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盐经营市场化改革研究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一、第一阶段:食盐经营政府主导、计划管理(1949—1994年)

盐是重要的民生商品,也是基础化工原料,享有“化工之母、食肴之将”的美誉。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盐业经营管理体制总的基调是政府主导的计划管理方式。1949年11月24日,财政部召开第一次全国税务会议,拟定《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作为整理与统一全国税政的基本准则,确定全国范围的税收为包括盐税在内的14种,明确了盐税作为一个单独的税种,由财政部下设盐务总局负责管理全国盐的生产和盐税征解。1949年12月5日,财政部召开第一次全国盐务会议,会议为统一盐政、保证民食与国家收入,讨论了1950年盐务工作的方针、任务、组织机构、产销关系和税收原则,做出《关于1950年全国盐务方针任务的决定》和《关于全国盐务机构组织的决定》,确定了“公私兼顾,按销定产,提高质量,增加产量,减低成本”的生产方针。1949年12月26日,中央贸易部召开全国大城市供应会议,决定建立粮食、花纱布、煤业建筑器材、盐业、百货、猪鬃、油脂、土产、茶叶、矿产、石油、进口等12个专业公司。

1950年1月20日,政务院颁布《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该《决定》对1950年的方针和任务做出了以下规定:(1)关于制盐,采取公私兼制,按销定产,提高质量,增加产量,减低成本的方针。(2)关于运销,规定全国划分七大销区,采取公私兼运兼销方针,凡产销分开的地区,运销由盐业公司负责。(3)关于税收,采取“提高税额”与“税不重征”的方针,各区税额统一由中央确定,征收时“从量核定,就场征收”。(4)关于缉私,基本上要依靠组织群众缉私,但亦应适当扩大缉私武装,使产区与销区缉私相结合,并配合其他缉私,以收互助之效。(5)关于盐务分工,除西北与内蒙古维持现状外,华北、华东、中南等区的运销工作,统由贸易部门指定其各级盐业公司负责,西南另定。生产、税收、缉私确定仍由财政部门的各级盐局负责。(6)关于盐务机构,规定全国盐务管理机构实行五级制,即盐务总局、大区盐务管理局、总局直属或区属省级盐务管理局、盐场管理处和分场、场务所。(32)(33)

1950年2月15日,中国盐业公司正式成立。中国盐业公司主要负责经营华北、华东、中南三大区盐的采购、运输、调拨、销售、保管及出口业务,其职能还包括扶持合作社的发展、草拟购运销及出口计划和工作章程、批准所属各单位的业务与财务计划并进行监督指导、制定食盐批发价与出口价等。1950年3月8日,中国盐务总局正式成立。(34)

1953年以前实行的产销分管的盐业经营管理制度,适应了当时的历史条件,恢复和发展了生产,保证了军需民食,稳定了民心和形势。但是,在华北、东北和中南等主要产区实行产销分别管理,不利于统筹安排,产销失衡,矛盾较多。(35)1953年8月第五次全国盐务会议上,有关产销矛盾与是否要进行产销统一的问题得到了进一步的研究讨论。中财委于1953年12月12日颁布《关于盐业产销统一领导的决定》。按照《决定》,中央商业部所属中国盐业公司系统全部移交中央轻工业部,并由轻工业部统一领导产、销的经营管理工作。东北、内蒙古盐业运销业务仍由粮食部门负责领导不变。1953年12月31日,中央轻工业部和中央商业部发出《为明确盐业产销统一领导后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要求盐务总局和中盐公司的组织机构同时并存,西南、西北及两广区的产、运、销组织维持原状,由盐务总局直接领导;有销无产的地区,保持盐业公司的组织不变;有销有产的地区,公司、盐局采取联合行文办法进行领导。(36)

1954年4月1日,中国盐业公司并入盐务总局,总局内部增设了相应的运销机构。盐业管理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是一种工商管、工贸合一的管理体制。1956年5月12日将盐业划归食品工业部领导。1958年2月食品工业部并入轻工业部,盐务总局归轻工业部领导。1958年,随着中央直属企业的下放,盐务总局改为制盐工业局,盐税划归税务总局。省级直属产销企业下放后,盐业管理机构多数被撤并,生产并入轻工业局,运销并入商业、供销或粮食部门。这种“地区分管”“产销分管”的体制持续到1963年。(37)

1964年,中央决定试办托拉斯,恢复统一管理模式,加强了专业管理。但1966年“文革”爆发,盐业托拉斯迅速解体,统一管理的组织机构被削弱或瓦解。(38)1980年2月,国家经济委员会经国务院审核批准,成立中国盐业总公司,同时恢复盐务总局,与总公司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中国盐业总公司统一管理全国盐的产、运、销、存,统一经营直属产、销企业。1987年7月,轻工业部进行机构改革,撤销盐务总局,成立中国盐业协会,中国盐业总公司办成经济实体。1990年5月,轻工业部又将行业管理职能划归中国盐业总公司,形成中国盐业总公司领导省级盐务局的局面。(39)1990年取消盐税,改为资源税和增值税。1990年3月2日,国务院第51号令发布实施《盐业管理条例》。根据《盐业管理条例》,轻工业部是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