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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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这三个要素紧密相连,互相依存,缺少其中的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而改变其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则会产生一个新的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权利主体往往也是相应的义务主体。

根据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经济法主体可分为:

(1)经济决策主体,即根据法律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决策权的经济活动主体,主要包括作为宏观经济决策者的国家机关和作为微观经济决策者的企业等。

(2)经济管理主体,即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国家机关的授权,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管理权限的经济活动主体,主要包括作为经济管理者角色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3)经济实施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为实现决策和管理主体所确立的目标和任务或出于自身需要,具体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活动主体,主要包括实施经济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公民个人等。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1.国家

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等。其中,国家权力机关主要作为经济决策主体出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特别是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主要作为经济管理主体出现经济法律关系中,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能和任务等,承担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办、局等机构,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组成。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例如,国家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合同,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企业等。

2.企业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等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业。企业是重要的经济法主体,它承担着保证国家微观经济运行质量、效益和秩序的重要使命,是联系作为经济管理主体的国家机关和作为消费主体的单位和个人的重要纽带。企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主要作为实施主体出现,但个别依法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如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以及各类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也是经济管理主体。此外,企业相对于其内部组织而言,也是经济决策主体和管理主体。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分支机构或生产单位,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其根据经济法律规定与企业订立承包或租赁等责任制合同,而将内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外部化时;或分公司、分店等依法作为纳税人参加税收法律关系时,便具有经济法主体的地位。

3.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其他资金来源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的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主要以经济实施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但在根据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经济管理职责时,是以经济管理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4.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从事公益事业、党团事务、行业管理和服务等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党团组织、工会、妇联、行业性、职业性协会及公益性、学术性团体等。当前,一些社会团体作为第三部门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换、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完善市场经济功能中发挥了独特的重要功能。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经济。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济活动。

6.自然人

自然人是重要的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其参加的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是合同关系、税收关系、消费关系及竞争关系等。例如,公民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即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具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也是联结经济法主体之间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经济法主体的利益和要求。

1.经济权利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能够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资格。现阶段,我国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主要有:

(1)经济职权。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济职权是具有隶属性质的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经济职权既是权力又是义务或职责,两者高度统一,且不得随意转让或放弃。经济职权具体包括决策、审核、确认、批准、许可、指挥、协调、命令处罚,等等。

(2)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不依赖、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自主权利。它具有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而所有权人无需他人协助即可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具有四项权能,一是占有权,指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权能;二是使用权,指按照财产的性能与用途加以利用的权能;三是收益权,指获取财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能;四是处分权,指决定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与所有人分离,这种分离是所有人行使其财产权的一种方式。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其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主要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如承包经营权,担保物权如抵押、质押、留置等权利。

(3)法人财产权。指企业法人对企业所有者投资所设的全部财产在经营中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法人财产权亦可理解为企业或公司法人对企业或公司财产拥有的经营管理权。确立法人财产权,对于明确我国国有企业或公司中作为出资者的国家与作为管理者的企业法人之间的权责关系,具有重要经济和法律意义。

(4)债权。指经济权利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产生的请求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5)知识产权。即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责任。经济义务包括三层含义:①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义务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一定的行为;②义务主体只承担法定范围内的义务,超出法定范围,义务主体则不受限制;③义务主体如果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具有对等性,互以对方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权利和义务关系形成的载体,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就失去了目标,经济法律关系也不能成立。根据我国经济法律的有关规定,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1.物

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和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可通过具体物质形态表现存在的物品。物包括自然存在的物品和人类劳动生产的产品,以及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从法律角度物可以作多种划分,例如: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动产与不动产;等等。

2.行为

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实现其权利和义务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工作行为和提供劳务行为等。经济管理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行使管理权或经营权所指向的行为,例如,经济决策行为、经济命令行为、审查批准行为等。完成工作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的一方利用自己的资金和技术设备为对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而对方根据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提供劳务行为是指为对方提供一定劳务或服务满足对方的需要而对方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

3.非物质财富

非物质财产也可称为精神财富或精神产品,包括智力成果、道德产品和经济信息等。智力成果是指经济法主体从事智力劳动所创造取得的成果,如科学发明、技术成果、艺术创作成果、商标、专利、学术论著等。道德产品,是指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取得的非物化的道德价值,如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经济信息是指反映社会活动发生、变化等情况的各种消息、数据、情报和资料等的总称。

【例1-1】甲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甲提供给乙一套二居室房屋(约70平方米),乙依据双方约定向甲支付租金,租期1年,双方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宜。请问在甲乙之问的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内容和客体各是什么?

【解析】甲乙之间已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甲与乙是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提供双方约定的一套二居室房屋是甲的经济义务,相对应地,获得该房屋的使用权是乙的经济权利;另一方面,收取房屋租金是甲的经济权利,而支付租金则是乙的经济义务。这些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共同构成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而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房屋租赁关系,即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