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城市信用状况监测评价的理论依据
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了丰硕成果,这既得益于物质文明建设的快速发展,也得益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步推进。进入新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必要之举,对于提升国家治理有效性、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党中央、国务院持续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规划,为城市信用状况监测评价提供了不竭动力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发展至今,已经进入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加速发展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政策文件。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在多个重要场合谈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到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
2017年作为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党中央、国务院持续强化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促进信用体系建设与社会治理有机结合。党的十九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针对加强诚信建设、诚信记录和征信系统建设、政务诚信建设等方面均提出明确要求。其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民族有希望;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风险意识;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2017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法治体系。2018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要坚持预防和惩治并举,坚持自律和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科研氛围。
2018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要信守承诺,决不能“新官不理旧账”;整治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网络传销等突出问题,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李克强总理连续三年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推进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推出机制,加快建立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使“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要建立完善跨地域、跨部门、跨行业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违法经营者付出高昂代价。2017年12月,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一章第六条明确提出:“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提高食盐行业信用水平。”
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已经转化为加快推进全社会信用建设不断取得重大突破的强劲动力,也是城市信用监测评价工作的不竭动力。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将作为城市信用监测评价工作强大的思想武器和科学行动指南,切实当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催化剂,助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
二、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制定文件规范,为城市信用状况监测评价明确了科学导向
国务院2014年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前后,国家有关部门发布了8个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顶层设计。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联合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2016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等文件也纷纷出台。截至目前,9个顶层设计文件,已经形成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
2017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规范了各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奖惩、修复和退出机制,这是实施《规划纲要》及国发33号文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信用领域最为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之一。以上国家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城市信用状况监测评价明确了科学导向,已成为城市信用状况监测评价工作的重要理论依据。
三、各部门加快建立联合奖惩机制,为城市信用状况监测评价完善度量标准提供了考核依据
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迎来了全面发力、全面渗透、全面提升、组合推动的新阶段。要搞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就要抓住信用联合奖惩这个“牛鼻子”。2015年以来,国家层面已签署联合奖惩备忘录35个(见表2-1-1)。其中,针对A级纳税人、优秀青年志愿者、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安全生产企业、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签署了5个守信联合激励备忘录,针对税收征管、工商监管、上市公司、法院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房地产、电力、保险、流通、慈善捐赠、物流等领域签署了30个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此外,2018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针对一些特定失信行为出台了3份有关惩戒措施的文件,即《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70号)、《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4号)、《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5号)。
表2-1-1 2015年以来国家出台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和联合激励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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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联合奖惩制度建立后,落实相关制度的重要手段则是“红黑名单”的认定。自2010年民政部发布《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后,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台了专门或重点明确本部门主管(监管)领域统一的“红黑名单”认定标准的文件。截至2018年4月,国家各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红黑名单”认定的规范性文件共27个(见表2-1-2),加快推动了各领域联合奖惩的落实落地。
表2-1-2 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有关“红黑名单”认定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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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信用工作重点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转化到以联合奖惩为核心的信用信息应用和信用服务,城市信用监测评价工作围绕国家出台的各领域联合奖惩备忘录和“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及时调整评价重心,持续完善度量标准,积极服务于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四、国家整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举措,为城市信用状况监测评价提供了丰富的内涵
政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内容是监测评价城市政府信用工作开展情况的重要内容。2017年,国家信用工作的重点任务主要包括7项:加快推进信用法规和标准制定进程;社会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重点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市场培育;强化工作保障机制。2018年,信用工作的重要任务则是打好五套组合拳:打好信用联合奖惩的组合拳;打好信用信息共享的组合拳;打好重点领域信用建设的组合拳;打好信用创新的组合拳;打好信用文化和制度建设的组合拳。从2017年和2018年的重点任务来看,连续性非常强,强调了整体推进。城市信用状况监测评价也随着信用工作重点的变化,适时调整评价指标模型,评价的方面更加细致,覆盖的领域不断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