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 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和私人产品的概念相对立,即公众付出低成本或零成本可使用,大多数人可以共同消费的产品或服务,公共产品具有明显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2)非竞争性,是指受益对象之间的利益相互独立不受影响,即一部分人对产品的使用不会影响到另一部分人对其的消费,一部分人从公共产品中获益不影响其他人再次从中受益。非排他性,是指公共产品的建设者或者管理者想要将部分消费者排斥在产品之外,不让他们享受该产品是无法做到的,每个人都可以共享该产品带来的利益。这两点是公共产品相对于私人产品的特有属性,在公共产品的界定过程中十分重要。当然,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并不是非黑即白的关系,公共产品按照这两方面属性表达的明显程度,又可以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两类。纯公共产品同时具备上述两种属性,而准公共产品则是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只具备上述两种属性之一,而另一种属性则表达的不明显的产品。正是因为公共产品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种属性,收益周期长、收益率低,因此其生产和建设过程需要公共财政支出予以支持。通常情况下,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为政府或者社会公益团体,最典型的公共产品如国防、教育、环境、基础设施等都符合以上特点。
1919年,林达尔提出了林达尔均衡,是公共产品理论研究基础,即个体消费意愿决定公共产品价格,消费者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相应的产品,当消费意愿和产品价格达到均衡状态时,该价格使得每位消费者消费等量的公共产品,需求量等于公共产品的供给量。此时,消费者支付的价格总和也就是公共产品的总价格。林达尔均衡通过对公共产品供需、成本、收益等问题进行探讨,实现动态均衡。随后,不少学者围绕公共产品展开研究,并为其定义。1955年,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提出的公共产品定义,得到了各界广泛认可。1973年,桑得莫从消费技术的角度对准公共产品进行研究,为决策者提供参考。随着公共产品理论的不断丰富,人们逐渐认识到公共产品的特性,公共产品建设投入力度大,回报率低,每个人都想以最小的成本获取公共产品。营利性组织具有明显的趋利性,自然不愿意参与到公共产品的建设过程中来,因此公共产品的建设责任就由政府或非营利性组织承担。
智慧旅游建设口径宽、涉及面广,建设过程涉及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例如各种信息数据库、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技术平台等建设,甚至包括交通道路等基础设施的投入。智慧旅游的建设成果包括智慧景区、智慧酒店、智慧交通等私人产品,也包含旅游地基础设施、信息平台、公共服务等公共产品,具备明显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建设成本远高于私人产品。智慧旅游的部分建设成果作为成本高昂的一种公共产品,其成果福利能够被整体游客和当地社群所共享,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因此在智慧旅游建设过程中,需要政府牵头主导,积极引导各类旅游企业参与进来,这其中需要各行各业的支持与配合,难以形成统一的利益整体。一旦利益分配不均,任何一方在这个过程中退出或反应迟缓,都会使智慧旅游建设无法顺利开展。并且,虽然智慧旅游的成果福利能够被旅游参与者和当地社群共享,但是各方面所需建设经费显然不菲,投资回报率相对偏低。因此,智慧旅游的建设应当由政府主导,在政府的带领下开展各方工作。在建设过程中,政府作为工程主持者和主导者,但要避免政府过度参与,以市场规律为原则,尊重市场发展。其中,见效慢、利润低的项目主要由政府出资主导;对于见效快、利润高的项目则交由企业负责主持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