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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微量物证的基本概念
1.1 微量物证的定义
“微量物证”还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许多人根据自己在实际工作中的理解,各自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人们对“微量物证”也有了一些约定俗成的定义。
“微量物证”最初来源于英文的“trace evidence”,“trace”具有多重含义,“微量”只是其含义之一,另外还有“遗迹”“示踪”“绘出的经始线”“可以追溯的”“探索”“追究”“查出”等含义。综合这几方面的意思,才是微量物证比较确切的含义。
受当初翻译取义的影响,在给“微量物证”下定义时,人们望文生义,过分强调了“微量”,而忽略了其更本质的含义:“示踪物”“可以绘出经始线的物品”“探索的凭证”等意义。其实在办案实际中,一些所谓“微量物证”一点都不“微量”,如包碎尸的塑料薄膜、撞坏的汽车保险杠、勒死人的绳索等,甚至交通肇事案中常见的漆片,其数量往往也难用“微量”来描述。
所以,微量物证应该是指依法收集到的、可能与案件有关的、能够揭示和证实案件真实情况或能为侦破案件提供线索和划定范围的相对稳定的物品。它与一般意义上所讲的“物证”相比,有三个特殊点:
第一,它主要来源于自然界或工农业产品,而不是来自人体本身或取自人体内脏;
第二,它是“物品”,是有体积和质量的实物,不是如脚印、指纹、工痕、轮胎印、血液飞溅的形态类的物证,也不是录音、脉搏、呼吸频率和爆炸闪光、录像等运动(振动)形式的物证;
第三,它“相对稳定”,一般不包括暂时性物证,比如尸体温度、咖啡凉热、人体气味、灯光强弱等。
刑事技术中常见的微量物证有:纤维、塑料(树脂)、橡胶、涂料、黏合剂等高分子材料;金属、玻璃、矿物、水泥等无机物;纸张、油墨、墨水、印油、热敏涂料等书写材料;火药、炸药、爆炸残留物、射击残留物;纵火剂、油脂、食品、化妆品、毒品、食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