首次颁布的空气质量标准(99/30/EC指令)已将PM10列入监测,规定其年均限值为40μg/m3,日均限值为50μg/m3,每年超标日数不得超过35天。直到2008年,欧盟的空气质量标准(2008/50/EC指令)才增加了PM2.5标准,并逐步制定严格的标准以督促各成员国改善空气质量。具体计划为:2010年的年均目标值为25μg/m3,对超标具有一定的容忍度,但2015年必须达标,2020年需达到20μg/m3。
英国政府目前规定PM10日均限值为50μg/m3,年均限值为40μg/m3,PM2.5年均限值为25μg/m3。
德国解决污染的质量管控短期措施:污染严重区域禁止所有车辆行驶,限制或关停大型锅炉和工业设备,关闭城市内的建筑工地也有助缓解污染,避免在火炉中燃烧木头、焚烧垃圾等。长期措施:欧洲已统一规定了工业排放标准,出台了《工业排放令》;设定机动车排放标准,严格大型锅炉和工业设施排放标准;设定小型锅炉设备排放标准,如房屋暖气等供暖设备;设定机械设备排放标准,如工程机械;设立“环保区域”,德国超过40个城市以及许多欧洲国家均设立了“环保区域”,只允许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驶入。
2.5.1.3 日本PM2.5污染质量管控
日本对PM2.5污染的防控也是随着对空气污染认识的不断加深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于1999年开始PM2.5的监测和研究,2009年9月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增加了PM2.5指标。
2.5.1.4 发达国家空气污染控制措施
(1)建立严格和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并有效落实;
(2)定期审查空气质量标准;
(3)重点城市重点管理,区域联防联控;
(4)改变能源结构,发展清洁能源;
(5)引进市场调控和经济手段;
(6)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引导民间组织,为执法提供有力依据。
2.5.2 我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
我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的基准年为2010年,规划目标年为2015年,远景目标年为2020年。
目前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亟待建立。随着经济增长和环境形势的改变,我国大气污染的区域性特征日益明显,灰霾、臭氧和酸雨等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构成威胁,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环境问题。区域经济的一体化、环境问题的整体性以及大气环流造成的区域内城市间污染传输影响给现行的环境管理模式带来了巨大挑战,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亟待建立。
(1)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重点区域是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辽宁中部、山东半岛、武汉及周边、长沙株洲湘潭、成渝、台湾海峡西岸等区域,率先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其他区域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2)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大气环境现状作出评估与分析,识别本区域关键性大气环境问题、污染因子和污染特征;预测污染物新增量,制定合理的区域总量控制目标和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
(3)重点提出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区域产业合理布局的环境管理政策,明确重点污染物防治对策和措施,制定推动能源清洁利用、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的要求,提出强化环境监管和能力建设的方案。
(4)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行动目标: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重点区域内所有城市空气质量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区域空气质量大幅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