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破产申请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就是破产程序的启动。破产申请与受理是指法院收到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后,予以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破产申请予以受理,并且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一种司法行为。我国在破产程序的启动方式上执行的是申请主义原则。破产程序只能够由法定破产申请主体提出申请而开始的,法院不能依职权开始破产程序。
(一)破产界限(破产原因)
破产界限,是指法院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法律标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由此看来,破产原因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审查和认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审查和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所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下面三种情形同时存在:一是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是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是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破产案件申请的主体和破产案件的管辖
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因此,债权人、债务人和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都可以成为破产申请人。
破产申请应向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破产案件申请的形式
破产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②申请目的;③申请的事实和理由;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