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卖制度改革决策的程序化
这种程序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专卖制度改革决策的社会化。民主化的立法程序充分展现在日本盐业专卖制度改革的进程中。1949年,日本大藏省内设立由学者、盐业生产者和公社职员组成的专卖事业审议会,以代表消费者和业界向大藏省提供关于专卖事业的政策建议,并推荐专卖公社的总裁和监事人选。1982年,隶属于日本首相的咨询机构——临时行政调查会在其提出的“关于行政改革的第三次咨询意见书”中首次提出盐业专卖制度必须改革。1988年首相的咨询机构——临时行政改革推进审议会又一次提到盐业专卖制度改革,并提出政府引导制盐企业合并、扩大消费地购入制度、放宽零售商认定条件等方向性建议。(3)随后,经临时烟业等事业审议会盐业小委会近7年的审议,1995年11月正式提出《关于日本盐业的改革问题》,向议会提交咨询意见书并获得通过。在改革过渡期,盐业小委会经过一年的基层调研和反复研讨,提出咨询意见书,建议采用特别关税手段保护国内盐业市场,(4)设置3年构造改革期来优化盐业产业组织,也获得了日本内阁政府的同意。(5)
第二,专卖制度改革决策的法制化。日本盐业国家专卖制度,从起初的建立到最终的废除,无不彰显出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始终坚持立法为先导,依法管制和依法改革。1905年以颁布实施《盐专卖法》为标志,日本开始实施食盐专卖,主要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筹措日俄战争中的军费,保护和培育本国盐业。(6)依据《盐专卖法》,明治政府在大藏省设置专卖局,赋予其盐业专营职能。1948年,日本议会通过《日本专卖公社法》。1949年6月依据《日本专卖公社法》成立专卖公社,取代专卖局实施专卖职能。1985年,日本政府取消专卖公社,依据1984年《日本烟业株式会社法》,投资50%成立日本烟业株式会社,在其内部设置盐业专卖事业部,取代专卖公社实施专卖职能。1996年,日本议会审议通过大藏省提出的《盐事业法》,正式废除了盐业专卖制度。(7)
我国亟待制定一部位级较高的权威性法律——食盐管理法,作为管制的制度性基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制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食盐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