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3)违反公司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